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告诉你:征收拆迁,如果没拿到钱,你可以拒绝搬迁!

导读:《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要求征拆应遵循“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换句话说,必须先给予被征收人足额、合理的补偿之后,才能要求被征收人搬离或者腾退房屋。一方面是由于征收具有天然的强制性,因此征收应当以已经对被征收人给予充分的补偿为前提;另一方面更在于保障被征收人在土地或房屋被征收后,获得安置补偿前的基本生活或生产经营条件。然而,在实践中,征收方为了压低补偿成本,提高拆迁效率,常常进行逼迁、强拆等违法行径。

下面我们来看看王金龙律师代理的要求先补偿、后搬迁的维权成功的真实案例。

作者丨王金龙律师团队

法院告诉你:征收拆迁,如果没拿到钱,你可以拒绝搬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言外之意就是如果政府要征收土地或者房屋,那么必须先给予被征收人足额、合理的补偿之后,才能要求被征收人搬离或者腾退房屋。相应的,如果被征收人没有拿到合理的补偿款,是可以拒绝被征收的。

法律之所以规定在征收拆迁中要先补偿,后搬迁,一方面是由于征收具有天然的强制性,因此征收应当以已经对被征收人给予充分的补偿为前提;另一方面更在于保障被征收人在土地或房屋被征收后,获得安置补偿前的基本生活或生产经营条件。

当然,如果征收方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征收操作,那么被征收人的利益是能得到有效保护的。然而,在实践中,征收方为了压低补偿成本,提高拆迁效率,常常进行逼迁、强拆等违法行径。这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是致命的,因为被征收人房屋一旦被拆,再来谈补偿就尤其困难了。

所以,王金龙律师提醒大家,在还没有拿到补偿时,被征收方要求搬迁的,被征收人是可以进行维权救济的。下面我们来看看王金龙律师代理的要求先补偿、后搬迁的维权成功的真实案例:

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就拆除,违反“先补偿、后搬迁”规定

基本案情

朱某建有房屋,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2017年4月,政府对朱某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了丈量、调查登记,朱某对丈量书签了字。2017年11月,朱某的房屋被拆除。

在这个过程中,并没有太多的违法处。然而,由于政府的补偿过低,朱某并未就政府给的安置补偿协议达成一致协议,也没有在补偿协议上签字。照理说,这样的情况,政府应该继续和被征收人朱某商谈,寻求最佳的补偿条件,进而才能进行房屋的拆除工作。但政府并没有按照这样的程序走,而是直接拆了朱某的房屋,直至房屋拆完,朱某也没有拿到应有的补偿。随之而来的窘境是:朱某房屋被拆,没有可居住的地方;补偿也没有到位,搬迁、安置更没有安排,朱某亦无多余的经济能力进行搬迁。在这样的情况下,朱某已无处可去……

对此,朱某委托了征地拆迁律师王金龙进行维权救济。

审判

市中级法院首先认定了朱某原告的适格身份,同时认定政府是房屋征收法律后果的承担者;其次认定被告与原告未就房屋征收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对案涉房屋实施拆除程序违反“先补偿、后搬迁”的有关规定。

因此,被告政府组织实施的房屋拆除行为程序违法。

王金龙律师说法

一般而言,被征收人获得安置补偿包含两种情况:

一是征收机关与被征收人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征收机关开始按照安置补偿协议主动履行相关义务;

二是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机关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或补偿行为,即安置地点和面积已经明确,补偿款已经支付或者专户储存。

上述情况在客观上都要求征收过程中,要对被征收人先补偿了,才能进行拆迁。也就是说,如果要使被征收人得到合理、合法、足额补偿的话,征收方就必须履行先补偿的义务。

还有值得注意的是:“先补偿”不仅指补偿的时间要早于搬迁的时间,而且应该是全部补偿、实际补偿、补偿到位。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仅仅支付了部分补偿费用,不应视为已履行了“先补偿”义务。

但在征收实践中,征收方与被征收人可能会由于双方对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有争议,不能达成一致时,征收方很可能就会采取强拆、逼迁等违法手段进行征收。这是违法的,被征收人对此提起维权救济的,法院应予受理且判决其违法。

法院告诉你:征收拆迁,如果没拿到钱,你可以拒绝搬迁!

总的来说,在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前,征收方仍应保障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或者土地的合法占有权益,被征收人未获得安置补偿前,不能予以强制执行。即征收土地和房屋除应当遵循”无补偿则无征收”的原则外,还应当遵循”先补偿、后拆迁(执行)”的原则,否则,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搬迁,征收机关也不能强制执行。如果征收方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走,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请求律师的帮助,提起诉讼进行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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