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自殺,你選擇這樣做,可能會被公安機關通緝…

我們知道,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權。可是,一旦真的面臨疾病的纏繞,高昂的醫藥費,長期的治療,病痛的折磨等等,且我國尚未許可“安樂死”的方式。一些人會選擇提前結束自己的生命,比如自殺,或讓別人幫助自殺。一些人不忍看到親人忍受病痛折磨便選擇了幫助,但是這個舉動可能會讓自己面臨“牢獄之災”......

親人自殺,你選擇這樣做,可能會被公安機關通緝…

案情介紹:

趙某與餘某系夫妻關係。2007年趙某被確診患有先天性慢性疾病,另外伴有腦梗、類風溼性關節炎等病症。2017年6月,趙某在餘某上班的廠裡摔折了左腿,趙某接受了手術,但術後還是沒能再站起來,整日臥床不起,大小便失禁也越來越嚴重,飽受疼痛折磨。

2017年8月28日,趙某的女婿張某某打電話給餘某,接到老丈人一家到家裡吃飯。期間,趙某提起不想活了,想吃老鼠藥。家人勸她不要想不開,但趙某態度堅決,一心求死。張某某買來老鼠藥,餘某把裝有老鼠藥的瓶子擰開,猶豫許久遞給了趙某。趙某一把抓過藥水,當著家人的面,仰頭一口喝下。女兒餘某蘭在一旁哭喊著“媽媽,你別喝…”。

下午兩點左右趙某死亡。後餘某、餘某蘭、張某某以故意殺人罪被起訴。

親人自殺,你選擇這樣做,可能會被公安機關通緝…

律師分析: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爭議的焦點為犯罪嫌疑人在應被害人要求的情況下為被害人提供安樂死是否構成故意殺人罪?律問問律師認為: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此罪在主觀上須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作為被害人趙某的丈夫、女兒、女婿(在法律上屬於對被害人有救助義務的人,他們有能力救助但未盡救助義務而導致被害人死亡的,應當構成不作為犯罪),是最親密的家人,對趙某具有當然的救助義務,他們在明知食用老鼠藥必然會致被害人死亡的情況下,仍然購買老鼠藥並遞給趙某喝,不阻止,不救治,放任不管,最終導致趙某死亡結果的發生,其本質上屬於非法剝奪了趙某的生命,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之要件,故構成故意殺人罪。

另外,本案在案情上,類似通常意義上的安樂死(指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瀕臨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囑託而使其無痛苦地死亡)。在我國禁止實施安樂死的情況下,對實施積極安樂死的行為,法律上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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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示:

公民的生命權受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權。除本案當中為他人自殺提供物質幫助的情形應當認定為故意殺人罪外,為他人自殺提供精神幫助、相約自殺等在實踐當中也均是以故意殺人罪論處。

其實,提出安樂死的人,死亡未必是他們的本意,感到痛苦,或許是因為他們在最脆弱的時候感受到的是拖累別人的屈辱和無邊際的孤獨。他們堅稱自己喪失了尊嚴,生不如死,可一點微弱的希望又能給他們活下去的理由。所以,與其幫他們解脫,不如多給予溫暖,給予希望,或許悲劇會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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