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鑑別DNA、醫療糾紛、精神病傷人” 這三個司法鑑定指導案例都是你所關心的事兒!

@所有人,

司法鑑定指導案例來了!

張大山同卵雙胞胎的DNA鑑定關鍵詞:司法鑑定 法醫物證鑑定 同卵雙胞胎

案情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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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6月30日下午,12歲女孩李平(化名)在放學路上失蹤。6天后,警方在李平家鄰居張大山(化名)家的化糞池中找到了李平赤裸的屍體。現場勘驗人員在張大山家的床蓆上發現一塊紅色斑跡,炕洞內發現一包女性衣服,經李平家屬辨認是李平失蹤當天所穿,檢查褲子發現有透明反光的可疑斑跡。對兩處斑跡的檢驗結果顯示,床蓆上的紅色斑跡是人血,DNA分型結果與被害人李平相同,李平褲子上的斑跡是人精斑,DNA分型結果與張大山相同,張大山有重大作案嫌疑。張大山到案後,對先奸後殺李平的作案事實供認不諱,警方將犯罪嫌疑人張大山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在審查中發現張大山有一個雙胞胎弟弟張小山(化名),雖然犯罪嫌疑人張大山已交代作案事實,為了排除合理懷疑,要求偵查機關對張小山也進行檢驗。檢驗結果讓警方感到吃驚的是張氏兄弟是同卵雙胞胎,DNA分型完全相同。為排除張小山作案的可能,檢察機關將案卷退回公安機關要求補充偵查,警方委託第四軍醫大學法醫司法鑑定所進行鑑定。

法院通知本案司法鑑定人出庭作證,經法院同意,檢察機關聘請了一位公安機關DNA專家出庭協助。法庭上,公安機關的DNA專家問道,如果發現某個基因座出現三等位基因現象,怎麼確定是汙染造成還是基因座本身的客觀表型?出庭鑑定人胸有成竹地回答道,如果多個基因座都出現三等位基因現象,一般來說汙染的可能性大,如果僅是單個基因座出現,再經過重複檢驗結果一致的話,通常可以確定該結果就是真實的。

最終法院採信了鑑定意見。在鐵的證據面前,犯罪嫌疑人張大山受到了法律的嚴懲。

鑑定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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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需要做DNA鑑定時,應當委託司法行政機關登記的具有法醫物證鑑定資格的司法鑑定機構去做。查驗司法鑑定機構有無法醫物證鑑定資質,可以在互聯網上鍵入www12348govcn,登錄“12348中國法網”,點擊首頁上的“尋鑑定”,再按頁面提示鍵入需要查詢的鑑定機構名稱,網頁會顯示鑑定機構和鑑定人的基本情況,供查詢人挑選。

二、 需要做DNA鑑定的每個人都要持本人身份證或者戶口本原件親自前往司法鑑定機構,工作人員將核對被鑑定人信息,複印有效證件,拍攝全體被鑑定人手持姓名和日期牌的合影,與被鑑定人簽訂鑑定委託書並收取鑑定費。

三、 鑑定人將提取被鑑定人的血樣或者唾液樣本,被鑑定人要在樣本採集單上捺印指紋。行動不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親自到司法鑑定機構登記和取樣的,可以請司法鑑定機構派員上門辦理。絕不能通過郵寄、快遞,以及被鑑定人自行取血送到鑑定機構等方式傳遞血樣,以免發生差錯、變質和遺失,即便是自己採的,自己送的,鑑定機構一概不予接受。

四、 鑑定完成後,司法鑑定機構會把《鑑定意見書》送達被鑑定人,並嚴格按照法律要求,保護被鑑定人個人隱私,DNA樣本絕不會用於被鑑定人要求以外的其他任何用途。

案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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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規DNA鑑定的作用和意義在我國已經是家喻戶曉,這項技術使無數犯罪分子落入法網,也使無數走失、被拐賣的兒童回到父母懷抱。現代法醫學對於非同卵雙胞胎及其他個體的個體識別,已經具備了非常成熟的分子生物學技術,理論上,可以識別全世界除同卵雙胞胎以外的所有個體。由於同卵雙胞胎具有相同的遺傳背景,基因所包含的DNA信息相同,常規法醫學個體識別技術一般無法區分。本案的司法鑑定人員通過比對同卵雙胞胎STR分型結果,發現了二者在vWA基因座上分型結果不同,進而抓住這一點,從重複檢驗和更換樣本類型來證實這一結果的可靠性,從而科學地甄別了本案涉及的同卵雙胞胎。這一案例,為同卵雙胞胎的甄別提供了一種可借鑑的技術思路。

專用名詞解釋

一、 法醫物證鑑定:是指運用免疫學、生物學、生物化學、分子生物學等的理論和方法,利用遺傳學標記系統的多態性對生物學檢材的種類、種屬及個體來源進行鑑定。主要包括:個體識別、親權鑑定、性別鑑定、種族鑑定和種屬認定等。

