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男子潛入工地墜亡,妻兒起訴工地索賠171萬餘元,工地拒賠償大家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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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工地是禁止無關人員隨意進出的,這是個基本的常識問題,即使是他們自己的工作人員進入也是需要截頭盔的,工地的安全問題更突出且各種工具,車輛,機械,材料無處不在,到處都凹凸不平,溝坎眾多,外人進去恐有安全之慮,而且恐其會有意無意有損其內中工具,材料,機械等等,使之影響其正常工作或造成損失。

所提之人不管什麼原因,無視工地規定,擅闖工作場所,你沒有任何理由那麼就是非奸即盜!出了問題當鷲由自取!怨不得何人!若是有病而進入,你有病當去醫院或家人應看好,有病就是擅闖的理由嗎?若是精神問題巳失自控能力,這個就完全是家屬的問題了,你作為家屬沒看好有病的家人,那完全是你監護不力!因此而出意外實應由家人付全責!就因為是病人擅闖工地意外而亡就遷怪工地並予鉅額勒索!實無道理且屬無恥行徑!利用一個病人的意外而勒索他人,勒索單位難道不是流氓行徑嗎?

工地拒陪是合理的!正常人是不會隨意無視規定進入工地的,擅闖者也多半屬非奸即盜,工地可追究其擅闖責任!病人(精神問題者)闖入若出意外主要是家屬責任!沒有看護好病人至其亂跑而出意外,工地沒有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出於人道關懷,工地方給予一定的補償那是另回事,家屬據此索要鉅額倍償就完全是無理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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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大概是這樣:

梁某因身患重病到北京看病,期間潛入一處建築工地,從工地六樓處墜樓身亡。梁某的母親和妻兒認為建築工地疏於監管、缺乏完備安全防範措施是導致梁某死亡的最主要原因,因此將建築公司告上法院,索賠171萬餘元。

目前,這個案件法院已作出一審判決,建築公司既不具有侵權的故意或過失,也不存在過錯,與梁某的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判決駁回了梁某親屬的索賠請求。

但是,這只是一審判決,該男子家屬不服判決,已經提起上訴!

建築工地不屬於公共場所,禁止其他無關人員進入。並且,作為施工方,為了避免無關人員進入施工場所,還特意在工地四周搭建圍牆以及圍擋。建築公司已盡到相應的責任,本次事件的產生完全是因為梁某的個人行為導致。

這次法院的判決相當的公平合理。我們見過多少案件,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導致有時候即便作為沒有任何過錯的一方,因為息事寧人等需要,最後仍然被判決承擔部分的責任。法院的判決是具有公開性,具有社會行為指引性,具有價值導向性。通過這樣的判決,可以讓無理取鬧的人不僅承擔訴訟費等等法律成本支出,通過也可以通過相應規定或判例進行明確,作為被告方因此承擔的律師費等各項費用也應當由原告方承擔。


葉律師


像這樣的事情發生,工地是有一定責任的,一分不賠有點兒說不過去。

第一,患病男子潛入建築工地,在樓上墜亡。如果該男子不是故意自殺的話,那麼該男子不論於什麼原因?其作為一個正常的人,從工地上不小心墜亡,主要過錯還是在該男子,故該男子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第二,男子的妻兒起訴工地索要170餘萬元,這顯然是獅子大開口。他們這是把全部過錯都歸罪於工地一方,而不講自身的責任,其過高的訴訟請求法院當然是不支持的。



第三,按說工地應當是嚴禁閒雜人員進入的,作為施工方,應當有專人看管工地。該男子雖然患病,但是進入工地也是不允許的。在這起事件中,很顯然工地一方的管理人員沒有盡到相應的管理義務,或者是沒有阻止男子進入工地的行為。這也說明工地一方是有一定的疏忽和過失的。

工地一方雖然不是該男子死亡的直接責任者,但是至少也應當承擔一些管理不善、看管不嚴的責任。所以工地一方拒絕賠償也是不對的。

第四,就因為工地不是公共場所,所以工地一方沒有能夠及時阻止男子進入,並且對於事發時不知情,沒有采取相應的措施,所以工地才能夠難咎其責。

當然,男子的親屬索要170多萬元,顯然是有訛人之嫌,但是工地一方拒賠也有失偏頗。最公平合理的方式就是,工地一方應當承擔20%左右的賠償責任。

不知道您認為是否正確?


