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話曾傑律師# 首先,如果奔馳事件車主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要求支付1.5萬元的“金融服務費”,支付給的個人,且沒有拿到發票。4S店的這種行為可以有以下問題:第一,涉嫌合同欺詐。因為其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車主作出錯誤意思表示,在不知情情況下支付了額外費用,就涉嫌違反《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對話曾傑律師# 首先,如果奔馳事件車主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要求支付1.5萬元的“金融服務費”,支付給的個人,且沒有拿到發票。4S店的這種行為可以有以下問題:第一,涉嫌合同欺詐。因為其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車主作出錯誤意思表示,在不知情情況下支付了額外費用,就涉嫌違反《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如果屬實,就應該如數退還該筆費用並支付相關資金成本,同時接受工商行政處罰。因此,是否涉嫌合同欺詐的重點,就是看雙方是否通過合同(或其他證據)對這筆費用進行明確約定。第二,涉嫌偷稅漏稅。4S店是通過個人收取費用,沒開具發票,就可能涉嫌偷稅漏稅問題,目前當地稅務部門已經介入核查。對於此問題,稅務部門應該加大核查力度,應該倒查該4S店以往客戶的收費情況,也希望過往的車主積極向稅務部門舉報和舉證,提供銀行流水和聊天記錄等等證據。第三,該筆不合理金融服務費本身就於法無據。退一萬步講,即便雙方對金融服務費進行了約定,4S店也無權收取該筆費用。根據2012年銀監會《關於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範經營的通知》中的明確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借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之機,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中間業務或其他金融服務而收取費用。”奔馳金融是列入銀監會銀行業金融機構名錄的受監管機構,明確不能收取不合理金融服務費,比如費用過高超過資金成本,不提供明確定價標準等。而銷售汽車的4S店,根本不能提供任何形式的金融服務,更加無權收取該筆費用,涉嫌無照經營或者非法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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