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發佈】丹東東港致8死1失蹤的沉船事故3名責任人被判刑


【權威發佈】丹東東港致8死1失蹤的沉船事故3名責任人被判刑


遼寧省丹東市兩艘船隻在鴨綠江西水道進行貨物交接裝卸時,由於貨物裝載不合理、船長指揮操作不當,眾多裝卸工集體從大船跳向小船致小船傾覆,造成8名裝卸工溺水死亡、1名裝卸工失蹤。遼寧省丹東市中級法院近日認定,包括兩名船長在內的3名責任人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一審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至緩刑不等的刑罰。

經審理查明,2017年8月28日23時許,丹東某水產公司所屬“丹海邊貿787”船(以下簡稱大船)在丹東下轄東港市的鴨綠江西水道向該公司所屬一艘“三無”船舶(以下簡稱小船)進行貨物倒裝作業,被告人安剛組織並帶領33名裝卸工具體負責將貨物從大船卸至小船上。大船船長於德輝、小船船長楊峰劍均系無證駕駛船舶。次日1時,在貨物裝卸過程中,於德輝擅離職守,未能根據當時大船逐漸空載、小船逐漸重載的情況而適時調整帶纜長度,造成纜繩持續受力並導致纜繩損傷。楊峰劍對卸載到小船的貨物佈置不當,裝載不合理,導致重心過高,削弱了船舶穩定性。

當貨物裝卸完畢,裝卸工從大船集中跳向小船左舷時,連接大船和小船的艏纜因受力過大斷裂,小船瞬間傾覆。事故造成8名裝卸工溺水死亡、1名裝卸工失蹤的嚴重後果。

法院認為,被告人於德輝、楊峰劍、安剛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為均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鑑於於德輝、楊峰劍、安剛自動投案,屬自首,依法應從輕處罰。為此,判處於德輝有期徒刑3年,判處楊峰劍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判處安剛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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