法重情深


去年我們大廈,有一個男人低頭玩手機,撞在了大廈外牆玻璃上,造成眉骨開裂。事後,他找物業公司賠償,物業公司出於人道主義,帶他去醫院,幫付了醫藥費。他還不依不饒,說要賠他精神損失費,誤工費之類的。物業公司,直接一句話,你去走司法程序吧,據說,那男的還真諮詢了律師,律師直接不鳥他。

所以說現代的人,維權意識過當,出了事不是想想,怎麼處理後事,而是想著怎麼趁著出了事,找個責任單位訛點錢。

據我所知,現在很多這種碰瓷團伙,專門找那些有漏洞的公共場所或者私人場所,製造碰瓷的機會,賺取賠償金。因為這種事,有一段時間,差點把城管局都嚇得瑟瑟發抖。

本人是支持該工地做法的,絕不縱容碰瓷行為,不能說因為病人跑人家工地去作死,工地就因為管理不當要賠償。

那以後估計,工地都不用開工了,所有快死的人都去工地尋死,好得一筆賠償給家人。

太扯了,這個。。。




茶館說事


我們先來大致瞭解一下事情經過,去年6月28日 一早,男子梁某從施工樓6層墜樓身亡。

事發後,梁某家人把梁某的死亡歸咎於建築公司疏於監管、缺乏完備的安全防範措施、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梁某家人認為,如果當時有值守阻止梁某進入,梁某就不會不慎失足墜樓。

而後,梁某家人起訴建築公司,索賠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一系列費用,共計171萬餘元。

梁某家人起訴後,建築公司當庭表示,梁某的死亡並非建設工地所致。

第一,工地有圍牆阻攔,進出工地大門有人看守。

梁某身為成年人,並非施工人員,非法闖入,死亡完全是自己造成。

第二,梁某身患絕症,無非就是想,自己死後家人可以找到建築工地賠償。

第三,建築公司沒有安全上的失誤,完全處於被動,沒理由理由承擔責任。

法院審理,建築工地四周建有圍牆,未經管理人許可偷偷潛入。

而且,墜樓的平臺有圍擋欄杆,與平臺外沿有一定的距離。

堅定為梁某自己主動穿越護欄自殺。

因此,法院認定,建築公司存在過錯,駁回了梁某親屬的索賠請求。

通過此事我們可以看出,雖然現目前網絡上有很多負面信息,偷盜死亡,在別人家門口滑到摔傷,事後都有一定賠償。

然而,想要鑽法律空子,敲詐勒索,這種小人行徑是行不通的,所以,請大家懂法守法,不要試圖鑽空子牟利。


遇我得福


簡述一下事情起因:一個身患絕症的癌症病患者,在去北京治療期間,為了減輕家庭的負擔,偷偷進入工地並爬上六樓平臺跳下導致死亡。家屬認為工地缺乏管理,要求賠償171萬。經審理後,認定工地不負任何責任,駁回家屬訴求,並且二審也維持原判。

下面說說看法:

1.工地門口有醒目的警示牌書寫“非項目施工人員未經允許不得入內”,且有專人在進出口看守,四周也設有圍欄,盡到了安全防護管理和警示義務。

2.死者作為成年人,未經允許,且繞過看守人員,穿越防護措施,擅自進入施工區域。且未佩戴安全帽等安全設施。

3.死者身患絕症,非工地施工人員,未履行告知義務。其進入目的就是為了瞭解自己生命,減輕自身痛苦和家人負擔。

4.病人身患絕症,家屬照顧不周。一個絕症患者,自身情緒很難管理,家人有責任疏導和安慰患者,並看護好患者的身體及安全狀況。

5.任何周密的措施都擋不住一個一心求死的人。死者是特意繞過管理,尋找任何不被發現的可能,且爬上六樓平臺。這是明顯的求死心切。

該事件中建築工地已經做了周密的防護,不存在管理疏漏。家屬的賠償要求屬於無理要求,這種事要是能賠償,以後絕症患者還真的有了榜樣了,將會嚴重影響公序良俗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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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天評地鹽城哥


