中國青年報:短信騷擾、揭發隱私、攔路鬧事、非法擺花圈…這些軟暴力


中國青年報:短信騷擾、揭發隱私、攔路鬧事、非法擺花圈…這些軟暴力


導讀

“砰”的一聲響,家裡的窗戶玻璃被砸碎了;欠債後被討債人騷擾,動不動來“談談心”;短信、語言威脅“再不還錢就斷手斷腳”……這樣的事情,沒有用傳統暴力手段,但同樣讓人恐慌。

事情處理起來非常棘手:砸碎玻璃等案值小,證據難以採集,對方又能提供看似合理的欠條,通常只能作為糾紛處理……

近日,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門聯合印發文件,正式明確了依法懲處“軟暴力”犯罪。

4月9日起,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軟暴力”的犯罪行為將得到嚴懲!

“軟暴力”也是犯罪!

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聯合印發關於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依法懲處採用“軟暴力”實施的犯罪。全國掃黑辦副主任、公安部副部長杜航偉9日表示,要堅持法定標準,確保罰當其罪。

意見指出——

“軟暴力”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

怎樣算是“軟暴力”犯罪?

根據意見,“軟暴力”違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現形式有:

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於跟蹤貼靠、揚言傳播疾病、揭發隱私、惡意舉報、誣告陷害、破壞、霸佔財物等;

擾亂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於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壞生活設施、設置生活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汙物、斷水斷電、堵門阻工,以及通過驅趕從業人員、派駐人員據守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廠房、辦公區、經營場所等;

擾亂社會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於擺場架勢示威、聚眾鬨鬧滋擾、攔路鬧事等;

其他符合意見規定的“軟暴力”手段。

“軟暴力”犯罪將被嚴懲!

意見指出——

強索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僱傭、指使他人採用“軟暴力”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構成非法拘禁罪,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尋釁滋事,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尋釁滋事罪的,對僱傭者、指使者,一般應當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論處;因本人及近親屬合法債務、婚戀、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而僱傭、指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仍繼續實施的除外。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程雷表示,意見及時有力回應了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的打擊重點、難點,為“軟暴力”刑事案件的處置提供了精準、細密的工具清單,同時也堅持了法治底線,在界定“軟暴力”的法律性質、表現形式等方面,實現了“打早打小”的防治策略與“打準打實”的司法策略之間的有機結合。

4月10日,浙江法院首次運用新出臺的“軟暴力”相關規定

當事人雙方

被告人舒某某,湖南懷化人,現暫住在河北廊坊,吸毒成癮,曾3次因吸毒被行政處罰,並被強制隔離戒毒;

受害單位常山眾卡運力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立足於“互聯網+公路運輸”的運力企業,業務範圍遍佈全國,是常山重點招商引資項目。

案件回顧

2017年初,舒某某得知有司機被承運商拖欠運費,產生了幫討債從中謀利的想法。

在明知常山眾卡公司已付清所有運費、且已發函催促下級承運商支付運費的情況下,舒某某仍以合同簽訂有瑕疵為藉口,要求常山眾卡公司重複支付,組建以貨運司機為主體的微信討債群,與之前建立的近2000餘人的微信群,唆使司機委託其討債,更在微信群裡多次、反覆發佈“懸賞通告”,揚言將效仿西方“地下裁判團”,以談判、調解、扣貨等手段,威脅、恐嚇常山眾卡公司重複支付運費,煽動司機在全國範圍內扣貨並給予獎勵。

而實際上,常山眾卡公司經核查已付清所有運費,所欠4400元運費也已向下級承運商發函催促付款,另外140700元運費實際上是其他公司欠的。

這些情況,舒某某都知道,但他卻沒有收斂,繼續通過在討債群中發佈“懸賞通告”,給予高額獎金、補償壓車費等方式,煽動司機在全國範圍內扣押常山眾卡公司的貨物,逼迫常山眾卡公司支付不屬於本公司所欠的運費。

最終,迫於舒某某的威脅,常山眾卡公司支付了運費151700元,舒某某從中獲利19500元。

這,就是典型“軟暴力”違法犯罪的表現形式。舒某某的行為,屬於“通過信息網絡或者通訊工具”實施“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犯罪行為。

