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男子被搶金項鍊,追逐過程中劫匪意外身亡,劫匪家人索賠140萬。對此你怎麼看?

冰派正好的易水糖


在公力救濟來不及的情況下,應該允許公民私力救濟,但是私力救濟應該有個限度。

據報道,江西一位男子劉某早上駕車去菜場買菜去早了,便停車在路邊散步,忽然脖子上的項鍊被搶,他回頭見一摩托車載著兩人正加速逃竄,趕緊跑上車開車追趕。

搶賊發現被追便拐進小路。劉某想從左側超車將二人堵住,誰想摩托車也來了個左轉彎,劉某剎車不及兩車便撞上了。兩搶賊被撞飛當場身亡。

劉某急忙下車報警等在原地。經查兩搶賊是慣犯、有前科。劉某因過失致人死亡被逮捕。兩搶賊家屬要求劉某賠償140萬。劉某所在村村委及村民為其寫了請願書。

經綜合考量,最後劉某分別賠償兩家屬20萬,並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執行。

這起案件會讓大家聯想起唐山的“追逃逸緻死”一案。

唐山市發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摩托車駕駛員張永煥逃逸。正在事發現場的朱振彪駕車追趕。兩人一前一後行至一處鐵道時,張永煥在鐵軌處被火車撞擊身亡。

最終法院判決朱振彪屬於見義勇為。

雖然兩起案件由差異,但是一個私力救濟,一個見義勇為,都屬於“違法阻卻事由”,兩者的區別是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說是否對周圍人造成影響,顯然後者見義勇為沒有對周圍造成影響,而江西劉某在菜市場超速行駛的行為極有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我認為還是超出了私力救濟的範疇,至於撞人那一刻他的主觀到底是疏忽大意的過失還是放任的故意,我認為還是應該以過失認定。

法律有其滯後性,但是也有著示範性,假設因為存在搶奪行為,江西劉某超速行為被默許的話,恐怕以後發生犯罪,每個人都不會依靠國家機器,而是選擇私力救濟,畢竟私力救濟對個人造成的損失最低。


秘語相傳


還記得那個追劫匪的見義勇為人士嗎?最後快追著劫匪了,結果劫匪選擇了飢不擇食,直接橫穿馬路,最後被撞死了,可是劫匪家人卻要這個見義勇為人士賠錢。


還記得那個偷狗的人嗎?想偷狗沒成功,被發現之後。竟然要用毒狗的針來射狗主人。然後他逃跑了,但是狗主人沒有放過他,在開車追的過程中,撞死了這個偷狗人。最後又怎麼樣了?這個偷狗賊的家屬也是一樣找這個狗主人賠錢。


我就經歷過這樣的事兒,那時候還在讀初中,跟我媽去菜市場買菜。結果我媽掏錢的時候,有個人騎著摩托車,從後邊開過,把我媽的項鍊拽掉了。我媽和我趕緊追,但是怎麼能追得過車呢?


你說,如果在追的過程中,這個劫匪被對面的車撞死了,或者被我們用東西砸到了,然後翻車了摔傷了,那恐怕我們也是難逃這個劫匪家人的追責吧。


江西這個劫匪,跟我當時遇到的事情一樣。直接拽項鍊。我還看到過劫匪拽耳環的,直接把耳朵的肉都拽掉了。然後跑掉了。這樣非常可怕。


而這個劫匪不幸的就是在追逐過程中,沒有跑掉,而是死亡了。所以家屬就要討回公道嗎?我覺得這完全是沒有任何道理的。


首先這個劫匪的行為就是違法行為,侵犯他人的財產。民眾有權利保護自己的財產不受侵犯。所以可以做出保護自己的行為。而這個劫匪的行為完全是自主的行為,如果他不犯錯,那不會有後邊的事情。所以從因果來看也是這個劫匪自己的責任。


因此,完全沒必要賠錢。而這個追逐者也沒有任何責任。屬於正當防衛。大家說呢?


