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男子被抢金项链,追逐过程中劫匪意外身亡,劫匪家人索赔140万。对此你怎么看?

冰派正好的易水糖


在公力救济来不及的情况下,应该允许公民私力救济,但是私力救济应该有个限度。

据报道,江西一位男子刘某早上驾车去菜场买菜去早了,便停车在路边散步,忽然脖子上的项链被抢,他回头见一摩托车载着两人正加速逃窜,赶紧跑上车开车追赶。

抢賊发现被追便拐进小路。刘某想从左侧超车将二人堵住,谁想摩托车也来了个左转弯,刘某刹车不及两车便撞上了。两抢賊被撞飞当场身亡。

刘某急忙下车报警等在原地。经查两抢賊是惯犯、有前科。刘某因过失致人死亡被逮捕。两抢賊家属要求刘某赔偿140万。刘某所在村村委及村民为其写了请愿书。

经综合考量,最后刘某分别赔偿两家属20万,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执行。

这起案件会让大家联想起唐山的“追逃逸致死”一案。

唐山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肇事摩托车驾驶员张永焕逃逸。正在事发现场的朱振彪驾车追赶。两人一前一后行至一处铁道时,张永焕在铁轨处被火车撞击身亡。

最终法院判决朱振彪属于见义勇为。

虽然两起案件由差异,但是一个私力救济,一个见义勇为,都属于“违法阻却事由”,两者的区别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说是否对周围人造成影响,显然后者见义勇为没有对周围造成影响,而江西刘某在菜市场超速行驶的行为极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我认为还是超出了私力救济的范畴,至于撞人那一刻他的主观到底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放任的故意,我认为还是应该以过失认定。

法律有其滞后性,但是也有着示范性,假设因为存在抢夺行为,江西刘某超速行为被默许的话,恐怕以后发生犯罪,每个人都不会依靠国家机器,而是选择私力救济,毕竟私力救济对个人造成的损失最低。


秘语相传


还记得那个追劫匪的见义勇为人士吗?最后快追着劫匪了,结果劫匪选择了饥不择食,直接横穿马路,最后被撞死了,可是劫匪家人却要这个见义勇为人士赔钱。


还记得那个偷狗的人吗?想偷狗没成功,被发现之后。竟然要用毒狗的针来射狗主人。然后他逃跑了,但是狗主人没有放过他,在开车追的过程中,撞死了这个偷狗人。最后又怎么样了?这个偷狗贼的家属也是一样找这个狗主人赔钱。


我就经历过这样的事儿,那时候还在读初中,跟我妈去菜市场买菜。结果我妈掏钱的时候,有个人骑着摩托车,从后边开过,把我妈的项链拽掉了。我妈和我赶紧追,但是怎么能追得过车呢?


你说,如果在追的过程中,这个劫匪被对面的车撞死了,或者被我们用东西砸到了,然后翻车了摔伤了,那恐怕我们也是难逃这个劫匪家人的追责吧。


江西这个劫匪,跟我当时遇到的事情一样。直接拽项链。我还看到过劫匪拽耳环的,直接把耳朵的肉都拽掉了。然后跑掉了。这样非常可怕。


而这个劫匪不幸的就是在追逐过程中,没有跑掉,而是死亡了。所以家属就要讨回公道吗?我觉得这完全是没有任何道理的。


首先这个劫匪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侵犯他人的财产。民众有权利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侵犯。所以可以做出保护自己的行为。而这个劫匪的行为完全是自主的行为,如果他不犯错,那不会有后边的事情。所以从因果来看也是这个劫匪自己的责任。


因此,完全没必要赔钱。而这个追逐者也没有任何责任。属于正当防卫。大家说呢?


