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
是禁漁期
保護生態環境和魚類資源
明知是禁漁期
但還有人知法犯法
在蘭江流域非法電魚
近日,蘭溪市公安局查獲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當場抓獲犯罪嫌疑人嚴某,查獲鯉魚、鯽魚、小魚苗等魚類120餘斤,並收繳電瓶、升壓器、電撈網等作案工具。
4月13日凌晨,蘭溪市公安局水上派出所與漁政站工作人員在聯合巡邏的過程中,發現蘭江流域女埠匯潭段有一輛作業漁船在違法電魚。為避免打草驚蛇,執法工作人員冒雨在岸邊蹲守1個多小時。
“不要動,把工具放下……”當犯罪嫌疑人上岸裝魚時,執法人員迅速出擊,將犯罪嫌疑人當場抓獲。
經調查,嚴某(男,44歲,蘭溪人)於當天凌晨獨自駕駛漁船至蘭江匯潭村至泉湖村河段,趁著夜色暗進行非法電魚,準備將捕撈上來的魚賣掉賺錢。不曾想,被執法人員當場抓獲。
查獲的作案工具與非法捕撈上來的魚類。
這是蘭溪查獲的第一起違反錢塘江流域禁漁期規定的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件。事實上,像嚴某這樣在禁漁期,用禁用的工具(電魚)非法捕撈水產品的行為,不僅會造成繁殖期間魚群繁殖能力大幅下降,還會對水域微生物環境造成毀滅性破壞,嚴重破壞生態循環,影響漁業資源平衡。
目前,嚴某被蘭溪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還在進一步的辦理中。
將非法捕撈上來的魚類放生回蘭江
自3月1日起,水上派出所與漁政站多次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其中夜間開展執法行動19次,查獲違反漁業法案件6起。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在禁漁區、禁漁期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捕魚行為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在此,警方也提醒大家
請遵守禁漁規定
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以實際行動
保衛我們共同的家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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