二、 同卵雙胞胎:是由一個受精卵分裂發育而成的雙胞胎,二者理論上具有完全相同的基因組。從經典遺傳學的角度, 使用短串聯重複序列和單核苷酸多態性等遺傳標記均不能對其進行有效的個體甄別。近年來國內外的研究結果表明,同卵雙胞胎的差異不僅體現在表觀遺傳水平(DNA甲基化、乙酰化等),還體現在基因組水平(拷貝數變異、線粒體等),這些都是甄別同卵雙胞胎可以考慮的方法。

王惠醫療損害責任糾紛鑑定關鍵詞:司法鑑定 法醫臨床鑑定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鑑定

鑑定人認真查閱病歷,依據醫療規範逐項審查醫療措施,召開有胸外科、內分泌科、麻醉科等臨床專科專家參加的案件研討會,會後請專家“背靠背”寫出意見。綜合各方意見,根據診療規範,鑑定人出具鑑定意見認為:第一,醫方對被鑑定人王惠的醫療行為遵守臨床規範,未發現診療過程存在明顯過錯。第二,被鑑定人王惠死亡後果是其病情變化與轉歸的結果,與醫療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依據不足。

鑑定人再次發言指出,對甲減患者通常應當先補充甲狀腺激素,待功能恢復至基本正常水平再手術。但本例有兩個特殊之處:一是本案發生時國產甲狀腺激素只有口服劑,而被鑑定人當時顯然無法口服吸收;二是甲狀腺激素水平恢復較慢,一般需4至6周,而病情危急不允許拖延。如果不及時手術,被鑑定人將死於膈疝導致的心肺功能衰竭;如果手術,被鑑定人甲狀腺功能嚴重低下很可能引發嚴重的呼吸循環抑制,且此種情況一旦發生,在搶救上存在很大難度,加上膈疝影響心肺功能,極有可能引發呼吸心跳驟停,甚至死亡。總之,手術,風險巨大,但尚有一線生機;不手術,死亡同樣不可避免。醫方雖然減少了麻醉藥物用量,但仍無法避免王惠發生嚴重的心肺功能衰竭,最終死於肺水腫、休克。

最終法院採信鑑定意見,綜合全案情況,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原告負擔。原告未提起上訴。

醫療損害責任糾紛鑑定主要包括:

(一)實施診療行為有無過錯;

(二)診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原因力大小;

(三)醫療機構是否盡到了說明義務、取得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書面同意的義務;

(四)醫療產品是否有缺陷、該缺陷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以及原因力的大小。

患者主張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保存和提交在該醫療機構就診、受到損害的證據。患者無法提交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為與受到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的證據,依法提出醫療損害鑑定申請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醫療糾紛的鑑定需要佔有儘可能全面的材料。對於死亡案例,如需確定死亡原因的,一般均應當進行屍體解剖與病理組織學檢驗。雖然在病歷資料完整的情況下,也可以進行死因分析,但分析結果可能與實際情況有所出入,甚至無法徹底查清死因,影響鑑定。

專用名詞解釋

馬冰法醫精神病鑑定關鍵詞:司法鑑定 法醫精神病鑑定

馬冰(化名)認為他偷盜鄰居張三(化名)的弟弟花生之事被張三發現,還被張三的兒子發到網上。他時常感覺張三在夜間砸他家的牆,遂懷恨在心,購買刀具伺機報復。2012年9月12日上午9時許,馬冰朝張三兄弟家的夾道里扔石頭,張三發現後雙方爭執,馬冰持刀刺中張三,並在追趕張三中連續刺其胸部、腰部、背部11刀,致張三心臟破裂死亡。作案後,馬冰在家中被抓獲。他供述,殺死張三是因為2012年農曆3月聽村民李四(化名)說,張三的兒子在網上說他偷花生的事,還說村裡人都是這麼說的,認為是張三告訴他兒子的。還有農曆正月,自己在家時常聽見後牆響,認為一定是張三砸他家的牆,馬冰兩次去砸張三家的牆,均被張三發現。

辦案機關調查發現,馬冰時年24歲,身體健康。父親早故,母親改嫁,與爺爺相依為命。爺爺與張氏兄弟交好,常託付他們教育馬冰。馬冰小學畢業後不再念書,平時宅在家裡,不愛說話,比較老實不惹事。考慮馬冰家族未發現精神病史,平素未見其精神異常,加上作案動機明確,辯護人未提出,司法機關未進行法醫精神病鑑定。

一審馬冰因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二審時律師調查發現馬冰所稱張三兒子在網上公佈其偷花生一事純系烏有,村民李四當時外出打工,從未向馬冰說及此事,感覺馬冰可能存在精神異常,申請進行法醫精神病鑑定。法院審查後認為辯護律師的申請符合本案實際,確有必要進行鑑定,遂批准委託司法鑑定機構對馬冰作案時是否有精神障礙進行鑑定,如果有精神障礙,評定其刑事責任能力(即精神障礙對其作案行為辨認和控制能力的影響程度)。