老王侦查记


跟很多年前的广州发生过的案子一样。下面把那个案子说给大家听听:

在2002年左右吧,那时候的广州火车站很混乱,各色人等都有。总是哪怕你再小心都有可能会遇到飞来的横祸。偷的,抢的,碰瓷的各种各样的人混迹于此。

有一天,有名旅客和女朋友在广州火车站附近走路。突然,女朋友脖子上一疼,转头一看,一个年轻男子手上抓着抢来的项链飞快的奔跑着。于是男人上前追赶,小偷看到对方追赶自己,一下子穿入火车站那条车流滚滚的马路。

那条马路是个圆盘状的路口,可能在广州呆过的会知道,不过,现在已经改了。小偷一看男人很快追到自己了,于是灵活的在各车辆之间奔跑着。男人追到路边看到了滚滚车流却停止了追赶,恰巧这时候,小偷命该如此,一下子被一辆车撞死。

可是,后续的麻烦来了。男人被抓了,理由是过失致人死亡。想想亏不亏?不仅东西没追到手,自己还被弄了起来。当时给他定的理由就是:作为成年人,应该明知小偷在车流中奔跑会导致死亡,不应该追赶。虽然最后你是停止了追赶,但是小偷认为你的追赶在继续。因此,失主需要对小偷的死亡负责。

不过,在法制越来越健全的今天,这种事情应该不会再出现了。对于江西这个劫匪家属的诉求肯定不可能成功。其实,真的很有必要惩治一下这些不要脸的家属,应该把这些家属按敲诈勒索或者劫匪同谋予以定罪!否则,这样违法后还索赔的事情会经常发生,浪费了国家的人力物力财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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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天评地盐城哥


作为一个三观正常的人,我实在想不明白:劫匪的命怎么就这金贵,连抢劫中发生意外都得有人负责赔偿?被抢男子命怎么就这么贱,金项链被抢都不能放开手脚去追?我很想知道:以后遇到劫匪抢劫还能不能追?我国的法律到底是保护谁的?法与不法谁应该向谁让步?追劫匪过程中发生的意外责任应当由谁承担?是不是但凡死人了就必须有人赔?我国的死亡归责方式包不包括“人死三分理,逢死必赔”?

作为一名职业律师,我的答案是:

一、抢金项链是一种严重犯罪,在犯罪分子逃离现场之前开始追属于正当防卫。别说意外导致劫匪死亡,就是故意开车撞,只要不撞成重伤或死亡,都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包括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

二、因为抢夺是非法的,追劫匪是合法的,且“追”是由“抢”引起的,追逐中发生意外是劫匪事前应当预见的,东西被抢不追或保证追的过程中不发生意外也是违背常理的,所以无论从一般侵权必须以“非法”和“过错”为前提,还是从“法不责人所不能”的角度讲,追赶者都是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的。

三、死亡虽惨痛,但死亡结果和因果关系并不能作为赔偿或补偿的唯一理由,人死三分理,所有死亡都应得到赔偿,是典型的不合法的和稀泥的作法。要赔偿,不仅要求赔偿者行为和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而且要求赔偿者行为违法或有过错;即便是要补偿,也必须要求双方都不违法都无过错。本案中,劫匪明显违法且有过错,追赶者合法又无过错,所以既不应当补偿,更不应当赔偿。

四、我国法律实行平等保护,但在犯罪分子和被害人之间利益发生冲突时,肯定是优先保护被害人利益,法绝不向不法让步,是今年人大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

最后,胡延美律师想说:劫匪能追,贱贼可赶,意外伤亡都是他们咎由自取,种种迹象表明,死伤为大、逢死必赔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君不见自去年开始各种正当防卫已经陆续被认定了吗?委屈了这多年的受害者,可以放开手跟犯罪分子作斗争了。


胡延美律师


我和被抢人刘某的辩护律师观点一样,刘某属于受害人,而且刘某开车追赶抢劫犯摩托车的行为属于合理合法而且正义的行为,并且事故发生后,刘某第一时间报警并原地等待,最后法院判罚刘某赔偿劫匪20万元,并处3年有期徒刑缓期5年执行,显然判罚过重,理应上诉。

(1)我们先来看刘某追赶劫匪的前因后果和结局:

1、刘某开车去菜市场买菜,准备招待朋友,这是正常的公民行为,没有任何问题;

2、两名劫匪骑摩托车经过刘某,一把将刘某脖子上金链子扯下,并快速驾驶摩托车逃跑,这是触犯法律的犯罪行为;

