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抓红嘴鸥女子致歉

4月12日,一外地女子在乌海湖边手抓红嘴鸥拍照的视频在网络上被大量转发,引起了广大市民的关注。市森林公安局随即启动调查程序,于13日找到了该女子并进行了调查。

14日,市森林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经初步调查,4月12日上午,视频中女子与朋友一行五人到乌海湖边游玩。期间,同行人张某某将红嘴鸥捕捉后交给该女子,拍摄了相关视频,随后将红嘴鸥放飞。通过民警的批评教育,视频中女子与同行人员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并作出了书面道歉。

“由于我的好奇无知,我在乌海湖抓红嘴鸥的行为造成了恶劣影响。我真诚地向广大市民道歉。通过这次教训让我真诚地认识到不要去伤害任何野生动物。”女子在道歉信中写到。

乌海市森林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该女子作出行政处罚。警方呼吁,红嘴鸥为受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保护鸟类资源,共同守护我们的绿色家园,是每一个公民的责任。

相关链接:爱鸥护鸥小提示:

1、红嘴鸥以鱼、虾贝类等为主要食物,不建议市民朋友投喂面包、馒头等食品;

2、红嘴鸥翅膀骨骼为空心,非常容易受伤,不要捕捉、触碰、惊吓红嘴鸥;

3、非法猎捕、伤害红嘴鸥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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