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近日修改《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增加第五十六條:
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不需報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或者備案,並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通過協議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
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
財政部關於修改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
財政部部務會議決定,對《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事業單位 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出租、出借和擔保等應當進行必要的可行性論證,並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第五十六條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除本辦法第五十六條及國家另有規定外,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收益以及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和擔保等取得的收入應當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三、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除本辦法第五十六條另有規定外,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自行處置。”
四、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事業單位佔有、使用的房屋建築物、土地和車輛的處置,貨幣性資產損失的核銷,以及單位價值或者批量價值在規定限額以上的資產的處置,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規定限額以下的資產的處置報主管部門審批,主管部門將審批結果定期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第五十六條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五、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除本辦法第五十六條另有規定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於國家所有,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六、將第三十九條第三項修改為第四項,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三)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給國有全資企業的;”。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給非國有全資企業的,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
八、將第五十一條修改為第五十二條,第四項修改為第五項,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四)通過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價處置國有資產的;”。
九、將第五十二條修改為第五十三條,將本條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六條:“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不需報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或者備案,並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價格。通過協議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
“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來源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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