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發展200餘人,由麒麟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團伙在麒麟法院開庭審理

6年發展200餘人,由麒麟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團伙在麒麟法院開庭審理

4月15日,由麒麟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案件在麒麟法院開庭審理。

檢察院指控

6年發展200餘人,由麒麟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團伙在麒麟法院開庭審理

01

2013年至2018年5月28日期間,被告人劉某蓮、劉某、譚某桂、盧某鵬、田某軍在曲靖市麒麟區豐登四組以“資本運作”、“西部大開發”等名義為由,以申購產品份額進行資本運作,採用五級三階制開展傳銷活動,並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劉某蓮等5人為主的傳銷體系,參與人員共計200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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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2013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向某樹、向某傑、李某旭、魯某安、田某林先後來到曲靖開展上述傳銷活動。

2016年至2018年5月期間,被告人向某樹組織、指揮向某傑、李某旭、魯某安、田某林,藉助自己多年參加傳銷體系的經驗,為上述傳銷體系辦理“產品申購”、提供傳銷產品,對上述傳銷體系發展、擴大提供幫助,並以發放工資、獎勵、報酬等形式不斷鞏固穩定內部成員關係。

同時,被告人向某樹拉攏腐蝕原某派出所輔警劉某榮,獲取公安機關打擊傳銷活動情報信息,對上述傳銷體系進行組織、指揮和非法保護。

03

被告人劉某榮利用職務之便,在2016年至2018年期間,多次向被告人向某樹洩露公安機關打擊傳銷行動計劃、安排,幫助向某樹及上述傳銷體系逃避公安機關打擊,並從中獲取非法利益23000餘元。

公訴機關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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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劉某蓮、劉某等26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劉某榮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及全國人民代表常務委員會《關於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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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

控辯雙方在審判長主持下,圍繞指控事實進行舉證、質證,辯論,並對案件事實、相關證據、法律適用及量刑等發表了意見,各被告人分別作了最後陳述。該案庭審歷時一天,現已審理完畢,待合議庭評議後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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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悉,此次案件的26名被告人分別羈押在曲靖市、麒麟區、馬龍區、師宗縣、陸良縣看守所,1名被告人取保候審,因本案在押被告人數多、涉及面廣、案情複雜,除了出動本院警力之外,麒麟法院與多地法院積極展開通力合作,共同確保押解、看管、庭審安保等工作的順利有序進行。

曲靖市檢察院宣教處出品 

期數 | 總347期
監製 | 鄧斌
編輯|市院宣教處
來源|市院宣教處、麒麟區法院等綜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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