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好留置“第一案”——浦北縣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轉隸人員履職記

提起查辦欽州市青年水閘水利電力管理處原會計湯少芬貪汙案,案件主辦人浦北縣監委委員寧雁眼神裡流露出不少感慨。這一案件是該縣監委成立後辦理的首例留置案件,也是欽州市監委指定浦北縣監委立案調查的案件。

去年2月,隨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推進,浦北縣監察委員會正式掛牌成立。從浦北縣人民檢察院轉隸的7名幹部來到縣紀委監委履職。原反貪局副局長寧雁就是其中的一名轉隸幹部,當時他被安排在第二紀檢監察室工作。“無論是在檢察院,還是在縣紀委監委,反腐敗工作都是我的職責本分。來到新環境,見到新同事,心裡很高興。”寧雁談了內心的想法。從2008年開始,寧雁在檢察院工作,這一干就是十年。

身份變了,但初心不改、使命不變。剛走上新崗位不久,浦北縣紀委監委領導就給寧雁壓了一個“重擔”——由他擔任湯少芬案件調查工作組組長。“湯少芬案是縣監委成立以來查辦的首例涉嫌職務犯罪案件,打好‘第一槍’非常關鍵,容不得半點差錯。”接到任務後,寧雁組織人員,兵分三路,圍繞湯少芬貪汙線索從調查身份、調查犯罪事實、收集犯罪證據等方面入手。“從檢察院移交的案件材料來看,案件查處雖已初見端倪。但改革後,案件的辦理有了新規定,可是我們對有關的流程和文書製作等還把握不準。”有人提出了這樣的難題,這也是該縣查處案件中遇到的一個“攔路虎”。

正當其他辦案人員感到困惑時,寧雁提出瞭解決思路:“最好直接到檢察院進行協商,一起研究解決案件查辦的銜接問題,在實踐中規範調查工作流程和文書的格式製作。”縣紀委監委領導聽取了建議,組織辦案人員和縣人民檢察院相關科室開展探討分析,推動“紀法貫通、法法銜接”現實問題的解決,為案件順利查辦打下堅實基礎。

隨著調查的深入,調查組發現該案案情重大和複雜。是否採取留置措施,大家有了不同意見。有人建議不採用留置,因為它還是個新措施,在留置的手續、程序上還缺乏詳細的規定,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也難以預料。“鑑於被調查人涉嫌貪汙犯罪的案情重大複雜,有逃跑、串供的可能,從辦案的嚴肅性、規範化角度考慮,有必要採取留置措施。”寧雁明確表達了自己的看法。最後,他的建議再次得到採納。

採取留置措施,這在浦北縣屬於首次,沒有先例可言。由於在使用留置措施的審批、執行、安全監管還處在待規範化的階段,只能對標上級要求,摸著石頭探路。在認真研究相關文件精神要求的基礎上,寧雁多次向上級有關部門請示,堅持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嚴格按照法定權限、規則和程序開展留置,確保留置工作安全規範,為案件突破提供有力的支持。“被告人湯少芬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2018年7月,浦北縣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判決。案件的宣判,標誌著浦北縣留置“第一案”順利辦結,也顯示出該縣在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上邁出了更堅實的步伐。

監察法的出臺,是黨中央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一項重大舉措。“通過深化改革,有效實現對全縣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作為紀檢監察隊伍的一員,我更應加強對業務的學習,在推動紀法銜接上作出應有的努力。”寧雁的辦公桌左上角,擺放著一沓厚厚的黨紀和法律書籍。在多年工作中,他早已養成隨手查閱業務書籍的習慣。

改革的順利推進,離不開制度的保障。“規範化是工作有效開展的保障。”寧雁談了自己的認識和體會。在縣紀委監委合署辦公之後,浦北縣也及時制訂出臺了《浦北縣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紀法”銜接制度》和《浦北縣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法法”銜接制度》,規範執紀執法文書格式,推動機構、職能和人員全面融合。“以前辦案,主要考慮的是法律的運用。轉隸過來後,講究對黨紀法規的同時學習和運用,更加註重政治性,我的政治素養也得到了提升。”寧雁對此深有感觸。

一份責任,一份擔當。如今,作為浦北縣監委委員,寧雁肩負的使命更沉更重,但從他的言談和行動中,一直散發著那股擔當有為的幹勁。

(浦北縣紀委監委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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