3、刘某在驾车追赶过程中,具有紧迫性,车速可能快了一点,但这不是致劫匪死亡的原因;

4、劫匪死亡原因是自己慌不择路,在刘某做出左拐拦截的情况下,劫匪判断失误也进行了左拐,这才导致了撞车,并最终死亡;

5、刘某发生事故后,一没推卸责任,而是马上报警,并原地等待警方到来;二没放任劫匪生命不管,而是及时拨打120,并原地等待;

6、劫匪家属要求刘某赔偿140万元,完全不合乎法理,而且属于讹人了,没有法律能够支持他们的要求;

7、法院判处刘某赔偿20万,3年有期徒刑缓期5年执行,太重了;

8、刘某乡亲坦诚联名要求减轻对刘某的处罚,可见其为人和厚道,邻里关系也很好。

(2)我们看劫匪行为:劫匪已经被证实是惯犯,骑摩托车抢劫的行为并不是第一次,可以说他们现在的下场完全是咎由自取。而他们家属要求赔偿140万,完完全全是讹人敲诈,这就和公交车上年轻人被老人打,老人猝死后家属索赔这样无理的行为有异曲同工之妙,可以说是一种扭曲的价值观,不知道为什么会得到支持。

(3)什么是正当防卫:我在这里引用一条《刑法》的条例:《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从这条规定上来看,刘某的追赶劫匪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况且刘某作为一个家庭条件一般的人,判罚20万,并3年有期徒刑缓期5年执行,怎么看都太重了。

而且刘某有主动报警,主动叫救护车这些主动承担责任的前提,理应从轻发落。法律是捍卫公平正义的,法律就是法律,法律是冰冷的,不应该掺杂人情在里面,所以,我认为有必要进一步降低对刘某的处罚。


李阿冰


本律师的观点:劫匪死得其所,刘先生正当防卫无罪!

这事儿是真的。这天一大早,刘先生出门想去朋友家,快走到自己的车时,旁边疾驰一辆摩托车,一把撸走了刘先生脖子上的项链,还好刘先生的这条链子挂得不算结实,否则刘先生被带倒被勒伤勒死都不是不可能。

刘先生作为一条血性汉子,哪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东西被抢而无动于衷,立即驱车追了上去,劫匪发觉,试图拐进一条小胡同,刘先生就想上前一步,把车别在路口堵住劫匪,却没想到劫匪突然一个猛拐弯,就和刘先生开的车撞在了一起,这两个小贼,双双殒命在自己抢劫的路上,也算死得其所。

他们死得其所了,可,刘先生遭殃了,被控过失致人死亡罪,判三缓五!还每个抢劫犯的家庭赔了20万,一共40万!!!

本律师写到这,堵到透不过气来。这刘先生明摆着是正当防卫啊,他的项链被抢,驱车追上去,目的就是追回自己的项链,让劫匪受到应有惩罚,小贼的死,完全是绺由自取,刘先生的行为是私力救济,没有任何不妥不当和过失,怎么就过失致人死亡了?

法院裁判的意思应该是:刘先生明知自己驾车追赶劫匪的行为,有可能导致劫匪死亡,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过于自信能够避免,因而导致对方死亡后果的发生……

这个逻辑荒谬之处在于:凡抢劫抢夺盗窃的等等一切不法行为,受害者或见义想勇卫者,都只能听之任之,不能追,因为你一追,他一慌、一跑,就有可能发生对方死伤的后果,你就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重伤之类的罪!

前面有众多例子:把小偷追到河里淹死的、掉到楼下摔死的、追到马路上撞死的……

所以不能追,对吗,对吗,对吗?

当然不对啊!

所以,如果判决没生效,请刘先生上诉,如果已经生效,请刘先生申诉!


