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一涉黑團伙成立公司,“招兵買馬”暴力追債

4月16日,柳州市城中區法院對韋某亮等16人尋釁滋事、非法持有槍支一案進行公開宣判,首要分子、被告人韋某亮和梧某橋犯尋釁滋事罪,分別獲刑9年、8年,並處罰金;其餘人員領刑4年至1年半不等。

此案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城中區法院審結的首起涉惡案件。

成立公司暴力追債

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10月前後,被告人韋某亮、梧某橋、梧某南、韋某鋒及龍某共同出資成立帝州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韋某亮,工商登記股東為韋某亮、董某勇。

該公司以替他人追債為主業,先後吸收被告人譚某榮、霍某榜、韋某漢等12人為成員,採用暴力相威脅、聚眾造勢、滋擾、糾纏、噴油漆等方式,在柳州市範圍內向多名被害人追討債務。由此,形成以韋某亮、梧某橋為首要分子,以譚某榮、霍某榜、韋某漢等12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柳州一涉黑团伙成立公司,“招兵买马”暴力追债

庭審現場(圖源:南國今報)

該集團的經濟來源,主要是從追回的債務中收取20%至30%的佣金,以及向部分被害人強行索要“茶水費”“好處費”等。扣除部分用於公司日常開支後,餘款多由韋某亮分配給追債的成員。

2015年,被告人董某勇通過網絡,先後購買了兩支氣槍以及鉛彈等。經柳州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這兩支氣槍均屬於我國《槍支管理法》所規定的槍支。

構成犯罪各自領刑

城中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韋某亮等16人採用以暴力相威脅、聚眾造勢、滋擾、糾纏、噴油漆等方式向被害人追討債務,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董某勇非法持有兩支氣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

被告人韋某亮、梧某橋等16人糾集在一起,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惡勢力犯罪集團。

被告人韋某亮、梧某橋在惡勢力犯罪集團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系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被告人譚某榮等8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按其所參與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董某勇等6人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董某勇一人犯數罪,且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犯新罪,應當撤銷假釋,將前罪未執行的刑罰與後罪所判處的刑罰實行數罪併罰。

據此,城中法院依照《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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