老王偵查記


跟很多年前的廣州發生過的案子一樣。下面把那個案子說給大家聽聽:

在2002年左右吧,那時候的廣州火車站很混亂,各色人等都有。總是哪怕你再小心都有可能會遇到飛來的橫禍。偷的,搶的,碰瓷的各種各樣的人混跡於此。

有一天,有名旅客和女朋友在廣州火車站附近走路。突然,女朋友脖子上一疼,轉頭一看,一個年輕男子手上抓著搶來的項鍊飛快的奔跑著。於是男人上前追趕,小偷看到對方追趕自己,一下子穿入火車站那條車流滾滾的馬路。

那條馬路是個圓盤狀的路口,可能在廣州呆過的會知道,不過,現在已經改了。小偷一看男人很快追到自己了,於是靈活的在各車輛之間奔跑著。男人追到路邊看到了滾滾車流卻停止了追趕,恰巧這時候,小偷命該如此,一下子被一輛車撞死。

可是,後續的麻煩來了。男人被抓了,理由是過失致人死亡。想想虧不虧?不僅東西沒追到手,自己還被弄了起來。當時給他定的理由就是:作為成年人,應該明知小偷在車流中奔跑會導致死亡,不應該追趕。雖然最後你是停止了追趕,但是小偷認為你的追趕在繼續。因此,失主需要對小偷的死亡負責。

不過,在法制越來越健全的今天,這種事情應該不會再出現了。對於江西這個劫匪家屬的訴求肯定不可能成功。其實,真的很有必要懲治一下這些不要臉的家屬,應該把這些家屬按敲詐勒索或者劫匪同謀予以定罪!否則,這樣違法後還索賠的事情會經常發生,浪費了國家的人力物力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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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天評地鹽城哥


作為一個三觀正常的人,我實在想不明白:劫匪的命怎麼就這金貴,連搶劫中發生意外都得有人負責賠償?被搶男子命怎麼就這麼賤,金項鍊被搶都不能放開手腳去追?我很想知道:以後遇到劫匪搶劫還能不能追?我國的法律到底是保護誰的?法與不法誰應該向誰讓步?追劫匪過程中發生的意外責任應當由誰承擔?是不是但凡死人了就必須有人賠?我國的死亡歸責方式包不包括“人死三分理,逢死必賠”?

作為一名職業律師,我的答案是:

一、搶金項鍊是一種嚴重犯罪,在犯罪分子逃離現場之前開始追屬於正當防衛。別說意外導致劫匪死亡,就是故意開車撞,只要不撞成重傷或死亡,都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無需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包括民事和刑事法律責任。

二、因為搶奪是非法的,追劫匪是合法的,且“追”是由“搶”引起的,追逐中發生意外是劫匪事前應當預見的,東西被搶不追或保證追的過程中不發生意外也是違背常理的,所以無論從一般侵權必須以“非法”和“過錯”為前提,還是從“法不責人所不能”的角度講,追趕者都是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的。

三、死亡雖慘痛,但死亡結果和因果關係並不能作為賠償或補償的唯一理由,人死三分理,所有死亡都應得到賠償,是典型的不合法的和稀泥的作法。要賠償,不僅要求賠償者行為和死亡之間有因果關係,而且要求賠償者行為違法或有過錯;即便是要補償,也必須要求雙方都不違法都無過錯。本案中,劫匪明顯違法且有過錯,追趕者合法又無過錯,所以既不應當補償,更不應當賠償。

四、我國法律實行平等保護,但在犯罪分子和被害人之間利益發生衝突時,肯定是優先保護被害人利益,法絕不向不法讓步,是今年人大期間,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的莊嚴承諾!

最後,胡延美律師想說:劫匪能追,賤賊可趕,意外傷亡都是他們咎由自取,種種跡象表明,死傷為大、逢死必賠的時代已經過去了,君不見自去年開始各種正當防衛已經陸續被認定了嗎?委屈了這多年的受害者,可以放開手跟犯罪分子作鬥爭了。


胡延美律師


我和被搶人劉某的辯護律師觀點一樣,劉某屬於受害人,而且劉某開車追趕搶劫犯摩托車的行為屬於合理合法而且正義的行為,並且事故發生後,劉某第一時間報警並原地等待,最後法院判罰劉某賠償劫匪20萬元,並處3年有期徒刑緩期5年執行,顯然判罰過重,理應上訴。

(1)我們先來看劉某追趕劫匪的前因後果和結局:

1、劉某開車去菜市場買菜,準備招待朋友,這是正常的公民行為,沒有任何問題;

2、兩名劫匪騎摩托車經過劉某,一把將劉某脖子上金鍊子扯下,並快速駕駛摩托車逃跑,這是觸犯法律的犯罪行為;

