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區分黑社會性質和惡勢力?


如何區分黑社會性質和惡勢力?


日前,全國掃黑辦首次舉行新聞發佈會,向社會公開發布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四個關於辦理掃黑除惡案件的意見。司法實踐中如何區分“黑社會性質組織”和“惡勢力”呢?法信乾貨小哥推薦權威案例,並整理相關裁判規則和學術觀點,為法律人提供參考。


本文共計 6213 字 丨 預計閱讀時間 4 分鐘


法信碼 | A6.I5711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與惡勢力犯罪組織的界限

如何區分黑社會性質和惡勢力?



法信 · 推薦案例

無充分證據證實行為人為首的犯罪團伙同時具備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四個特徵”的,不能對其認定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牛子賢等人綁架、敲詐勒索、開設賭場、重婚案 

案例要旨: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同時具備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非法控制特徵,無充分證據證實行為人為首的犯罪團伙同時具備上述“四個特徵”,故對其依法不能認定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審理法院: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刑事審判參考》(2015年第6期)(總第107期)

【裁判理由】

具體到本案,在案並無充分證據證實被告人牛子賢犯罪團伙同時具備組織特徵、經濟特徵、行為特徵和非法控制特徵等“四個特徵”,故依法不能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具體分析如下:

第一,認定被告人牛子賢犯罪團伙具備組織特徵的證據不充分。從刑法規定和兩個座談會紀要的精神來看,黑社會性質組織應當具有一定規模,人數較多,組織成員一般在10人以上;應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並有比較明確的層級和職責分工。具有一定的組織紀律或者活動規約,雖然不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必要條件之一,但卻是認定組織特徵時的重要參考依據。綜觀本案,其一,雖然公訴機關指控牛子賢等8人系組織成員,人數較為接近前述要求,但時麗、周鑫、嶽靜、胡俊忠、李來剛等人多系被臨時糾集參與作案,與牛子賢合夥經營賭場的李光軍、李洪全、李雙志、李偉、裴錚錚等人均不屬於組織成員,涉案人員尚沒有形成穩定的組織體系。其二,牛子賢犯罪團伙沒有成文或者不成文的組織紀律或者活動規矩,牛子賢要求手下人交納“保證金”系其經營賭場時管理僱員的必要手段,難以認定為組織紀律或者活動規約。其三,牛子賢、呂福秋、牛震、周鑫、時麗、嶽靜等人之間並不存在明顯的層級關係,相互之間並非管理與被管理的上下級,也沒有明確固定的職責分工,反映不出組織性。因此,現有證據不能認定牛子賢犯罪團伙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徵。

第二,認定被告人牛子賢犯罪團伙具備經濟特徵的證據不充分。根據刑法規定和兩個座談會紀要(“兩個座談會議紀要”是指《辦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座談會紀要》和《全國部分法院審理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兩個座談會紀要”)的精神,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特徵,是指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一定的經濟實力”,是指黑社會性質組織在形成、發展過程中獲取的,足以支持該組織運行、發展以及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經濟利益。而是否將所獲經濟利益全部或部分用於違法犯罪活動或者維繫犯罪組織的生存、發展,即所獲經濟利益是否在客觀上起到豢養組織成員、維護組織穩定、壯大組織勢力的作用,是認定經濟特徵的重要依據。本案證據反映,牛子賢獲取經濟利益的主要途徑是開設賭場,但賭場收入一般由各合夥人按出資比例分配,並非由牛子賢全權支配或者獨享。賭場的部分收入用於支付僱員工資,也並非由牛子賢決定,不能認定其以此方式豢養組織成員。牛子賢在3年多時間內從賭場獲利幾十萬元,經濟實力相對薄弱,且所獲贓款基本上用於其個人及家庭支出,尚無證據證實牛子賢將所獲取的上述不義之財用於保持組織穩定、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支持組織活動或者維繫組織的生存與發展。也就是說,牛子賢既沒有為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提供經費、出資購買刀具、槍支等作案工具,也沒有為組織成員發放福利、獎勵或者為幫助組織成員逃避法律追究而支付必要的費用,等等。因此,現有證據不能認定牛子賢犯罪團伙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特徵。

