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長安區農村外嫁女房屋繼承和拆遷安置問題

西安市長安區農村外嫁女房屋繼承和拆遷安置問題

房屋是長安區大多數農民最重要的財產,因而在遺產繼承過程中倍受重視。然而囿於農村經濟,文化的發展滯後,長安區農村人“養兒防老”觀念的根深蒂固,使得在農村房屋繼承中出嫁女的權利不受重視,甚至經常遭到剝奪。由於當前長安區農村基本都在拆遷或即將拆遷的過程中,房屋及成員背後隱藏著巨大的拆遷賠償利益,如果處理不當就會引發極大的家庭矛盾,需要慎重對待區別處理,筆者就簡單談談自己的看法。

西安市長安區農村外嫁女房屋繼承和拆遷安置問題

第一、長安區農村出嫁女繼承權被侵犯的原因分析

1、根深蒂固的傳統觀念

長安區農村人普遍認為“嫁出去的女,潑出去的水”,甚至部分村子還有 “任你孃家千幢房,沒有出嫁女兒一根梁”的說法,這都突出反映在農村房屋繼承中,出嫁女不應享有繼承權利的主觀心態,既有封建傳統習慣的影響,也有對出嫁女權利不重視的現實誘因。主要原因在於出嫁女不經常回孃家,在父母出現大事小情或者大病小災的時候,往往都是兒子來承擔責任, 由於較少盡到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出嫁女房屋繼承權在長安區農村被剝奪似乎就是正常的了。然而現實情況是否如此呢?筆者就經常見到老人養老送終的後事大多有出嫁女的普遍參與和費用支出,甚至有的完全由出嫁女包辦。那為什麼還有出嫁女繼承父母農村房屋權利被剝奪的現象,主要是好多出嫁女不會主動要求分割父母遺產,這不僅僅基於父母不會把財產留給出嫁女,也是因為如此操作會帶來兄弟姐妹之間的不和諧。

2、歧視和侵犯喪偶婦女權利問題

長安區的俗語說,寡婦門前是非多!一旦丈夫死亡後,長安區農村的普遍做法就是要麼兒媳帶孩子回孃家與自己父母生活,要麼與公婆一起生活。不管採取哪一種方式,夫妻原有房屋基本都落入公婆的控制中,基本不會讓喪偶婦女將房屋擅自處分或佔為己有,這與長安農村人慣有的繼承思想和現實繼承習慣導致的。農村素有“兒媳繼承兒子遺產不合情理”,“寡婦再嫁帶走財產不合天理”的理念。在傳統的思維中,人們經常用道德約束婦女再婚的權利,至於改嫁時帶走遺產則更是匪夷所思。

3、農村房屋是最重要的資產,賠償利益巨大

長安區部分農村,對於房屋這一筆大額遺產,即使是最開明的父母,承認女兒享有繼承權,但也不會平等對待子女,在繼承份額上兒子往往大大多於女兒,何況如今長安區農村處處是工地,到處在拆遷,背後附加了巨大的經濟利益,這更加導致女兒繼承權受到侵犯和限制,女兒在父母生前盡了與兒子同等的義務,卻無法享受同等的繼承權利,只允許女兒對房屋享有有限的使用權利,不允許隨意對房屋加以處分,一旦處分財產就會遭到粗暴干涉,甚至剝奪女兒對房屋的使用權。

二、長安區出嫁女對父母房屋具有平等繼承權

我國《繼承法》第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囑辦理,有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如果沒有遺囑和遺贈撫養協議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因此,農村房屋的繼承權是不受身份、地域、戶口和性別限制的。《繼承法》第10、12條規定, 配偶、子女、父母、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與喪偶女婿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1、繼承權男女平等

繼承法第九條規定“繼承權男女平等。”關於男女權利在法律面前平等的規定在在我國的憲法上有明確規定,憲法第十三條視定“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第四十八條又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繼承權男女平等這一立法精神貫穿於現行繼承法全部條款中,是我國繼承法對婦女權益保護的寫照。

