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支持創新流通方式 財政部明確服務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政策】支持创新流通方式 财政部明确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日前,財政部發布《服務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服務業發展資金主要用於支持創新現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現代服務業公共服務體系,推動流通產業結構調整,促進城鄉市場發展,擴大國內消費,提升消費品質。

《辦法》稱,服務業發展資金實施期限至2022年。屆時根據國家服務業發展情況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辦法》表示,服務業發展資金主要用於支持創新現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現代服務業公共服務體系,推動流通產業結構調整,促進城鄉市場發展,擴大國內消費,提升消費品質。

◽服務業發展資金支持範圍有哪些?

1.電子商務、現代供應鏈、科技服務、環保服務、信息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等現代服務業;

2.養老服務、健康服務、家政服務等民生服務業;

3.農村生產、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務體系建設;

4.全國跨區域農產品流通網絡建設;

5.現代服務業的區域性綜合試點;

6.規範商貿流通業的市場環境,建設維護誠信等制度體系;

7.財政部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相關領域。

《辦法》同時強調,服務業發展資金不得用於徵地拆遷、人員經費等經常性開支以及提取工作經費。

◽服務業發展資金如何分配?

服務業發展資金原則上以因素法分配,確需考慮專業規劃佈局、項目特點的,採取項目法分配,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

採取因素法分配的,主要依據當年預算規模、支持方向及工作基礎等因素,進行測算及安排資金。

每年度資金分配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統稱省)級財政部門時,工作基礎權重30%,發展指標權重30%,績效考核結果或資金使用情況權重20%,其他相關因素權重20%。

以後年度支出方向確需調整的,可以按照規定調整相關因素及權重。

◽申請服務業發展資金的企業要符合哪些基本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按照有關規定已取得開展相關業務的資格;

3.主營業務屬於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支持範圍,業務模式明確,人才資源具備,經營能力突出;

4.建立了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近五年來無違法違紀行為,信用記錄良好。

財政部

關於印發《服務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建〔2019〕5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廳(局):

為支持服務業加快發展,中央財政設立服務業發展資金。為加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預算管理要求,我們修訂了《服務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服務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財 政 部

2019年3月15日

服務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中央財政資金使用績效,促進服務業加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國務院有關加快發展服務業的要求及產業發展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服務業發展資金是指中央政府從一般公共預算中安排的用於支持現代商品流通發展、促進現代服務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的資金。

第三條服務業發展資金由財政部會同商務部等有關行業、產業的業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業務主管部門)管理。

財政部負責提出年度服務業發展資金支持重點、資金額度;審核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的工作方案及預算初步建議;下達預算及撥付資金;對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進行監督和定期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提出具體工作方案及預算初步建議;對資金的使用及績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

第四條 服務業發展資金實施期限至2022年。屆時根據國家服務業發展情況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第五條 服務業發展資金管理遵循公開、擇優、規範、高效原則,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二章

資金支持範圍和支持方式

第六條服務業發展資金主要用於支持創新現代商品流通方式,改善現代服務業公共服務體系,推動流通產業結構調整,促進城鄉市場發展,擴大國內消費,提升消費品質。具體包括:

(一)電子商務、現代供應鏈、科技服務、環保服務、信息服務、知識產權服務等現代服務業;

(二)養老服務、健康服務、家政服務等民生服務業;

(三)農村生產、生活用品流通及服務體系建設;

(四)全國跨區域農產品流通網絡建設;

(五)現代服務業的區域性綜合試點;

(六)規範商貿流通業的市場環境,建設維護誠信等制度體系;

(七)財政部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相關領域。

第七條地方應發揮財政引導、市場主導作用,結合項目特點,因地制宜採取財政補助、以獎代補、股權投資、政府購買服務等支持方式,明確支持比例和上限,對符合要求的項目予以支持。

第八條服務業發展資金主要用於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支持範圍的項目建設支出,不得用於徵地拆遷、人員經費等經常性開支以及提取工作經費。

第三章

資金分配方式

第九條 服務業發展資金原則上以因素法分配,確需考慮專業規劃佈局、項目特點的,採取項目法分配,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

