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作還款承諾 保證人是否可免除保證責任

債務人作還款承諾 保證人是否可免除保證責任

吳某向趙某借款20000元,並出具借條,約定按照月利率2%計息,並由嚴某簽字擔保,有借條為證。後趙某多次向吳某、嚴某催要借款及利息,吳某僅於2018年2月28日出具承諾書,保證在2019年春節前還清借款。但至今仍未付清,趙某無奈將吳某、趙某二人告上法庭。近日,安徽省舒城縣人民法院審理了該案。

本案在審理中,擔保人嚴某辯稱,借條是吳某打的,與我無關。當時吳打電話讓我來簽字擔保,後期不會再找我麻煩。我去簽了字就離開了。吳某有還款能力,而且後來他在沒有通知我的情況下向債權人做了承諾,我的擔保責任應結束。

法院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吳某向趙某出具的借條,是借貸主體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合法有效,雙方借貸關係成立。趙某向吳某提供了借款,吳某未能於承諾時間還款,其行為構成違約,應承擔及時清償借款及利息的義務。嚴某在借條上簽字擔保,因未約定保證方式,故依法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方式,其對吳某上述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嚴某主張該借款發生在趙某與吳某之間,與己無關,但其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確認,故應對案涉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故依法判決:被告吳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償還原告趙某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20000元為本金,自2017年3月27日按月利率2%計息至本清時止);被告嚴某對上述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官釋法:保證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形式。其中一般保證是保證人僅對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負補充責任的保證,也是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的保證;連帶責任保證是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與債務人負連帶責任的保證。如果當事人對一般保證沒有特別約定的,保證人即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另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這個期間如果出借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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