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抓紅嘴鷗女子致歉

4月12日,一外地女子在烏海湖邊手抓紅嘴鷗拍照的視頻在網絡上被大量轉發,引起了廣大市民的關注。市森林公安局隨即啟動調查程序,於13日找到了該女子並進行了調查。

14日,市森林公安局發佈“警情通報”:經初步調查,4月12日上午,視頻中女子與朋友一行五人到烏海湖邊遊玩。期間,同行人張某某將紅嘴鷗捕捉後交給該女子,拍攝了相關視頻,隨後將紅嘴鷗放飛。通過民警的批評教育,視頻中女子與同行人員已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行為,並作出了書面道歉。

“由於我的好奇無知,我在烏海湖抓紅嘴鷗的行為造成了惡劣影響。我真誠地向廣大市民道歉。通過這次教訓讓我真誠地認識到不要去傷害任何野生動物。”女子在道歉信中寫到。

烏海市森林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對該女子作出行政處罰。警方呼籲,紅嘴鷗為受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是人類的朋友。保護鳥類資源,共同守護我們的綠色家園,是每一個公民的責任。

相關鏈接:愛鷗護鷗小提示:

1、紅嘴鷗以魚、蝦貝類等為主要食物,不建議市民朋友投餵麵包、饅頭等食品;

2、紅嘴鷗翅膀骨骼為空心,非常容易受傷,不要捕捉、觸碰、驚嚇紅嘴鷗;

3、非法獵捕、傷害紅嘴鷗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違反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相關自然保護區域、禁獵(漁)區、禁獵(漁)期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未取得狩獵證、未按照狩獵證規定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保護區域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沒收獵獲物、獵捕工具和違法所得,吊銷狩獵證,並處獵獲物價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獵獲物的,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持槍證持槍獵捕野生動物,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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