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志92
要解決這個事情,涉及到整個律師管理體制。
按照現代法制的一般要求,律師是有職業豁免權的,本問題應該毋庸置疑,不難解答。
如果有追究犯罪的說法,他自己也是平民,沒有法律規定的豁免特權,他憑什麼去保護其他平民?有什麼資格去保護其他平民?
如果沒有這個起碼的特權,律師作為一種保護平民的職業也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如果要存在,就全部收歸國有,回到以前的體制,重新成為公務員,受理案件國家統一管理,收費也是國家統一標準,讓公務員身份成為那個替代的特權。
現在有些當事人抱怨律師費過高,以後就不會了,律師都會態度極為認真的為人民服務,因為他們的生存已經得到了國家的保障。
河東來
我所見過的律師是最黑心的。見過一,農民甲妻偷了乙妻的菜,被乙妻抓獲,但因乙妻無經驗,沒當場拿走甲妻偷的菜在手,而去找人,結果人找來了,萊又不見了。不見證據,證人自然不好說話。於是乙妻只得耍潑大罵。甲回家氣不過跑到乙家門口制止乙妻,並揚言要打乙妻。乙大怒,一鋤頭打傷甲。甲方起訴。律師一面為乙方代理,一面又收甲方紅包,(所以甲方未請律師’)結果乙判七年。還見過二,三,四案律師都黑不敘。五,一交通事故,四死三傷。因死傷者是為一黃金公司做事。現場調解死者各賠2O萬,死者家屬不同意。結果死者家屬請知名律師起訴。在律師的忽悠下訂了全權代理協議。結果三年下來判給其中三名死者一百萬,其中律師費佔六十萬。死者:家屬氣的一分錢也不要了。至今未果。
鶴伴閒亭920
這個問題應當從二個方面去答覆,一是律師在訴訟中的定位,二是法律事實。律師只是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不是法官,對案件做出最後裁判的是法官。律師接受委託與正義無關,律師僅僅是在訴訟和非訴訟業務中提供法律服務,以保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律師對在委託關係中窒息的委託人的不是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具有保密的法定義務。很多人在評論中說明明怎麼樣怎麼樣,律師黑了心昧良心說話,這就與法律事實又關了。法律事實就是通過當庭質證的證據證明的事實,法律事實和真實的事實在某些案件中是有差距的,所以訴訟中雙方的勝敗主要是因為證據的問題所引起,沒有證據,即使在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是真正的罪犯,但因為無證據證明,法庭就不能判決被告人有罪。雖然這樣可能會放縱罪犯,但如果判錯了或者殺錯了,那麼對於被錯判錯殺的人會是終身的遺憾。聶樹斌、呼吉格勒圖等案例就是明證。我們不否認律師中有害群之馬,但不能說整個律師群體全是壞人,也不能說有法官司法腐敗,整個司法系統都是腐敗分子。還有一點要說就是律師收費的問題,律師是一群沒有國家財政撥款的自謀職業者,他們要養家餬口,沒有收入的事情不知某些評論者自己是否會幹。
鐵蛋130581328
【說辯護律師“胡說八道”的人是在“胡說八道”】
律師在法庭上說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應當免除處罰的訴訟活動叫辯護,律師的辯護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和理由,最大化地爭取和維護自己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本問題中說的“胡說八道”一詞,其實是對律師辯護原則的曲解,筆者下面試圖用三百字給你把道理說明白。
首先,辯護律師的職責就是替自己的當事人“說話”。本問題的提出者的語言表達明顯帶有感情色彩,其主要誤解在於律師明明知道自己的當事人有罪,卻還要替他“說話”,這一點得明確:辯護律師的天職就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且必須說對當事人有利的話。
第二,律師不負有檢舉揭發自己當事人犯罪事實的義務。這是法律對辯護律師的職責定位,辯護律師在法庭上不能承擔檢察官的公訴角色去檢舉揭發自己當事人的罪行,這是辯護律師義務,法律在這方面對律師有豁免,不能因此給律師定罪處罰。
三、辯護律師所有辯護活動都嚴格依法律規定和法定程序開展。一個合格的律師替當事人辯護肯定是依法進行,並嚴格遵守法庭紀律的。法庭才是辯護律師針對案件發表意見的地方,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代理、辯護意見不受法律追究,此時即使受害方聽到律師是在“胡說八道”,也不能進行攻擊,因為對辯護意見和觀點的採信在於法庭,有個別律師為了取悅當事人的心情,用缺乏證據支撐,過於偏離事實的觀點來辯護時,法庭也會給予警告制止的。
法治社會,我們越來越需要律師。學點法律常識,走近律師,瞭解律師,慢慢理解律師吧!