第三,認定被告人牛子賢犯罪團伙具備行為特徵的證據不充分。根據刑法的規定和兩個座談會紀要的精神,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徵,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是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必要條件之一,涉案犯罪組織實施的犯罪活動不多,僅觸犯少量具體罪名的,是否應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要結合組織特徵、經濟特徵和非法控制特徵綜合判斷,嚴格把握。從本案看,牛子賢等人僅實施了3起犯罪,且目的均是圖財,與追求非法控制無關。其中,只有開設賭場犯罪具有一定的持續性,而敲詐勒索犯罪發生於2009年1月,純屬偶發案件,牛子賢等人所實施的綁架犯罪又與敲詐勒索犯罪相隔一年兩個月之久。雖然本案從形式上看基本符合“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條件,但這些違法犯罪活動既反映不出牛子賢等人長期欺壓、殘害無辜群眾,也反映不出牛子賢等人有逞強爭霸、爭權勢力範圍、確立“江湖”地位等目的,故現有證據不能認定牛子賢犯罪團伙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徵。

第四,認定被告人牛子賢犯罪團伙具備非法控制特徵的證據不充分。根據刑法的規定,“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非法控制特徵。該特徵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本質特徵,也是該組織區別於一般犯罪集團的關鍵所在。從本案情況來看,首先,雖然牛子賢等人在3年多時間裡多次非法開設賭場並獲利數十萬元,但並無擴張的行為或意圖,在案證據不能證明牛子賢等人對當地的其他地下賭場有任何影響。其次,牛子賢等人所實施的綁架、敲詐勒索犯罪均具有隨機性,侵害對象有限且犯罪目的單一,既沒有對當地群眾形成心理強制或者威懾,也沒有表現為“稱霸一方”;既不屬於插手民間糾紛、經濟糾紛,也不屬於干擾破壞他人正常生產、經營。換言之,並無確實、充分的證據證實牛子賢犯罪團伙對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了嚴重破壞,現有證據不能認定牛子賢犯罪團伙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非法控制特徵。

綜上,由於本案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認定標準,牛子賢等人的行為依法不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最高人民法院複核後認為“一、二審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法將案件發回重審。

法信 · 裁判規則

1. 犯罪集團的犯罪行為尚未達到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程度的,不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 鄧某茂、鄧洪東、鄧金現、鄧某儒、陳某明、鄧某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案例要旨:雖然已經形成了人數眾多,組織結構和成員穩定,以實現犯罪為主要目的,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和危險性的犯罪集團,但是行為人的強迫交易犯罪行為只是控制了具體公司的具體項目,不符合法律規定中“行業”和“一定區域”的範疇,也未達到壟斷和控制的程度,不符合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非法控制特徵,不應當以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相關罪名追究行為人責任。

案號:(2014)茂南法刑重字第1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茂名市茂南區人民法院

2. 惡勢力犯罪集團是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組織,實施犯罪的以特定的犯罪定罪處罰——楊建偉、宋華雲尋釁滋事、非法拘禁、開設賭場案

案例要旨:惡勢力犯罪集團是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組織,行為人糾集在一起,在一定範圍內多次實施尋釁滋事、非法拘禁、開設賭場等違法犯罪活動,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屬“惡勢力”犯罪團伙。對惡勢力團伙實施的犯罪行為,應分別以特定的犯罪來定罪處罰。

案號:(2018)粵1322刑初286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惠州市博羅縣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報》 2018年6月23日(第3版)


3. 只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萌芽或雛形的流氓黑惡勢力,不能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徐航、張亮、陳鵬飛、田宇尋釁滋事、聚眾鬥毆案

案例要旨:就現有情況而言,尚不具備我國刑法認定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特徵,因此該犯罪團伙,可能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萌芽或雛形,只是流氓黑惡勢力,因此不能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案號:(2007)玄刑初字第93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