3、劉某在駕車追趕過程中,具有緊迫性,車速可能快了一點,但這不是致劫匪死亡的原因;

4、劫匪死亡原因是自己慌不擇路,在劉某做出左拐攔截的情況下,劫匪判斷失誤也進行了左拐,這才導致了撞車,並最終死亡;

5、劉某發生事故後,一沒推卸責任,而是馬上報警,並原地等待警方到來;二沒放任劫匪生命不管,而是及時撥打120,並原地等待;

6、劫匪家屬要求劉某賠償140萬元,完全不合乎法理,而且屬於訛人了,沒有法律能夠支持他們的要求;

7、法院判處劉某賠償20萬,3年有期徒刑緩期5年執行,太重了;

8、劉某鄉親坦誠聯名要求減輕對劉某的處罰,可見其為人和厚道,鄰里關係也很好。

(2)我們看劫匪行為:劫匪已經被證實是慣犯,騎摩托車搶劫的行為並不是第一次,可以說他們現在的下場完全是咎由自取。而他們家屬要求賠償140萬,完完全全是訛人敲詐,這就和公交車上年輕人被老人打,老人猝死後家屬索賠這樣無理的行為有異曲同工之妙,可以說是一種扭曲的價值觀,不知道為什麼會得到支持。

(3)什麼是正當防衛:我在這裡引用一條《刑法》的條例:《刑法》第20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所以從這條規定上來看,劉某的追趕劫匪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況且劉某作為一個家庭條件一般的人,判罰20萬,並3年有期徒刑緩期5年執行,怎麼看都太重了。

而且劉某有主動報警,主動叫救護車這些主動承擔責任的前提,理應從輕發落。法律是捍衛公平正義的,法律就是法律,法律是冰冷的,不應該摻雜人情在裡面,所以,我認為有必要進一步降低對劉某的處罰。


李阿冰


本律師的觀點:劫匪死得其所,劉先生正當防衛無罪!

這事兒是真的。這天一大早,劉先生出門想去朋友家,快走到自己的車時,旁邊疾馳一輛摩托車,一把擼走了劉先生脖子上的項鍊,還好劉先生的這條鏈子掛得不算結實,否則劉先生被帶倒被勒傷勒死都不是不可能。

劉先生作為一條血性漢子,哪能眼睜睜看著自己的東西被搶而無動於衷,立即驅車追了上去,劫匪發覺,試圖拐進一條小衚衕,劉先生就想上前一步,把車別在路口堵住劫匪,卻沒想到劫匪突然一個猛拐彎,就和劉先生開的車撞在了一起,這兩個小賊,雙雙殞命在自己搶劫的路上,也算死得其所。

他們死得其所了,可,劉先生遭殃了,被控過失致人死亡罪,判三緩五!還每個搶劫犯的家庭賠了20萬,一共40萬!!!

本律師寫到這,堵到透不過氣來。這劉先生明擺著是正當防衛啊,他的項鍊被搶,驅車追上去,目的就是追回自己的項鍊,讓劫匪受到應有懲罰,小賊的死,完全是綹由自取,劉先生的行為是私力救濟,沒有任何不妥不當和過失,怎麼就過失致人死亡了?

法院裁判的意思應該是:劉先生明知自己駕車追趕劫匪的行為,有可能導致劫匪死亡,因為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過於自信能夠避免,因而導致對方死亡後果的發生……

這個邏輯荒謬之處在於:凡搶劫搶奪盜竊的等等一切不法行為,受害者或見義想勇衛者,都只能聽之任之,不能追,因為你一追,他一慌、一跑,就有可能發生對方死傷的後果,你就可能構成過失致人死亡、重傷之類的罪!

前面有眾多例子:把小偷追到河裡淹死的、掉到樓下摔死的、追到馬路上撞死的……

所以不能追,對嗎,對嗎,對嗎?

當然不對啊!

所以,如果判決沒生效,請劉先生上訴,如果已經生效,請劉先生申訴!


