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要發生碰撞,才能稱為“交通事故”?

來源:無錫市惠山區人民法院 轉自:江蘇高院 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


一定要發生碰撞,才能稱為“交通事故”?


“我的車都沒有碰到他,為啥還要賠錢?”直到坐上了被告席,小胡還是有點想不明白。2017年11月,小胡駕駛小轎車行駛至某十字路口,由南向北右轉時,郭大爺正駕駛電動車由西向東直行。為了避讓小轎車,郭大爺摔倒在地。小胡雖然看到了郭大爺倒地的情景,但他查看後確認自己的車輛並未與其發生碰撞,認為事故應與自己無關,便駕車離開了現場。後交警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小胡與郭大爺負事故同等責任。2018年10月,郭大爺訴至法院,要求胡某及其所駕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小胡認為,自己並未與郭大爺發生碰撞,不應承擔事故責任。而保險公司則辯稱,小胡與郭大爺未發生碰撞,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事故理賠責任。即使小胡承擔事故責任,但因事發後小胡離開現場,所以商業險部分不予理賠。

審理中,根據郭大爺申請,法院委託鑑定部門其傷情進行鑑定。經鑑定,郭大爺因本次交通事故導致第一腰椎粉碎性骨折,評定為九級傷殘。

法院經審理認為,碰撞並非交通事故責任承擔的必要條件。本案中,郭大爺直行時為避讓小胡而摔倒,該摔倒是受小胡的轉彎行為影響,兩者之間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所以小胡應負相應的責任。公安機關認定小胡和郭大爺負事故同等責任,合法有據。小胡認為未發生碰撞而離開現場的行為,有別於為規避責任的逃逸行為,保險公司不能以此為由拒絕賠償。小胡所駕駛的汽車在保險公司投保,郭大爺有權就損失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承擔賠償責任。在明確具體損失金額後,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向郭大爺賠償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合計19萬餘元。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款,對“交通事故”一詞作出瞭如下定義:“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可見,車輛與車輛之間、車輛與行人之間,是否發生“碰撞”、“接觸”,並不是構成交通事故的必要條件,只要車輛在道路上發生“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均屬於交通事故。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在因交通事故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即使雙方沒有碰撞,但有過錯的駕駛行為,比如無證駕駛、違規超車以及與事故發生有其他直接因果關係的行為也應當承擔責任。具體到本案,小胡和郭大爺在駕駛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經過十字路口時,均疏於觀察路況,最終導致了事故的發生,雖然雙方沒有發生碰撞,但小胡和郭大爺均要負相應責任。

法官提醒,無論是機動車、非機動車還是行人,只要在道路上行駛或通行,就應做到遵守交規,尊重路權,安全、文明出行,儘可能避免事故的發生。一旦發生了交通事故,哪怕沒有發生直接碰撞,也應及時報警,原地等待處理,避免後續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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