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病男子潜入工地坠亡,妻儿起诉工地索赔171万余元,工地拒赔偿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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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是禁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出的,这是个基本的常识问题,即使是他们自己的工作人员进入也是需要截头盔的,工地的安全问题更突出且各种工具,车辆,机械,材料无处不在,到处都凹凸不平,沟坎众多,外人进去恐有安全之虑,而且恐其会有意无意有损其内中工具,材料,机械等等,使之影响其正常工作或造成损失。

所提之人不管什么原因,无视工地规定,擅闯工作场所,你没有任何理由那么就是非奸即盗!出了问题当鹫由自取!怨不得何人!若是有病而进入,你有病当去医院或家人应看好,有病就是擅闯的理由吗?若是精神问题巳失自控能力,这个就完全是家属的问题了,你作为家属没看好有病的家人,那完全是你监护不力!因此而出意外实应由家人付全责!就因为是病人擅闯工地意外而亡就迁怪工地并予巨额勒索!实无道理且属无耻行径!利用一个病人的意外而勒索他人,勒索单位难道不是流氓行径吗?

工地拒陪是合理的!正常人是不会随意无视规定进入工地的,擅闯者也多半属非奸即盗,工地可追究其擅闯责任!病人(精神问题者)闯入若出意外主要是家属责任!没有看护好病人至其乱跑而出意外,工地没有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出于人道关怀,工地方给予一定的补偿那是另回事,家属据此索要巨额倍偿就完全是无理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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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大概是这样:

梁某因身患重病到北京看病,期间潜入一处建筑工地,从工地六楼处坠楼身亡。梁某的母亲和妻儿认为建筑工地疏于监管、缺乏完备安全防范措施是导致梁某死亡的最主要原因,因此将建筑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71万余元。

目前,这个案件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建筑公司既不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也不存在过错,与梁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判决驳回了梁某亲属的索赔请求。

但是,这只是一审判决,该男子家属不服判决,已经提起上诉!

建筑工地不属于公共场所,禁止其他无关人员进入。并且,作为施工方,为了避免无关人员进入施工场所,还特意在工地四周搭建围墙以及围挡。建筑公司已尽到相应的责任,本次事件的产生完全是因为梁某的个人行为导致。

这次法院的判决相当的公平合理。我们见过多少案件,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有时候即便作为没有任何过错的一方,因为息事宁人等需要,最后仍然被判决承担部分的责任。法院的判决是具有公开性,具有社会行为指引性,具有价值导向性。通过这样的判决,可以让无理取闹的人不仅承担诉讼费等等法律成本支出,通过也可以通过相应规定或判例进行明确,作为被告方因此承担的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也应当由原告方承担。


叶律师


像这样的事情发生,工地是有一定责任的,一分不赔有点儿说不过去。

第一,患病男子潜入建筑工地,在楼上坠亡。如果该男子不是故意自杀的话,那么该男子不论于什么原因?其作为一个正常的人,从工地上不小心坠亡,主要过错还是在该男子,故该男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男子的妻儿起诉工地索要170余万元,这显然是狮子大开口。他们这是把全部过错都归罪于工地一方,而不讲自身的责任,其过高的诉讼请求法院当然是不支持的。



第三,按说工地应当是严禁闲杂人员进入的,作为施工方,应当有专人看管工地。该男子虽然患病,但是进入工地也是不允许的。在这起事件中,很显然工地一方的管理人员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或者是没有阻止男子进入工地的行为。这也说明工地一方是有一定的疏忽和过失的。

工地一方虽然不是该男子死亡的直接责任者,但是至少也应当承担一些管理不善、看管不严的责任。所以工地一方拒绝赔偿也是不对的。

第四,就因为工地不是公共场所,所以工地一方没有能够及时阻止男子进入,并且对于事发时不知情,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所以工地才能够难咎其责。

当然,男子的亲属索要170多万元,显然是有讹人之嫌,但是工地一方拒赔也有失偏颇。最公平合理的方式就是,工地一方应当承担20%左右的赔偿责任。

不知道您认为是否正确?


法重情深


去年我们大厦,有一个男人低头玩手机,撞在了大厦外墙玻璃上,造成眉骨开裂。事后,他找物业公司赔偿,物业公司出于人道主义,带他去医院,帮付了医药费。他还不依不饶,说要赔他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之类的。物业公司,直接一句话,你去走司法程序吧,据说,那男的还真咨询了律师,律师直接不鸟他。

所以说现代的人,维权意识过当,出了事不是想想,怎么处理后事,而是想着怎么趁着出了事,找个责任单位讹点钱。

据我所知,现在很多这种碰瓷团伙,专门找那些有漏洞的公共场所或者私人场所,制造碰瓷的机会,赚取赔偿金。因为这种事,有一段时间,差点把城管局都吓得瑟瑟发抖。

本人是支持该工地做法的,绝不纵容碰瓷行为,不能说因为病人跑人家工地去作死,工地就因为管理不当要赔偿。

那以后估计,工地都不用开工了,所有快死的人都去工地寻死,好得一笔赔偿给家人。

太扯了,这个。。。




茶馆说事


我们先来大致了解一下事情经过,去年6月28日 一早,男子梁某从施工楼6层坠楼身亡。

事发后,梁某家人把梁某的死亡归咎于建筑公司疏于监管、缺乏完备的安全防范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梁某家人认为,如果当时有值守阻止梁某进入,梁某就不会不慎失足坠楼。

而后,梁某家人起诉建筑公司,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一系列费用,共计171万余元。

梁某家人起诉后,建筑公司当庭表示,梁某的死亡并非建设工地所致。

第一,工地有围墙阻拦,进出工地大门有人看守。

梁某身为成年人,并非施工人员,非法闯入,死亡完全是自己造成。

第二,梁某身患绝症,无非就是想,自己死后家人可以找到建筑工地赔偿。

第三,建筑公司没有安全上的失误,完全处于被动,没理由理由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建筑工地四周建有围墙,未经管理人许可偷偷潜入。