司法鑑定科學技術研究所司法鑑定中心依法受理委託,指派三名具有法醫精神病鑑定資格的鑑定人進行鑑定。鑑定人認真查閱了卷宗中文書、詢問筆錄、訊問筆錄、一審判決書。向看守所管教人員調查瞭解馬冰的表現和生活情況,管教人員反映馬冰在關押期間表現得越來越內向,沉默少語,死刑判決後表示不上訴,問他有什麼想法就“嘿嘿”笑兩聲,人變得越來越懶,不講衛生,時而莫名發笑,有點痴呆。精神檢查發現,馬冰意識清楚,情感淡漠,目光茫然,不時莫名獨自發笑。他說,偷花生的事被上網公佈是聽李四站在李家院子裡說的,殺人也是因為此事。還經常聽見張三說他的壞話,內容是說他偷東西一年多了,在看守所都能聽見,作案前也聽到其他不熟悉的人說他壞話,男聲女聲都有,但是就是找不到人。他堅信是張三兒子把他偷花生的事在網上公佈的,他對被判死刑感到無所謂。

鑑定人分析認為,馬冰無端懷疑自己偷花生一事被人在網上公佈,怎樣解釋說服都無效,還憑空聽見旁人說他壞話、聽到有人砸他家牆壁,應該屬於妄想與幻聽,症狀已持續一年多,涉案階段也是如此,作案行為與精神症狀直接相關,被精神症狀驅動,喪失了對作案行為的實質性辨認能力。按照現行精神障礙診斷標準及刑事責任能力評定規範綜合判斷,鑑定意見為:馬冰患“精神分裂症”,作案時處於發病期,受精神病的影響,實質性辨認和控制能力完全喪失,應評定為無刑事責任能力。

二審法院通知鑑定人出庭作證。法庭上,被害人的代理人、公訴人提出質疑,馬冰在作案前並沒有表現出任何精神異常,僅憑管教的點滴反映,為什麼鑑定為精神病?會不會是偽裝精神病?

鑑定人回答說:法醫精神病鑑定首先要排除偽裝的可能。本案被鑑定人馬冰從未接觸過精神病學知識,其症狀出現、演化符合疾病發展規律,到案後供述前後一致,旁證調查證實其懷疑內容的荒唐性。檢查時症狀流露自然,否認自己有精神病,據此可排除偽裝精神病可能。精神分裂症是一組病因未明的精神病,多起病於青壯年,症狀表現多樣,具有思維、情感、行為等多方面障礙及精神活動不協調,診斷標準非常嚴格。大家比較容易發現、認同以行為紊亂為主要表現的所謂“武瘋子”,但是以思維障礙為主的“文瘋子”的異常行為或精神活動比較隱蔽,一般人難以察覺其存在精神異常。如本案的馬冰,周圍人覺得他只是不願與人多接觸,年輕怕吃苦不願外出打工,只有深入瞭解後才能發現他在偷花生後,逐漸出現了無端懷疑被人網上傳播、憑空聽見周圍人議論此事,講他壞話,砸他家牆壁等,現實檢驗能力喪失,與檢查所見相互印證,其表現完全符合診斷精神分裂症的症狀標準、病程標準、嚴重程度標準和排除標準,因此鑑定結論為馬冰患有精神病。

經審理,法院採信司法鑑定意見,認定馬冰作案時處於精神病的發病期,辨認和控制能力完全喪失,未追究其刑事責任,轉而依法對其實施強制醫療。

目前法醫精神病鑑定的啟動權主要由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等辦案機關掌握,當事人或其委託的律師認為有必要的,可以提出鑑定申請。

從事法醫精神病鑑定的鑑定機構,應當具備法律規定的設立條件。

對被鑑定人進行法醫精神病鑑定的,應當通知委託人或者被鑑定人的近親屬到場見證。

接受委託的鑑定機構應當指定本機構二名以上鑑定人進行鑑定。對於疑難複雜的鑑定,可以指定多名鑑定人進行;重新鑑定,則應當至少有一名鑑定人具有高級技術職稱。

精神分裂症是精神病中一種常見類型,症狀表現多樣化,一些患者在一般人看來並不認為其有精神病,但在涉及妄想內容時,病人出現病態的推理和過激行為,給公共安全帶來極大危害,家人和周圍人應密切關注其言談舉止,注意發現精神異常的苗頭,一旦出現可疑跡象,應當立即找精神科醫生諮詢或者就醫。

專用名詞解釋

法醫精神病鑑定:是運用司法精神病學的理論和方法,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精神狀態、法定能力(如刑事責任能力、受審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為能力、監護能力、被害人自我防衛能力、作證能力等)、精神損傷程度、智能障礙等問題進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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