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人自杀,你选择这样做,可能会被公安机关通缉…

我们知道,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可是,一旦真的面临疾病的缠绕,高昂的医药费,长期的治疗,病痛的折磨等等,且我国尚未许可“安乐死”的方式。一些人会选择提前结束自己的生命,比如自杀,或让别人帮助自杀。一些人不忍看到亲人忍受病痛折磨便选择了帮助,但是这个举动可能会让自己面临“牢狱之灾”......

亲人自杀,你选择这样做,可能会被公安机关通缉…

案情介绍:

赵某与余某系夫妻关系。2007年赵某被确诊患有先天性慢性疾病,另外伴有脑梗、类风湿性关节炎等病症。2017年6月,赵某在余某上班的厂里摔折了左腿,赵某接受了手术,但术后还是没能再站起来,整日卧床不起,大小便失禁也越来越严重,饱受疼痛折磨。

2017年8月28日,赵某的女婿张某某打电话给余某,接到老丈人一家到家里吃饭。期间,赵某提起不想活了,想吃老鼠药。家人劝她不要想不开,但赵某态度坚决,一心求死。张某某买来老鼠药,余某把装有老鼠药的瓶子拧开,犹豫许久递给了赵某。赵某一把抓过药水,当着家人的面,仰头一口喝下。女儿余某兰在一旁哭喊着“妈妈,你别喝…”。

下午两点左右赵某死亡。后余某、余某兰、张某某以故意杀人罪被起诉。

亲人自杀,你选择这样做,可能会被公安机关通缉…

律师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犯罪嫌疑人在应被害人要求的情况下为被害人提供安乐死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律问问律师认为: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此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作为被害人赵某的丈夫、女儿、女婿(在法律上属于对被害人有救助义务的人,他们有能力救助但未尽救助义务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应当构成不作为犯罪),是最亲密的家人,对赵某具有当然的救助义务,他们在明知食用老鼠药必然会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仍然购买老鼠药并递给赵某喝,不阻止,不救治,放任不管,最终导致赵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其本质上属于非法剥夺了赵某的生命,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之要件,故构成故意杀人罪。

另外,本案在案情上,类似通常意义上的安乐死(指为免除患有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患者的痛苦,受患者嘱托而使其无痛苦地死亡)。在我国禁止实施安乐死的情况下,对实施积极安乐死的行为,法律上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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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权。除本案当中为他人自杀提供物质帮助的情形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外,为他人自杀提供精神帮助、相约自杀等在实践当中也均是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其实,提出安乐死的人,死亡未必是他们的本意,感到痛苦,或许是因为他们在最脆弱的时候感受到的是拖累别人的屈辱和无边际的孤独。他们坚称自己丧失了尊严,生不如死,可一点微弱的希望又能给他们活下去的理由。所以,与其帮他们解脱,不如多给予温暖,给予希望,或许悲剧会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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