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曝光行動】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兩輛電動車相撞

簡要案情和事故經過:2019年04月13日08時30分許,當事人陳某駕騎“澳柯瑪”牌二輪電動車沿晉城市新市街機動車道由東向西行駛至同安堂門前路段超車時,與同向行駛的當事人張某某駕騎的“雅迪”牌二輪電動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事故。

責任認定原因分 析:當事人陳某不按規定車道行駛超車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第四項:“......,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之規定,當事人張某某未按規定車道行駛發生的交通事故,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之規定。當事人陳某違法行為是造成本次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與事故的發生有必然的因果關係。

警示教育:充分說明在廣大交通參與者中,安全意識不強、法律法規淡薄的現象仍然存在,建議繼續加強安全宣傳教育,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才能真正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請廣大駕駛員遵守交通法律法規,莫拿生命當兒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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