審理結果:依法判處有期徒刑3年

在常山的這個案子中,舒某某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3年。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舒某某為謀取不法利益,使用軟暴力犯罪手段,非法插手民間糾紛,強拿硬要,通過信息網絡和通訊工具發佈懸賞公告、恐嚇、談判、威脅扣貨等軟暴力方式,使被害單位負責人產生恐慌,支付了本不應由其支付的運費,嚴重影響了交通物流行業的正常生產、經營秩序,破壞了營商環境,損害民營企業利益,情節嚴重,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3年。

意見原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關於辦理實施“軟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2019年4月9日印發)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決策部署,正確理解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法發〔2018〕1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關於對依法懲處採用“軟暴力”實施犯罪的規定,依法辦理相關犯罪案件,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提出如下意見:

一、“軟暴力”是指行為人為謀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響,對他人或者在有關場所進行滋擾、糾纏、鬨鬧、聚眾造勢等,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違法犯罪手段。

二、“軟暴力”違法犯罪手段通常的表現形式有:

(一)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的手段,包括但不限於跟蹤貼靠、揚言傳播疾病、揭發隱私、惡意舉報、誣告陷害、破壞、霸佔財物等;

(二)擾亂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於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破壞生活設施、設置生活障礙、貼報噴字、拉掛橫幅、燃放鞭炮、播放哀樂、擺放花圈、潑灑汙物、斷水斷電、堵門阻工,以及通過驅趕從業人員、派駐人員據守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地控制廠房、辦公區、經營場所等;

(三)擾亂社會秩序的手段,包括但不限於擺場架勢示威、聚眾鬨鬧滋擾、攔路鬧事等;

(四)其他符合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軟暴力”手段。

通過信息網絡或者通訊工具實施,符合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違法犯罪手段,應當認定為“軟暴力”。

三、行為人實施“軟暴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為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

(一)黑惡勢力實施的;

(二)以黑惡勢力名義實施的;

(三)曾因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惡勢力以及因強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詐勒索、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後又實施的;

(四)攜帶凶器實施的;

(五)有組織地實施的或者足以使他人認為暴力、威脅具有現實可能性的;

(六)其他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恐慌進而形成心理強制或者足以影響、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影響正常生活、工作、生產、經營的情形。

由多人實施的,編造或明示暴力違法犯罪經歷進行恐嚇的,或者以自報組織、頭目名號、統一著裝、顯露紋身、特殊標識以及其他明示、暗示方式,足以使他人感知相關行為的有組織性的,應當認定為“以黑惡勢力名義實施”。

由多人實施的,只要有部分行為人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列情形的,該項即成立。

雖然具體實施“軟暴力”的行為人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但僱傭者、指使者或者糾集者符合的,該項成立。

四、“軟暴力”手段屬於《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五款第(三)項“黑社會性質組織行為特徵”以及《指導意見》第14條“惡勢力”概念中的“其他手段”。

五、採用“軟暴力”手段,使他人產生心理恐懼或者形成心理強制,分別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的“威脅”、《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恐嚇”,同時符合其他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分別以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至第四條中的“多次”一般應當理解為二年內實施尋釁滋事行為三次以上。三次以上尋釁滋事行為既包括同一類別的行為,也包括不同類別的行為;既包括未受行政處罰的行為,也包括已受行政處罰的行為。

六、有組織地多次短時間非法拘禁他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續時間在四小時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計時間在十二小時以上的,應當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七、以“軟暴力”手段非法進入或者滯留他人住宅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時符合其他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處罰。

八、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軟暴力”手段強行索取公私財物,同時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犯罪構成要件的,應當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中“二年內敲詐勒索三次以上”,包括已受行政處罰的行為。

九、採用“軟暴力”手段,同時構成兩種以上犯罪的,依法按照處罰較重的犯罪定罪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十、根據本意見第五條、第八條規定,對已受行政處罰的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人先前所受的行政拘留處罰應當折抵刑期,罰款應當抵扣罰金。

十一、僱傭、指使他人採用“軟暴力”手段強迫交易、敲詐勒索,構成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的,對僱傭者、指使者,一般應當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論處。

為強索不受法律保護的債務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僱傭、指使他人採用“軟暴力”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構成非法拘禁罪,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尋釁滋事,構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尋釁滋事罪的,對僱傭者、指使者,一般應當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論處;因本人及近親屬合法債務、婚戀、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而僱傭、指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不作為犯罪處理,但經有關部門批評制止或者處理處罰後仍繼續實施的除外。

十二、本意見自2019年4月9日起施行。

(本文源自中國青年報客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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