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這點事,火燒鄰居門?警方:已涉嫌放火罪,刑拘!

幾天前的上午10時許,家住海州開發區福港東方塞納小區一單元樓五樓的謝先生,突然聞到一股濃烈的夾雜著汽油味的焦糊味,他立刻出門查看,發現是四樓住戶的門燒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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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防盜門上的對聯被燒光了,門漆多處剝落,門被燒黑,顯然火已經燒了一陣子了”,見此情景,謝先生趕快撥打110報警電話,海州公安分局開發區派出所民警宋毅趕緊趕到了現場。

民警趕到時明火已經熄滅,根據現場情況,民警判斷是有人用汽油潑門後縱火,立即固定了現場證據並展開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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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當日16時許,謝先生又聞到了這股味道,他再次報警。迅速趕到現場的民警聽到三樓有關門聲,便尋聲敲開了三樓住戶的門,此時一股濃重的汽油味撲面而來。民警立即詢問味道的來源,發現住戶李某眼神躲閃,語無倫次。警覺的民警立即進入李某家中,在衛生間內發現了兩個空瓶和兩個噴壺,四個容器內都有汽油的殘留,李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隨後,民警依法將李某帶回派出所調查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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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簡單的調查,李某對在四樓住戶門上潑汽油放火的行為供認不諱。原來近一個月來,李某飽受四樓裝修噪音的困擾,為了“嚇一嚇”樓上的住戶,他買來汽油倒入小噴壺內,然後將汽油噴到四樓住戶的門上後點火。放了一次火之後,李某發現樓上的裝修噪音仍在繼續,忍無可忍的李某又在這天放了第二次火,剛才看見民警時,李某為了銷燬證據將剩餘的汽油倒入了家中的馬桶內,沒想到還是被及時趕到的警察發現了。

訊問中,李某覺得十分委屈,他想不通,自己明明是在“維權”,怎麼反倒被抓了進來?民警解答了他心中的疑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放火罪是一種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體是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李某故意放火焚燒他人財物,明顯危害了公共安全,行為已涉嫌放火罪。

維權方法千千萬,李某卻偏偏選擇了這條損人不利己的下下策,結果是:目前,李某已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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