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天貓”企業傍名牌被訴侵權被判賠150萬

本報訊 (記者 餘建華 通訊員 宋朵雲)4月10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了上訴人廣東天貓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及旗下16家企業和周某與被上訴人阿里巴巴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阿里巴巴集團)、浙江天貓網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貓公司)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上訴一案,並當庭作出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5年1月,周某投資設立廣東天貓公司後,與廣東天貓公司共同投資設立了共16家包含“天貓”文字作為企業字號的企業主體,“天貓投資”“天貓化妝品”“天貓電器”“天貓珠寶”等天貓系公司,並在商業經營和推廣活動中使用“天貓”標識。

2017年11月22日,阿里巴巴集團和天貓公司以“廣東天貓公司及旗下企業和周某共同實施侵害天貓註冊商標權以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為由,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立即停止侵權,索賠1000萬元人民幣,並申請訴中禁令。

杭州中院審理後要求17名被告立即停止在經營場所、網站上使用帶有“天貓”字樣的標識,立即停止在商業活動中使用帶有“天貓”字樣的企業名稱,並於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工商部門申請變更企業名稱,不能再用“天貓”字樣。最終,一審判定廣東天貓公司及旗下企業和周某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成立,立即停止相應侵權行為並消除影響,並連帶賠償阿里巴巴集團和天貓公司經濟損失150萬元。

一審宣判後,廣東天貓公司及旗下企業和周某不服,認為涉案天貓商標不應認定為馳名商標,其使用經工商局核准的企業名稱的行為合法有效,且未給阿里巴巴集團和天貓公司造成損失,一審判決確定的賠償數額過高,故向浙江高院提起上訴。

浙江高院經審理認為,涉案天貓商標已被相關公眾所熟知,可以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廣東天貓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在門頭處突出使用“天貓”標識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廣東天貓公司及旗下企業和周某註冊、使用帶有天貓文字的企業名稱,並在企業經營和廣告宣傳中使用,主觀上具有攀比天貓馳名商標知名度的明顯惡意,客觀上容易造成消費者誤認為其與阿里巴巴集團和天貓公司之間有一定的聯繫,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周某投資廣東天貓公司等共17家企業,系將該些企業作為侵權工具,主觀上具有共同侵權的意思聯絡,客觀上互相分工、通力合作,共同導致了本案損害後果的發生,因此構成共同侵權。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知名度、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阿里巴巴集團和天貓公司支出的合理維權費用等因素,一審法院確定的賠償數額合法合理。

綜上,廣東天貓公司及旗下企業和周某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浙江高院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判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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