我覺得還是國家法律的不健全,碰瓷兒一碰一個準,闖紅燈死的,不去定責任,一律機動車輛責任,小偷墜樓死的一律被偷人家責任,爬到別人家跳樓自殺死的一律房主責任,自己把孩子在車裡悶死的一律學校沒有打卡告知家長學生沒來的責任,偷了水仙當韭菜吃毒死的一律是沒看好自己家花盆的責任,買了除草劑自殺死的只要是死了人的一律是賣農藥沒有預見性的責任,只要死人的都是弱勢群體,國家都是予以支持的。說白了還是職權部門怕麻煩,把有經濟能力的一方當作冤大頭,自己則是能躲就躲,怕苦主鬧……所以才有了現在這個風氣,死了人,先是找責任方,沒有責任方創造責任方也要訛


認真掉肉的sheep


患病男子潛入工地後墜亡,妻兒起訴要求工地賠償171萬。工地認為患病男子的墜亡與自己沒有關係,因此不同意對方提出的賠償要求。經過審理,法院認為工地對患病男子的墜亡不存在故意或過失,因此工地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依照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承擔侵權責任必須要有主觀過錯、侵權行為、損害後果以及侵權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四個要素。在本案中,患病男子是自己在未被允許的情況下偷偷潛入工地的,因此工地不存在主觀過錯。而且作為一名成年男子,理應認識到工地的環境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和危險性。最重要的是,患病男子的墜亡是他自己造成的,和工地無關。綜上所述,法院判決工地不承擔責任並無不妥。

我們現在最大的問題是權利意識膨脹而義務意識萎縮。出現問題以後,不是首先反思自己的行為有沒有過錯,總是想著怎麼樣把責任歸結到對方身上,進而獲取相應的賠償。

據說,患病男子的妻兒對一審判決結果不服,已經提起上訴。可以預見,二審將會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希望法院能繼續堅持原則秉公辦案,讓一個個鮮活的判例為社會大眾普法。


榨汁小二郎


這個事件,工地一分錢都不該賠,非但如此,我覺得甚至死者應該賠償工地的損失。

這個人是身患重病,然後找一個工地墜亡,這事跟工地沒有任何關係,他死是他死的問題,而不應該碰瓷別人。

如果這個案子賠償,這個世界就亂了,想死的人,找個地方自殺,然後就獅子大張口索賠,多好的生意呀。

媒體報道,死者因身患重病到北京看病,期間潛入一處建築工地,從工地六樓處墜樓身亡。死者的母親和妻兒認為建築工地疏於監管、缺乏完備安全防範措施是導致死亡的最主要原因,因此將建築公司告上法院,索賠171萬餘元。

目前,這個案件法院已作出一審判決,建築公司既不具有侵權的故意或過失,也不存在過錯,與梁某的死亡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判決駁回了死者親屬的索賠請求。

這個案子一審沒有和稀泥,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我們就需要更多這樣的案例,讓我們的法律發揮更大的價值。


韓東言


首先我表明觀點:完全贊同法院判決。1.作為建築工地,是封閉場所不是公共場所,沒有經過批准、與工地沒有任何關聯人員都屬於非法,工地當然也沒有義務確保護非法進入者的人身安全。2.一段時間以來,社會上老是出現一個奇怪的現象:只要是死了人好像就要有人為此承擔責任,也不問青紅皂白。行人闖紅燈被撞,司機要賠償;學生意外死亡哪怕是在家裡跳樓,學校要賠償;碰瓷者被撞司機要賠償……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似乎“同情弱者”成了規矩。我覺得,現在是法治社會,一切都應該按照法律規定來辦事,依法治國才是正道。毫無原則地所謂同情弱者是對法律的褻瀆對正義公正的挑釁。

3.作為承擔社會公平正義的裁決者,法官必須保持清醒的頭腦,嚴格依法辦事是非常必要,對倡導、樹立全社會正氣有著風向標的標杆意義。和事老式法官應該逐漸出局。一是一二是二,是非必須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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