良知是最大的法律
【無論被代理人是否犯法,律師替他辯護是基本職責】
問這個問題的人,看來是對律師行業不很瞭解或頗多異議的。簡要談幾點個人看法:
一、律師在司法活動中最主要的作用。
在司法活動中,特別是刑事司法活動中,站在嫌疑人對面的是強大的公權力,包括公安、檢察院,甚至有時是看似中立的法院。律師作為法律專業人士,代理嫌疑人辯護,正是要平衡這一權力結構,最大限度保護嫌疑人一方的合法權利。
二、替嫌疑人辯護是律師的基本職責。
作為嫌疑人一方的代理人,律師當然得替他辯護,這不是混淆視聽。無論哪國律師,替被代理人辯護,是其基本職責。任何犯罪嫌疑人,都有自己辯護和聘請律師辯護的權利,這是一項基本人權,律師參與辯護,也是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的重要手段。律師作為辯護人,維護的是任何公民都享有的法律賦予的合法權利,能有效制衡及監督公權對私權的侵害。
三、律師辯護度的把握爭議很大。
特別對一些罪大惡極的嫌疑人,代理律師在辯護時,很容易引發公眾的不滿,有人會認為律師助紂為虐。律師在代理案件過程中,往往會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甚至瞭解到嫌疑人其他犯罪線索。這時,律師是揭發檢舉,還繼續維護嫌疑人,情理上會有很多說法,但在實踐上,往往還是會選擇維護嫌疑人。否則,誰還敢請律師代理呢?
四、律師代理辯護有職業規則。
任何職業,都有自己的職業規則和法律底線,律師行業尤其如此。社會生活中存在個別律師為了掙錢,不擇手段,影響整個行業形象,哪個行業都有害群之馬,不足為奇。我身邊有不少律師朋友,他們都是很有社會責任感和很高的職業素養的。律師在我國的發展時間不長,公眾有一個漸進的認識過程,律師行業自己也有一個不斷髮展提高的過程。
個人比較贊同一位著名律師說的:律師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師既不代表正義也不代表邪惡,而是通過參與司法活動的整體過程去實現並體現正義。
黑貓警長之矯情包子
對於這個問題我想從兩個方面來回答。
第一個是大家樸素的感情都認為壞人應當得到懲罰,但是現在文明社會告訴我們,即使一個所謂“十惡不赦”的人,也應當經過正當的程序之後才能將他定罪。享有律師辯護權就是在正當程序項下的被告人所擁有的正當權利。此外,刑事訴訟的另一個基本原則就是不能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也就是說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在國家公訴機關。說到這,我想大家就會明白了,既然被告人享有律師辯護是正當程序的必然要求,律師當然就有竭盡所能為被告人辯護的義務,那麼從這個角度出發,何來混淆是非之說呢?既然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在公訴機關,那麼即使公訴機關敗訴了,那也絕不是律師導致的,律師不是魔法師,不可能將黑說成白,公訴機關指控犯罪事實不成立的唯一的原因就是他們自身準備的證據嚴重不足。既然都與律師無關,怎麼可能還將律師投入大牢呢?
