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告訴你:徵收拆遷,如果沒拿到錢,你可以拒絕搬遷!

導讀:《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與補償條例》相關規定要求徵拆應遵循“先補償、後拆遷”的原則。換句話說,必須先給予被徵收人足額、合理的補償之後,才能要求被徵收人搬離或者騰退房屋。一方面是由於徵收具有天然的強制性,因此徵收應當以已經對被徵收人給予充分的補償為前提;另一方面更在於保障被徵收人在土地或房屋被徵收後,獲得安置補償前的基本生活或生產經營條件。然而,在實踐中,徵收方為了壓低補償成本,提高拆遷效率,常常進行逼遷、強拆等違法行徑。

下面我們來看看王金龍律師代理的要求先補償、後搬遷的維權成功的真實案例。

作者丨王金龍律師團隊

法院告訴你:徵收拆遷,如果沒拿到錢,你可以拒絕搬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言外之意就是如果政府要徵收土地或者房屋,那麼必須先給予被徵收人足額、合理的補償之後,才能要求被徵收人搬離或者騰退房屋。相應的,如果被徵收人沒有拿到合理的補償款,是可以拒絕被徵收的。

法律之所以規定在徵收拆遷中要先補償,後搬遷,一方面是由於徵收具有天然的強制性,因此徵收應當以已經對被徵收人給予充分的補償為前提;另一方面更在於保障被徵收人在土地或房屋被徵收後,獲得安置補償前的基本生活或生產經營條件。

當然,如果徵收方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徵收操作,那麼被徵收人的利益是能得到有效保護的。然而,在實踐中,徵收方為了壓低補償成本,提高拆遷效率,常常進行逼遷、強拆等違法行徑。這對於被徵收人來說是致命的,因為被徵收人房屋一旦被拆,再來談補償就尤其困難了。

所以,王金龍律師提醒大家,在還沒有拿到補償時,被徵收方要求搬遷的,被徵收人是可以進行維權救濟的。下面我們來看看王金龍律師代理的要求先補償、後搬遷的維權成功的真實案例:

未達成安置補償協議就拆除,違反“先補償、後搬遷”規定

基本案情

朱某建有房屋,被納入徵地拆遷範圍。2017年4月,政府對朱某的房屋及其附屬物進行了丈量、調查登記,朱某對丈量書籤了字。2017年11月,朱某的房屋被拆除。

在這個過程中,並沒有太多的違法處。然而,由於政府的補償過低,朱某並未就政府給的安置補償協議達成一致協議,也沒有在補償協議上簽字。照理說,這樣的情況,政府應該繼續和被徵收人朱某商談,尋求最佳的補償條件,進而才能進行房屋的拆除工作。但政府並沒有按照這樣的程序走,而是直接拆了朱某的房屋,直至房屋拆完,朱某也沒有拿到應有的補償。隨之而來的窘境是:朱某房屋被拆,沒有可居住的地方;補償也沒有到位,搬遷、安置更沒有安排,朱某亦無多餘的經濟能力進行搬遷。在這樣的情況下,朱某已無處可去……

對此,朱某委託了徵地拆遷律師王金龍進行維權救濟。

審判

市中級法院首先認定了朱某原告的適格身份,同時認定政府是房屋徵收法律後果的承擔者;其次認定被告與原告未就房屋徵收達成安置補償協議,對案涉房屋實施拆除程序違反“先補償、後搬遷”的有關規定。

因此,被告政府組織實施的房屋拆除行為程序違法。

王金龍律師說法

一般而言,被徵收人獲得安置補償包含兩種情況:

一是徵收機關與被徵收人就安置補償達成一致並簽訂安置補償協議,徵收機關開始按照安置補償協議主動履行相關義務;

二是在與被徵收人達不成協議的情況下,徵收機關依據徵地補償安置方案依法作出補償決定或補償行為,即安置地點和麵積已經明確,補償款已經支付或者專戶儲存。

上述情況在客觀上都要求徵收過程中,要對被徵收人先補償了,才能進行拆遷。也就是說,如果要使被徵收人得到合理、合法、足額補償的話,徵收方就必須履行先補償的義務。

還有值得注意的是:“先補償”不僅指補償的時間要早於搬遷的時間,而且應該是全部補償、實際補償、補償到位。如果房屋徵收部門僅僅支付了部分補償費用,不應視為已履行了“先補償”義務。

但在徵收實踐中,徵收方與被徵收人可能會由於雙方對徵收補償協議的內容有爭議,不能達成一致時,徵收方很可能就會採取強拆、逼遷等違法手段進行徵收。這是違法的,被徵收人對此提起維權救濟的,法院應予受理且判決其違法。

法院告訴你:徵收拆遷,如果沒拿到錢,你可以拒絕搬遷!

總的來說,在徵收補償工作完成前,徵收方仍應保障被徵收人對被徵收房屋或者土地的合法佔有權益,被徵收人未獲得安置補償前,不能予以強制執行。即徵收土地和房屋除應當遵循”無補償則無徵收”的原則外,還應當遵循”先補償、後拆遷(執行)”的原則,否則,被徵收人有權拒絕搬遷,徵收機關也不能強制執行。如果徵收方不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走,被徵收人一定要及時請求律師的幫助,提起訴訟進行法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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