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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施行的《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進一步確立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的法律地位。發揮人民調解在醫療糾紛處理中的主渠道作用,是《條例》的一個亮點。目前,全國超六成醫療糾紛通過人民調解化解,調解成功率達85%以上。

在處理醫療糾紛中,人民調解相對其他方式有哪些優勢?如何完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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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醫患直接對抗

醫調委是一箇中立的第三方,可以將醫患雙方直接對抗轉化為第三方出面調解,並將調解的場地從醫院轉移到院外

家住河南省開封市的王女士因身體不適前往開封市某醫院就診。醫院門診檢查為宮內孕7周。第二天,她在醫院做了人工流產手術。

術後50天,王女士身體出現不適,下體斷斷續續流血。於是,她到另一家醫院就診,醫生告知此前流產手術做得不徹底,需進行清宮手術。

王女士認為第一家醫院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未告知手術風險及術後複查時間,導致自己再次手術治療,要求醫院賠償損失10萬元。而這家醫院認為沒有過錯,拒絕賠償。

隨後,王女士和家屬圍堵科室,情緒激動,影響了正常的診療秩序。醫院向開封市醫調委求助,醫調委立即派調解員趕往糾紛現場。經過調解員的解釋和勸說,王女士最終同意接受調解。

王女士和醫院共同選擇“醫學專家技術分析”來確定醫療過錯責任。開封市醫療糾紛調解委員會從醫學專家庫中,隨機抽取了3位專家。醫學專家組查閱王女士的病歷,認真核實醫方診療過程,提出了調解建議書。

通過調解,王女士和醫院均表示認可調解建議書,最終達成了調解協議。醫院同意一次性補償王女士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共計人民幣21500元,並在協議簽訂當日支付補償款。王女士對調解結果非常滿意,她的家屬因自己之前的不理智行為向醫院道歉。

近年來,各地普遍設立醫調委來調解醫患糾紛,有效化解了醫療糾紛。清華大學法學院院長申衛星分析,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是由政府購買服務、醫調委出面調解。醫調委是一箇中立的第三方,可將醫患雙方直接對抗轉化為第三方出面調解,並將調解的場地從醫院轉移到院外,避免患者和醫院直接對抗,有利於維護醫院的診療秩序。

醫調委處理醫療糾紛具有權威性、合法性、有效性。北京市華衛律師事務所主任鄭雪倩認為,2018年10月國務院出臺的《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進一步確立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制的法律地位。《條例》對人民調解機構的組織建立、人員資質、調解流程都有詳細規定,很好地規範了調解行為,有助於確立人民調解的權威性、合法性、有效性。

北京市醫調委常務副主任劉方介紹,北京市醫調委成立於2011年5月,受理北京範圍內醫療機構的醫療糾紛。目前,醫調委共有50多名工作人員,其中專職調解員40名,大部分具有醫學或法律學背景,每年受理約2000件醫療糾紛。

人民調解免費高效

因醫療過錯受到損害的患者能及時得到補償,既節省了當事人的成本,也節約了司法資源,提高了調解成功率

去年,家住山東省泰安市的王平帶著11歲的兒子開開來北京看病,結果遇到了麻煩。

開開在泰安市醫院查出顱內腫瘤。考慮當地醫院醫療能力有限,王平帶著他來到北京某三甲醫院就診。開開隨後接受手術,切除腫瘤。

術後沒幾天,王平就帶著開開出院,回老家休養。不到一週,開開傷口感染。之後,王平帶著開開多次坐火車來醫院處理傷口和換藥,當天又坐火車回老家。“去北京看病,不管多晚,當天都得趕回來,很折騰。”王平說,家庭經濟條件一般,開開做手術花了很多錢,不敢再多花錢。

“術前,醫院說開開的手術是一類手術,屬於無菌手術,不會有感染,可是不久後傷口感染了,院方肯定有責任。”王平說。他當時與醫院溝通,希望醫院能給予適當賠償,但沒有達成一致。他來到北京市醫調委,向工作人員說明了情況。“我的要求不多,就希望醫院能賠償因傷口感染所造成的醫療費3萬元。”

