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通過的《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規定:“每年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今年,將迎來第4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國家利益高於一切,國家安全人人有責。樹立國家安全意識,自覺關心、維護國家安全,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義務。關於國家安全,這些事你都知道嗎?
![4.15全面国家安全教育日](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維護國家安全公民有這些義務和權利
新的《國家安全法》是2015年7月1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以法律對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11個領域的國家安全任務進行了明確,自公佈之日起實施。《國家安全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公民和組織應當履行下列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關於國家安全的有關規定;
(2)及時報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線索;
(3)如實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證據;
(4)為國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條件或者其他協助;
(5)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和有關軍事機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協助;
(6)保守所知悉的國家秘密;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任何個人和組織不得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不得向危害國家安全的個人或者組織提供任何資助或者協助。
![4.15全面国家安全教育日](http://p2.ttnews.xyz/loading.gif)
公民在維護國家安全中有哪些權利?
《國家安全法》中規定:(1)公民和組織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採取保護措施;
(2)公民和組織因支持、協助國家安全工作導致財產損失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撫卹優待;
(3)公民和組織對國家安全工作有向國家機關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國家安全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提出申訴、控告和檢舉的權利。
公民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應提高警惕注意發現哪些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
具體如下:(1)一些可疑人員未經批准到內部作調查,進行科技、經濟、企業等情況蒐集。發現這種情況不能隨意提供,並向當地公安機關或國家安全機關報告;
(2)警惕境外電臺、電視、網絡等傳媒的煽動、造謠;
(3)一些境外組織和人員經常出現在我軍事、保密單位周邊,乘機盜取秘密情報和信息。如遇有可疑人員要立即報告;
(4)一些有境外背景的組織和個人,利用一些群眾不滿情緒,煽動與政府對抗。遇到這些情況,應立即報告。
發現國家秘密已經或可能洩露時,我們應當採取哪些措施?
《國家安全法》中也有明文規定:(1)拾獲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應當及時送交有關機關、單位或保密工作部門;
(2)發現有人買賣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應當及時報告保密工作部門或者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處理;
(3)發現有人盜竊、搶奪屬於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有權制止,並應當立即報告;
(4)發現洩露或可能洩露國家秘密的線索,應當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舉報。
危害國家安全案例
1.危害政治安全:伊力哈木圖.土赫提攻擊國家和政府
伊力哈木圖.土赫提利用其中央民族大學老師身份,以“維吾爾在線”網站平臺,傳播民族分裂思想,大肆汙衊供給我國民族宗教政策。
他與境外有關機構和個人相勾連,惡意杜撰、歪曲事實真相,炒作新疆問題,供給國家和政府,煽動民族仇視,鼓動維吾爾族群眾對抗政府,為暴力恐怖活動製造藉口,圖謀使新疆問題國際化,以實現國家分裂的目的。
2014年9月2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分裂國家罪判處被告人伊力哈木圖.土赫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危害科技安全:黃宇間諜案
黃宇,生於1974年7月28日,四川省自貢市人,計算機專業。1997年畢業後進入一家涉密科研所工作。
由於他的能力平平,加上工作態度不端正,5年中他換了三個部門,但業績始終靠後。按照單位末位淘汰制的規定,黃宇被解職。他所在的單位承擔了我國相關密碼的研發工作,具有高度保密性。黃宇對自己被解職心懷不滿,便以手中私自留存的保密資料為籌碼,黃宇與某境外間諜機關搭上了關係。2002年6月,黃宇到東南亞某國酒店大堂,將3份保存在優盤的有關軍用保密機的電子文檔拷貝給了對方。對方每月提供工資5000美元,還當場支付了1萬美元獎金。
在金錢的誘惑下,黃宇成了一名為境外間諜機關效力的間諜,開始花天酒地的生活。但隨著手頭存貨基本用完,他四處尋找新的秘源。由於其妻子唐某在另一家涉密單位工作,並且是資料管理員,他用妻子備份的資料複製了資料光盤。並且用幫助姐夫譚某(與他在同一單位供職)維修電腦的機會,拷貝電腦裡的保密文檔。此後,他慾壑難填,利用在原單位的關係,竊取同事電腦上的資料,打探科研所動態消息,竊取科研所內部刊物。而所有這些材料,最後都被黃宇賣給了境外間諜機關。他讓中國多個重要機構造成難以衡量的巨大損失,對國家安全構成嚴重威脅。
依據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0條和第113條的規定,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任務,從事間諜活動,危害國家安全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可以判處死刑。最終,黃宇因“間諜罪”被依法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收繳間諜經費。其妻子及姐夫因過失洩露國家機密罪,被分別判處五年、三年有期徒刑。此案告破後,黃宇原來就職的單位有29人受到不同程度的處分。
圖 片:網 絡
審核:陶 雨
排版:歐麗梅
長按二維碼關注我們
閱讀更多 廣西鐘山檢察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