2、女兒和兒子享有同等的繼承權。

兒子和女兒法律地位相同,均對父母遺產享有平等的繼承權。繼承父母的遺產應不分性別,不分長幼,不分未婚己婚。同時,也不分婚生和非婚生的,有血緣關係和無血緣關係的。只要沒有依法被剝奪財產繼承權,都享有平等的繼承權,繼承份額的多寡,可依具體情況而定。

三、長安區農村出嫁女繼承房屋後的拆遷賠償問題

西安市長安區農村外嫁女房屋繼承和拆遷安置問題


但是農村房屋居於宅基地之上,無地即無房,房地不可分是無可爭議的事實,若取得房屋權利必然同時取得宅基地使用權。但是宅基地具有極強的身份屬性,因此在拆遷賠償過程中,需要根據出嫁女的身份進行具體的賠償。

1、如果出嫁女是非集體經濟成員(即城鎮居民)

而現行法律規定,宅基地的取得主體必為農村集體成員,宅基地具有極強的身份屬性,其取得的無償性及使用的無期限性充分體現了宅基地的社會保障屬性。

如果出嫁女是非農戶口,就不能對宅基地之上的所繼承房屋進行翻建,買賣,抵押,而只能對現 有房屋進行必要的修繕,如果房屋坍塌或不能居住,宅基地被村集體收回。在賠償時,按長安區農村房屋拆遷辦法,只能被當做祖遺戶對待,不能享受和本村集體經濟成員完全相同的賠償標準,只能享受有限賠償,如不能分配經濟生活用房,不能給予安置補助費和過渡費等。

2,如果出嫁女是長安區外村集體經濟成員

出嫁女因婚姻關係脫離本農村集體,與父母分屬於不同的農村集體組織成員,依繼承法出嫁女當然依法享有父母農村房屋繼承權,基於“房地一體”的原因,也可以取得拿出宅基地使用權。但是在具體的房屋拆遷賠償過程中,需要對出嫁女的分配情況進行區別對待,按照長安區農村房屋的拆遷安置辦法,如果出嫁女在其他農村已經享受過拆遷安置,則在本村拆遷時無法再給予拆遷賠償,只能獲得房屋重置價賠償,因為農村村民只能享受一次拆遷賠償。如出嫁女是甫張村人,嫁給了西甘河村民,其雖然可以享受去世父母的房屋繼承權,但是在2013年西甘河拆遷時已經安置過了,則2019年甫張村拆遷時就不具有拆遷安置權利,政府只會對繼承的房屋進行重置成新價賠償,不享受人員安置;如果出嫁女沒有在婆家享受過拆遷安置,則可以獲得拆遷賠償,但是今後婆家拆遷時,就失去賠償資格,如出嫁女同樣是甫張村人,嫁給了北小張村村民,由於北小張村還沒有啟動拆遷,所以2019年甫張村拆遷時就可以享受拆遷安置,但是下次北小張村整村拆遷時,就失去了安置資格。

3、如果出嫁女是本村集體經濟成員

出嫁女仍為集體組織成員,在農村以農耕為生。法律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在出嫁女依法繼承父母農村房屋後,加上原有的一處宅基地,明顯違背土地管理法規定的“一戶一宅”原則。按照長安區拆遷安置辦法,這種情況是隻給予賠償不進行人員安置,即只能享受房屋的重置成新價補償,不在享受宅基地使用權帶來的人員安置補償。比如甫張村某女性嫁給本村村民,該男性村民在甫張村另有一處宅基地,則2019年甫張村拆遷時,該出嫁女繼承房屋後明顯違背“一戶一宅”,就只能對房屋進行重新成新價賠償,統一補償36萬,沒有其他任何補償;如果該嫁女在本村沒有宅基地,依法繼承父母農村房屋後,仍然只擁有一處宅基地,這樣就可以享受完全補償,例如甫張村某女性嫁給本村村民,該男性村民在甫張村沒有另一處宅基地,則2019年甫張村拆遷時,該出嫁女繼承房屋後仍然屬於“一戶一宅”,就可以享受完全補償,按照甫張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安置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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