王平當天向北京市醫調委提交了看病的單據等材料,做完司法鑑定便回家等待調解結果。

不到一個月,王平就收到了出乎意外的調解結果:醫院承擔主要責任,賠償5萬元。

“只要醫院有責任,不管家屬提出多少錢,我們都會按照國家法律和相關規定來調解。”接手開開案子的北京市醫調委調解員劉振芳說,從提交的單據材料看,開開治療傷口感染花費3萬多元,加上因看病造成的交通費、誤工費等,醫院賠償5萬元是應該的。

“相比訴訟、行政調解等方式,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的優勢是時間短,程序簡單,醫患雙方不需承擔費用。”申衛星分析,患者如果通過訴訟來解決醫療糾紛,時間很長,程序複雜,還要支付律師費。例如,患者對一審不滿意,再上訴,就得進行二審,如果二審發現新的證據,就得發回重審。這可能耗時幾個月,甚至幾年。如果選擇行政調解,就是由衛生行政部門來調解,由於醫院又是其下屬單位,患者對衛生行政機關的調解結果可能不信任,效果有限,且耗時很長。

鄭雪倩所在的華衛律師事務所,每年處理700多件醫療糾紛案件。鄭雪倩說,時間長對醫療機構來說,可能沒有太大影響,但對患者影響很大,因為不能及時化解矛盾,他們不能得到及時救助和補償。而醫療糾紛人民調解機構具有鮮明的中立性,容易被醫患雙方接受,有助於雙方溝通。實踐證明,因醫療過錯受到損害的患者能及時得到補償,既節省了當事人的成本,也節約了國家司法資源,有力地提高了調解成功率。

“北京市醫調委規定,每個醫療糾紛的案子必須在30天內解決。”劉方介紹,通過人民調解,患者和家屬很省心,只需提供醫學評估所需的材料,然後回家等待醫調委作出的調解建議。

醫患雙方心服口服

醫療糾紛調解不是“和稀泥”,而是要準確把握醫療糾紛形成的原因,分析誰錯誰對、錯在哪裡、佔比多少

司法部的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9月,全國已建立醫調委3565個,人民調解工作室2885個,覆蓋全國80%以上的縣級行政區域,其中調解員2萬餘人,專職調解員5137人。2010年以來,全國共調解醫療糾紛54.8萬件,其中2018年上半年調解3.3萬件,每年超過60%的醫療糾紛採用人民調解方式,調解成功率在85%以上。

然而,醫療糾紛人民調解還存在一些困難,主要是經費不足和人才缺乏。

“為了方便患者和家屬,我們的辦公地點位置比較好,但租金太貴。由於辦公室房屋租金沒有補貼,為了降低支出,準備找一個房租便宜、位置差點的地方,但患者和家屬過去調解可能不方便了。”劉方對記者說。

“由於經費有限,醫調委的工作人員收入不高,對年輕人的吸引力有限。”劉方介紹,北京市醫調委的工作隊伍中,退休人員佔比很高。從事醫療糾紛調解工作不僅需要專業的醫學和法律知識,還需要豐富的生活閱歷。年輕的調解員要成長為優秀的調解員,需要經過較長時間的培養,只有較好的待遇才能留住年輕人。

申衛星認為,為了確保調解的完全中立,不能讓調解對象付費,而應由政府來購買服務。建議有關部門完善調解激勵機制,根據調解機構的實際效果給予激勵。有了良好的激勵機制,調解員幹起來才有勁頭。

“醫療糾紛調解不是‘和稀泥’,而是要準確把握醫療糾紛形成的原因,分析誰錯誰對、錯在哪裡、佔比多少,這樣才能讓醫患雙方都心服口服。”申衛星說。

據悉,30個省區市出臺了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相關規範性文件,其中11個省市出臺地方性法規或政府規章。司法部有關負責人表示,今後將為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提供製度保障和政策支持,推進醫療糾紛人民調解組織建設。

作 者 / 申少鐵 來 源 /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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