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一涉黑团伙成立公司,“招兵买马”暴力追债

4月16日,柳州市城中区法院对韦某亮等16人寻衅滋事、非法持有枪支一案进行公开宣判,首要分子、被告人韦某亮和梧某桥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获刑9年、8年,并处罚金;其余人员领刑4年至1年半不等。

此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城中区法院审结的首起涉恶案件。

成立公司暴力追债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0月前后,被告人韦某亮、梧某桥、梧某南、韦某锋及龙某共同出资成立帝州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韦某亮,工商登记股东为韦某亮、董某勇。

该公司以替他人追债为主业,先后吸收被告人谭某荣、霍某榜、韦某汉等12人为成员,采用暴力相威胁、聚众造势、滋扰、纠缠、喷油漆等方式,在柳州市范围内向多名被害人追讨债务。由此,形成以韦某亮、梧某桥为首要分子,以谭某荣、霍某榜、韦某汉等12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柳州一涉黑团伙成立公司,“招兵买马”暴力追债

庭审现场(图源:南国今报)

该集团的经济来源,主要是从追回的债务中收取20%至30%的佣金,以及向部分被害人强行索要“茶水费”“好处费”等。扣除部分用于公司日常开支后,余款多由韦某亮分配给追债的成员。

2015年,被告人董某勇通过网络,先后购买了两支气枪以及铅弹等。经柳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这两支气枪均属于我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构成犯罪各自领刑

城中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亮等16人采用以暴力相威胁、聚众造势、滋扰、纠缠、喷油漆等方式向被害人追讨债务,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董某勇非法持有两支气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被告人韦某亮、梧某桥等16人纠集在一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被告人韦某亮、梧某桥在恶势力犯罪集团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被告人谭某荣等8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董某勇等6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董某勇一人犯数罪,且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据此,城中法院依照《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柳州一涉黑团伙成立公司,“招兵买马”暴力追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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