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拆遷:涉承包土地拆遷問題,可申請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查處


【摘要】原告因其承包土地拆遷問題,要求被告對相關人員進行違法查處。被告以電話答覆方式將處理結果反饋給原告,存在明顯瑕疵;同時,其提交的證據也不足於證明其已按法律規定嚴格履行了監督檢查職責。認定被告未能全面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故判決其於法定期限內針對原告的申請依法作出書面答覆。

一.引言 徵收拆遷中,被徵收人認為徵地行為有違法之處,可申請行政主管部門查處。本文通過一司法裁判案例對此加以說明 。資料來源於“耿某某與xx市國土資源局資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審行政判決書xxxxx行初xxx號”。

二.基本案情 2017年5月28日,原告耿某某提出申請:1、對於違法徵地拆遷的行為進行查處,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2、申請對於相關單位及工作人員對申請人斷水、斷電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3、將查處結果函告申請人。

2017年5月29日xx省國土資源廳收到此申請後,將該案轉交給被告進行處理,並將調查處理情況書面向舉報人反饋。被告又將轉辦件交由xx市國土資源局xx分局具體承辦。 xx分局經調查後認為,原告為土地流轉,其用途未改變,仍在耕種;涉及地上建築物、構築物拆除是由轄區鎮政府組織實施。2017年6月15日,xx分局用電話向原告進行了反饋,進行了溝通和交流。

原告認為被告未將查處結果書面告知原告,xx分局電話屬實,其內容是可否協商處理,要求書面答覆。故提起本案之訴訟。 三.裁判結果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被告具有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職責。


在本案中,被告在接到xx省國土資源廳的轉辦件後,僅是交由下屬分局調查核實,且由其分局電話反饋給原告,電話內容無從查實,其答覆方式不符合xx省國土資源廳轉辦件的要求,也存在著明顯的瑕疵;同時,其提交的證據也不足於證明其已按前述法律規定嚴格履行了監督檢查職責。 本案應認定被告未能全面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違法,故判決其於法定期限內針對原告的申請依法作出書面答覆。

四.討論 原告認為,被告具有對違反土地管理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及處理等職權,案涉違法行為重大複雜,涉及到未經批准進行拆遷、採取斷水斷電等形式逼遷,被告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職責。但是截至原告起訴,被告並未將查處結果告知原告,行為違法。故依法訴至法院,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被告認為,涉案土地尚未徵收,所以不存在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之說。對於原告反映的採取斷水、斷電等形式逼遷行為,非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對相關行為的查處不屬於被告法定職權範圍。處理結果已經以電話方式向原告反饋,對其反映的問題進行溝通和交流,被告已履行法定職責。


原告得知,該範圍內的集體土地並沒有經過相應的審批。在沒有得到最終批准的情況下,有關單位對整村進行徵收拆遷,違反了《土地管理法》之規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法院最終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參考資料】1.徵收拆遷: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房屋,應給與涉徵收房屋拆遷補償。2.徵收拆遷:未達成補償協議,需依法向法院申請,方可執行強制拆除。3.徵收拆遷最高法觀點:貨幣補償或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有選擇權。4. 強制拆除違法建築 如不遵循事先告知和不得在夜間拆除等法定程序 亦被確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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