而且,坠楼的平台有围挡栏杆,与平台外沿有一定的距离。

坚定为梁某自己主动穿越护栏自杀。

因此,法院认定,建筑公司存在过错,驳回了梁某亲属的索赔请求。

通过此事我们可以看出,虽然现目前网络上有很多负面信息,偷盗死亡,在别人家门口滑到摔伤,事后都有一定赔偿。

然而,想要钻法律空子,敲诈勒索,这种小人行径是行不通的,所以,请大家懂法守法,不要试图钻空子牟利。


遇我得福


简述一下事情起因:一个身患绝症的癌症病患者,在去北京治疗期间,为了减轻家庭的负担,偷偷进入工地并爬上六楼平台跳下导致死亡。家属认为工地缺乏管理,要求赔偿171万。经审理后,认定工地不负任何责任,驳回家属诉求,并且二审也维持原判。

下面说说看法:

1.工地门口有醒目的警示牌书写“非项目施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入内”,且有专人在进出口看守,四周也设有围栏,尽到了安全防护管理和警示义务。

2.死者作为成年人,未经允许,且绕过看守人员,穿越防护措施,擅自进入施工区域。且未佩戴安全帽等安全设施。

3.死者身患绝症,非工地施工人员,未履行告知义务。其进入目的就是为了了解自己生命,减轻自身痛苦和家人负担。

4.病人身患绝症,家属照顾不周。一个绝症患者,自身情绪很难管理,家人有责任疏导和安慰患者,并看护好患者的身体及安全状况。

5.任何周密的措施都挡不住一个一心求死的人。死者是特意绕过管理,寻找任何不被发现的可能,且爬上六楼平台。这是明显的求死心切。

该事件中建筑工地已经做了周密的防护,不存在管理疏漏。家属的赔偿要求属于无理要求,这种事要是能赔偿,以后绝症患者还真的有了榜样了,将会严重影响公序良俗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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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天评地盐城哥


我觉得还是国家法律的不健全,碰瓷儿一碰一个准,闯红灯死的,不去定责任,一律机动车辆责任,小偷坠楼死的一律被偷人家责任,爬到别人家跳楼自杀死的一律房主责任,自己把孩子在车里闷死的一律学校没有打卡告知家长学生没来的责任,偷了水仙当韭菜吃毒死的一律是没看好自己家花盆的责任,买了除草剂自杀死的只要是死了人的一律是卖农药没有预见性的责任,只要死人的都是弱势群体,国家都是予以支持的。说白了还是职权部门怕麻烦,把有经济能力的一方当作冤大头,自己则是能躲就躲,怕苦主闹……所以才有了现在这个风气,死了人,先是找责任方,没有责任方创造责任方也要讹


认真掉肉的sheep


患病男子潜入工地后坠亡,妻儿起诉要求工地赔偿171万。工地认为患病男子的坠亡与自己没有关系,因此不同意对方提出的赔偿要求。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工地对患病男子的坠亡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因此工地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必须要有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个要素。在本案中,患病男子是自己在未被允许的情况下偷偷潜入工地的,因此工地不存在主观过错。而且作为一名成年男子,理应认识到工地的环境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和危险性。最重要的是,患病男子的坠亡是他自己造成的,和工地无关。综上所述,法院判决工地不承担责任并无不妥。

我们现在最大的问题是权利意识膨胀而义务意识萎缩。出现问题以后,不是首先反思自己的行为有没有过错,总是想着怎么样把责任归结到对方身上,进而获取相应的赔偿。

据说,患病男子的妻儿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已经提起上诉。可以预见,二审将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希望法院能继续坚持原则秉公办案,让一个个鲜活的判例为社会大众普法。


榨汁小二郎


这个事件,工地一分钱都不该赔,非但如此,我觉得甚至死者应该赔偿工地的损失。

这个人是身患重病,然后找一个工地坠亡,这事跟工地没有任何关系,他死是他死的问题,而不应该碰瓷别人。

如果这个案子赔偿,这个世界就乱了,想死的人,找个地方自杀,然后就狮子大张口索赔,多好的生意呀。

媒体报道,死者因身患重病到北京看病,期间潜入一处建筑工地,从工地六楼处坠楼身亡。死者的母亲和妻儿认为建筑工地疏于监管、缺乏完备安全防范措施是导致死亡的最主要原因,因此将建筑公司告上法院,索赔171万余元。

目前,这个案件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建筑公司既不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过失,也不存在过错,与梁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判决驳回了死者亲属的索赔请求。

这个案子一审没有和稀泥,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我们就需要更多这样的案例,让我们的法律发挥更大的价值。


韩东言


首先我表明观点:完全赞同法院判决。1.作为建筑工地,是封闭场所不是公共场所,没有经过批准、与工地没有任何关联人员都属于非法,工地当然也没有义务确保护非法进入者的人身安全。2.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老是出现一个奇怪的现象:只要是死了人好像就要有人为此承担责任,也不问青红皂白。行人闯红灯被撞,司机要赔偿;学生意外死亡哪怕是在家里跳楼,学校要赔偿;碰瓷者被撞司机要赔偿……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似乎“同情弱者”成了规矩。我觉得,现在是法治社会,一切都应该按照法律规定来办事,依法治国才是正道。毫无原则地所谓同情弱者是对法律的亵渎对正义公正的挑衅。

3.作为承担社会公平正义的裁决者,法官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严格依法办事是非常必要,对倡导、树立全社会正气有着风向标的标杆意义。和事老式法官应该逐渐出局。一是一二是二,是非必须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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