潘卫霞律师


大概的案情是这样:

江西樟树的刘先生在马路边散步,突然有两个人从他的后面开着摩托车冲了过来,然后将他脖子上戴着的金项链被抢了,然后这辆摩托车加速向前逃窜着。刘先生便开车追了上去,眼看就要追上摩托车了,摩托车却突然来了一个左拐,刘先生刹车不及,一下子撞了上去,两名歹徒死亡。

这年头,什么事都可能发生。

家属因此索赔140万元。最后双方经法院调解,刘某家属同意向两名死者家属分别赔偿20万元。

刚刚看到的一个,患病男子偷潜入工地坠亡,妻儿起诉工地索赔171万余元。现在,劫匪抢劫逃跑中意外身亡,劫匪家属也要求索赔140万元。

从案件来看,劫匪实施的是抢劫的严重暴力性行为,并且被害人被抢劫后实施追赶,应当认为整个抢劫犯罪并未完成,作为被害人应当可以实施正当防卫。而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正在抢劫的犯罪是可以实施无限防卫,即便造成犯罪嫌疑人死亡,也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若是这个无限防卫的行为成立,作为被害人应当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另外,这个案件更重要的一个是公民与违法行为的价值取向,若是这样的结果,让其他行为人日后再面对不法侵害时,该如何选择?该如何做?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叶律师


江水泛滥,王八上岸! 这个时代真有意思,作恶伤人的遭到报应反而其家属还堂而皇之的“有理力争”了,可笑的是居然很多时候还争赢了,不得不说这个时代的许多人和事扭曲到无以复加的地步! 随便举几个例子,比如:一个小偷惯犯某次进室盗窃“不小心”被主人发现了,在双方争打过程中小偷受重伤,于是小偷家属状告被盗的主人,居然被盗方被判有一定责任须赔偿小偷不等额的“工伤”费用;又比如行凶者在行凶过程中“不小心”被自卫者打伤或者杀死,居然行凶者家属多半状告胜诉,判处自卫者罚款或者防卫过失罪;还比如很多时候有的人在某些商场闲逛或者购物时自己不小心摔伤了,于是堂而皇之的状告商场进行赔偿,居然几乎都是胜诉的;又比如此问题中的盗取别人金项链的小偷在逃逸过程中意外死亡,不知道此次小偷家属状告被盗金项链的主人是输还是赢,希望别再次胜诉了!否则,连那些潜在的行凶者、小偷、摔倒者……都在偷偷的要笑掉大牙了!


缠中悟奥


刼匪家人要求赔偿14O万,我估计是因为该刼匪抢刼的是金项链,他们断定这家一定是富豪,一般平民有几个男人会挂着金项链在外招摇过市的,所以可以狮子大开口。如果他们真是这样想的话,那我就说,这个人去抢人家金项链就太笨了,他应该拎着鲁智深一样重的大砍刀去抢运钞车,运钞车运的是银行金库的钱,多少多少个亿都有,如果被押运警开枪打死了,不是可以向银行索赔个几百万几千万吗?家人可几辈子用不完,多划算啊!


方哥140311869


无赖年年有,今年特别多!

我们深圳有个员工,女的,姓钱的,从前程无忧出来的,17年高薪请她到我们公司做讲师兼职项目管理,结果工作特别散漫,经常性不打招呼就迟到早退,批评过她几次后,她提出适应不了朝九晚五的打卡,提出不坐班不拿工资,只按培训天数拿课酬,由公司和她本人缴纳社保,我们同意了,合作半年相安无事。后来有个项目让她做,她做砸了,客户不接受她的输出产品,她就和客户在会议中吵架,搞的客户非常生气,在客户的强烈要求下我们只好重新请人重做,这个项目公司最后是亏本的。发项目奖金的时候我们按说好的扣了她一点钱,她就大闹,甩了一句我不干了,然后把公司领导全部拉黑,玩起了失踪,任我们如何打电话发短信均不理不睬,没办法,一个月后停止了她的社保。结果没多久她把我们告到劳动局,要求我们赔偿她不坐班后的工资,补交社保,还要赔偿她经济损失共计50多万!!! 你们说碰见这么无赖的人怎么办?! 我们内部讨论后决定: 绝对不对无聊妥协! 我们相信世间自有公道在,法律是公证,而且我们所有证据齐全,我们决定和她抗争到底! 这就是我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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