但是,從另外一方面說,律師雖然要竭盡所能為當事人的利益而鬥爭,但是,律師的辯護權也應當在法律規範下進行。舉世聞名的刑法第306條即辯護人“偽證罪”就懸掛在每個刑辯律師的頭上,如果我們辯護過程中一個步驟不規範,就可能被國家有關機關指控為犯罪,這種職業風險時刻提醒著律師,即使這樣做可以讓你的當事人無罪,也萬萬不要做偽造、毀滅證據的事情。
張超律師
律師應當遵守職業操守,但這主要靠行業自律實現。只要未違法,就無法對其懲戒,更不能判其有罪。
題目中情形可能涉及到的問題:
1.官司輸贏不是由律師決定的,但律師應當盡到必要的義務。比如告知當事人有關利害,證據不佳時讓其明白法律後果,等等。只要律師盡了責,輸贏都不能怪律師。
2.律師未盡到相應義務的,當事人基本只能自認倒黴。實踐中確實有這樣的律師,滿嘴跑火車,說到底是為了錢。
對於明明會輸的案子,作出不切實際的承諾,或者故意不釋明利害,導致當事人利益受損。然後律師拍拍屁股走人,當事人也只能怪自己所託非人。
不過,筆者相信,絕大多數律師還是盡責的。作為當事人,也要儘可能理性,多諮詢、多鑽研,懂得多了就想明白了。
風雲26610126
我們生活在一個依照法律強制力構造起來的世界。無論是買一份快餐、賣幾隻股票,還是交一份房租、訂一個酒店,都是法律在支撐著其中的基本秩序。
理解現代法律,首先得掌握一個基本的人性準則——人不是神,人會犯錯。
正因為“人不是神,人會犯錯”,所以,我們要制定法律,要依法治國。
正因為“人不是神,人會犯錯”,所以,你講“律師混淆是非進行辯護”這句話可能是錯的。你認為“律師混淆是非”,律師不一定這樣認為。當然,這並不是說律師不會混淆是非。從程序上,誰掌握認定“律師混淆是非”的權力呢?不是你,不是律師,是法官。只是你講“律師混淆是非”,人們不大會當一回事的,除非你能說服警察立案偵查,最後法官判決,沒有法官的判決,你說的都只是一面之詞。
律師的任務是為其為委託人辯護,但是,律師的辯護並非是沒有底線。律師不能出賣當事人,但是,當律師以“壞”的手段為委託人辯護,例如偽造證據,律師也可能涉嫌犯罪。從這意義上,“律師混淆是非”,的確有可能涉嫌犯罪。
不過,要注意“律師混淆是非”與律師涉嫌犯罪並不等同。你需要判斷律師是否觸犯以下條款:
第三百零六條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證據、偽造證據、妨害作證罪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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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文偉律師
巜律師法》規定了律師事務所的設立,律師的權利和義務,職業操守等。律師的任務簡單說有以下幾條:
1、接受委託,擔任法律顧問;
2、接受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民事訴訟;
3、接受委託,擔任刑事案件的辯護人,或者自訴案件、公訴案件受害人的代理人,參加訴訟;
4、接受委託,代理各類案件的申訴;
5、接受委託,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6、接受委託,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7、接受委託,解答有關法律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巜律師法》第三十一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利。
瞭解了法律規定,也就理解明白了律師為什麼會替壞人說話,為殺人犯辯護。他們是在履行法律賦予自己的職責。試想,法庭上公訴人代表國家,從事實、情節、認罪態度等各個方面,指控犯罪嫌疑人有罪,要求嚴懲。而犯罪嫌疑人又不懂法律,不知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為了杜絕防止冤案錯案,使案件公正判處,就需要律師參加訴訟。這樣,多一份監督,多一層把關,就可能最大程度地減少錯誤,嚴格執法。
李梅6613
律師在法庭上說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應當免除處罰的訴訟活動叫辯護,律師的辯護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和理由,最大化地爭取和維護自己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是被告人應有的權利,不能被剝奪,
本問題中說的“混淆是非進行辯護”一詞,其實是對律師辯護原則的曲解。
首先,辯護律師的職責就是替自己的當事人“說話”。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這法律規定明確:辯護律師的職責就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且必須說對當事人有利的話。
第二,律師不負有檢舉揭發自己當事人犯罪事實的義務。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的規定”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因此辯護律師在法庭上不能承擔檢察官的公訴角色去檢舉揭發自己當事人的罪行,這是辯護律師義務,法律在這方面對律師有豁免,不能因此給律師定罪處罰。除非辯護律師知道的情況屬於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的情形,彩英到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因此,律師在庭上對被告人進行辯護是合法的,可能被害人及其家屬會被辯護人的辯護理由很反感認為是胡說八道,但是這是被告人的合法權利,法律賦予的,律師沒有犯法不會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