潘衛霞律師


大概的案情是這樣:

江西樟樹的劉先生在馬路邊散步,突然有兩個人從他的後面開著摩托車衝了過來,然後將他脖子上戴著的金項鍊被搶了,然後這輛摩托車加速向前逃竄著。劉先生便開車追了上去,眼看就要追上摩托車了,摩托車卻突然來了一個左拐,劉先生剎車不及,一下子撞了上去,兩名歹徒死亡。

這年頭,什麼事都可能發生。

家屬因此索賠140萬元。最後雙方經法院調解,劉某家屬同意向兩名死者家屬分別賠償20萬元。

剛剛看到的一個,患病男子偷潛入工地墜亡,妻兒起訴工地索賠171萬餘元。現在,劫匪搶劫逃跑中意外身亡,劫匪家屬也要求索賠140萬元。

從案件來看,劫匪實施的是搶劫的嚴重暴力性行為,並且被害人被搶劫後實施追趕,應當認為整個搶劫犯罪並未完成,作為被害人應當可以實施正當防衛。而根據《刑法》規定,對於正在搶劫的犯罪是可以實施無限防衛,即便造成犯罪嫌疑人死亡,也不負刑事責任。

所以,若是這個無限防衛的行為成立,作為被害人應當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另外,這個案件更重要的一個是公民與違法行為的價值取向,若是這樣的結果,讓其他行為人日後再面對不法侵害時,該如何選擇?該如何做?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葉律師


江水氾濫,王八上岸! 這個時代真有意思,作惡傷人的遭到報應反而其家屬還堂而皇之的“有理力爭”了,可笑的是居然很多時候還爭贏了,不得不說這個時代的許多人和事扭曲到無以復加的地步! 隨便舉幾個例子,比如:一個小偷慣犯某次進室盜竊“不小心”被主人發現了,在雙方爭打過程中小偷受重傷,於是小偷家屬狀告被盜的主人,居然被盜方被判有一定責任須賠償小偷不等額的“工傷”費用;又比如行兇者在行兇過程中“不小心”被自衛者打傷或者殺死,居然行兇者家屬多半狀告勝訴,判處自衛者罰款或者防衛過失罪;還比如很多時候有的人在某些商場閒逛或者購物時自己不小心摔傷了,於是堂而皇之的狀告商場進行賠償,居然幾乎都是勝訴的;又比如此問題中的盜取別人金項鍊的小偷在逃逸過程中意外死亡,不知道此次小偷家屬狀告被盜金項鍊的主人是輸還是贏,希望別再次勝訴了!否則,連那些潛在的行兇者、小偷、摔倒者……都在偷偷的要笑掉大牙了!


纏中悟奧


刼匪家人要求賠償14O萬,我估計是因為該刼匪搶刼的是金項鍊,他們斷定這家一定是富豪,一般平民有幾個男人會掛著金項鍊在外招搖過市的,所以可以獅子大開口。如果他們真是這樣想的話,那我就說,這個人去搶人家金項鍊就太笨了,他應該拎著魯智深一樣重的大砍刀去搶運鈔車,運鈔車運的是銀行金庫的錢,多少多少個億都有,如果被押運警開槍打死了,不是可以向銀行索賠個幾百萬幾千萬嗎?家人可幾輩子用不完,多划算啊!


方哥140311869


無賴年年有,今年特別多!

我們深圳有個員工,女的,姓錢的,從前程無憂出來的,17年高薪請她到我們公司做講師兼職項目管理,結果工作特別散漫,經常性不打招呼就遲到早退,批評過她幾次後,她提出適應不了朝九晚五的打卡,提出不坐班不拿工資,只按培訓天數拿課酬,由公司和她本人繳納社保,我們同意了,合作半年相安無事。後來有個項目讓她做,她做砸了,客戶不接受她的輸出產品,她就和客戶在會議中吵架,搞的客戶非常生氣,在客戶的強烈要求下我們只好重新請人重做,這個項目公司最後是虧本的。發項目獎金的時候我們按說好的扣了她一點錢,她就大鬧,甩了一句我不幹了,然後把公司領導全部拉黑,玩起了失蹤,任我們如何打電話發短信均不理不睬,沒辦法,一個月後停止了她的社保。結果沒多久她把我們告到勞動局,要求我們賠償她不坐班後的工資,補交社保,還要賠償她經濟損失共計50多萬!!! 你們說碰見這麼無賴的人怎麼辦?! 我們內部討論後決定: 絕對不對無聊妥協! 我們相信世間自有公道在,法律是公證,而且我們所有證據齊全,我們決定和她抗爭到底! 這就是我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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