第十條 採取因素法分配的,主要依據當年預算規模、支持方向及工作基礎等因素,進行測算及安排資金。

每年度資金分配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統稱省)級財政部門時,工作基礎權重30%,發展指標權重30%,績效考核結果或資金使用情況權重20%,其他相關因素權重20%。

以後年度支出方向確需調整的,可以按照規定調整相關因素及權重。

第十一條採取項目法分配的,通過專家評審、競爭性談判、招標等方式選拔符合要求的企業或單位。

第十二條 申請服務業發展資金的企業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按照有關規定已取得開展相關業務的資格;

(三)主營業務屬於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支持範圍,業務模式明確,人才資源具備,經營能力突出;

(四)建立了規範的財務管理制度,近五年來無違法違紀行為,信用記錄良好。

第十三條 需要試點的,由財政部根據有關專業規劃佈局,採取專家評審、競爭擇優等方式統籌確定試點地區。

第四章

預算管理

第十四條每年向省級財政部門下達資金前,財政部會同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根據業務需要及工作基礎情況,印發工作通知,明確當年服務業發展資金的實施目的、基本原則、主要任務、中央財政資金支持重點及工作要求等具體內容。

第十五條符合工作要求及條件的地區,由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在規定時間內,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財政部及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報送本省實施方案。

第十六條財政部按照預算管理程序,對各省報送的實施方案、相關業務主管部門提出的預算初步建議進行審核,並於每年中央預算批准後90日內將資金全部下達到省級財政部門。

第十七條省級財政部門收到服務業發展資金後,應當在30日內全部下達到本地區縣級以上財政部門。

第十八條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根據下達的服務業發展資金額度及工作通知要求,結合前期報送的實施方案,制定資金使用具體方案,於資金下達2個月內報財政部及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績效目標、具體項目、項目總投資、項目資金來源、主要建設內容、建設地點、項目開竣工期限等。

第十九條 服務業發展資金使用具體方案備案前應通過互聯網等媒介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後方可上報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服務業發展資金使用具體方案備案後不得調整。確需調整的,應當將項目調整情況及調整原因報財政部及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對中央財政其他資金已經支持的項目,服務業發展資金原則上不再支持。

第二十二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嚴格按照預算管理及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等有關規定,加強服務業發展資金支付管理,確保服務業發展資金及時、有效、安全支付。

第二十三條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資金管理有關規定以及有關業務指導文件要求,加強對項目建設的監管並及時驗收,於每年1月底前報送上年度服務業發展資金項目實施及績效情況總結。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財政部和業務主管部門對服務業發展資金進行預算績效管理,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省級財政和業務主管部門對服務業發展資金績效負總責,市(區、縣)級財政和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服務業發展資金項目實施和績效管理。

第二十五條獲得服務業發展資金的企業、單位收到資金後,應當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資金,並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同級業務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加強對服務業發展資金安排使用情況績效評價,評價重點是預算執行進度、項目建設實施情況、項目產出和社會、經濟效益等。

第二十七條財政部會同主管部門對服務業發展資金管理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加強對項目執行情況和服務業發展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地方各級財政和同級業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積極配合各級審計部門審計。

對造成項目實施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的地區,財政部和業務主管部門視情況終止項目並將資金收回中央財政。

具體承擔項目的地區應當建立項目退出和替補機制。

第二十八條各級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服務業發展資金項目審核、資金分配、項目執行等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服務業發展資金以及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以及造成隱性債務的,財政部將收回已安排的服務業發展資金,並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地方政府隱性債務問責辦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省級財政部門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備案。

實施細則應進一步明確資金支持範圍、支持方式、列支範圍、項目實施單位遴選條件、遴選程序、資金支付方式和進度、預算執行監督檢查、績效管理及信息公開等內容,突出可操作性和實效性。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農村物流服務體系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09〕228號)、《中小商貿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9〕229號)、《新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09〕630號)、《中央財政促進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3〕469號)以及《中央財政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5〕256號)、《〈中央財政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補充規定》(財建〔2016〕83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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