法信 · 學術觀點

1. 對“惡勢力”團伙的認定和處理

“惡勢力”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雛形,有的最終發展成為了黑社會性質組織。因此,及時嚴懲“惡勢力”團伙犯罪,是遏制黑社會性質組織滋生,防止違法犯罪活動造成更大社會危害的有效途徑。具體而言,所謂“惡勢力”是指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犯罪團伙。“惡勢力”一般為三人以上,糾集者、骨幹成員相對固定,違法犯罪活動一般表現為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欺行霸市、聚眾鬥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故意傷害、搶劫、搶奪或者黃、賭、毒等。司法機關在具體適用本罪時,需要結合組織化程度的高低、經濟實力的強弱、有無追求和實現對社會的非法控制等特徵,對黑社會性質組織與“惡勢力”團伙加以正確區分。同時,還要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正確理解和把握“打早打小”方針。在準確查明“惡勢力”團伙具體違法犯罪事實的基礎上,構成什麼罪,就按什麼罪處理,並充分運用刑法總則關於共同犯罪的規定,依法懲處。既要防止將已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案件“降格”處理,也不能因為強調嚴厲打擊而將不構成此類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拔高”認定。對符合犯罪集團特徵的,要按照犯罪集團處理,以切實加大對“惡勢力”團伙依法懲處的力度。

(摘自:《刑法新教程(第四版)》,趙秉志主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年出版,第427頁)

2. 應當將組織性與非法控制性作為區分黑社會性質組織和惡勢力的標準

我們認為,現有條件下應當將組織性與非法控制性作為區分這兩種類型組織(黑社會性質組織和惡勢力)的標準。

(1)組織性標準。黑社會性質組織既然被冠以“組織”,顯然組織性應當成為其與惡勢力進行區分的標誌。也正是其較為嚴密的組織系統和規章制度,以及內部的明確分工與層級劃分,使得其社會危害性要遠遠大於鬆散的惡勢力團伙,刑法也才認為其成立本身就已經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並因此將領導、組織、參加這種組織的行為規定為獨立的犯罪。以組織性作為判斷標準,就是要看是否已經形成了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即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均較為明確和穩定,而且有穩定的內部制度,即使有些組織沒有把制度行文,其成員實際上都明知並共同遵循。至於每次犯罪行為的實施者,可以隨具體行為不同而有所變化。至於一般的惡勢力,顯然沒有如此嚴密的結構,而呈現出較為鬆散的狀態,儘管某些領導者也可能固定,但缺乏明確的分工與層級結構,犯罪行為較為隨意。

(2)非法控制性標準。可以說,對社會進行非法控制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本質所在,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區別於包括惡勢力在內的其他犯罪組織的最顯著的特徵。根據《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有組織犯罪“係指由三人或多人所組成的、在一定時期內存在的、為了實施一項或多項犯罪或根據本公約確立的犯罪以直接或間接獲得金錢或其他物質利益而一致行動的有組織結構的集團”。這表明有組織犯罪的直接目標是金錢等物質利益。黑社會性質組織追逐經濟利益的本性決定其不斷地以武力為後盾,採取多種手段進行擴張,以取得一定地域、一定行業的控制權。事物的性質總是質和量的統一,有組織犯罪作為一個動態的演進過程,也只有當一個組織取得一定地域、一定行業控制權的時候,也才能稱其為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否則,只能是一般的惡勢力團伙。對此,我國有學者一針見血地指出:“當惡勢力逐步做大,取得這個區域和行業內的控制權時,一個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產生,就水到渠成了。”

(摘自:《當代刑法問題》,趙秉志著,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4年出版,第580頁)

更多學術觀點盡在法信平臺(www.faxin.cn)



法信 · 法律依據

1. 《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修訂)

第二百九十四條 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

(一)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

(二)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

(三)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

(四)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此條文經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修改 ,原條文內容為:“組織、領導和積極參加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兩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的通知》

三、依法懲處惡勢力犯罪

14.具有下列情形的組織,應當認定為“惡勢力”:經常糾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但尚未形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違法犯罪組織。惡勢力一般為三人以上,糾集者相對固定,違法犯罪活動主要為強迫交易、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眾鬥毆、尋釁滋事等,同時還可能伴隨實施開設賭場、組織賣淫、強迫賣淫、販賣毒品、運輸毒品、製造毒品、搶劫、搶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眾“打砸搶”等。

在相關法律文書中的犯罪事實認定部分,可使用“惡勢力”等表述加以描述。

  15.惡勢力犯罪集團是符合犯罪集團法定條件的惡勢力犯罪組織,其特徵表現為:有三名以上的組織成員,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較為固定,組織成員經常糾集在一起,共同故意實施三次以上惡勢力慣常實施的犯罪活動或者其他犯罪活動。

16.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惡勢力犯罪案件時,應當依照上述規定,區別於普通刑事案件,充分運用《刑法》總則關於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團的規定,依法從嚴懲處。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