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昱霖要求吳秀波支付天價“分手費”,敲詐勒索罪應該無罪辯護

2019年1月18日,陳昱霖父母以女兒的社交平臺發文稱:此前自陳昱霖在2018年中秋節指責過吳秀波後,這件事隨後得到了女兒跟吳秀波的和解,吳秀波答應賠償給自己女兒陳昱霖一大筆錢。原本以為事情告一段落,可陳昱霖父母在文章中開始向吳秀波以及公眾求助。長文裡寫道:吳秀波答應賠錢但只匯了一部分的款,後來,吳秀波以辦理手續的理由讓陳昱霖回國,沒想到,自己女兒陳昱霖剛到機場就被抓走了。原來吳秀波早已經報案稱受到陳昱霖以曝光隱私為要挾勒索錢財,如今陳昱霖也許將會面臨10多年的牢獄之災。


陳昱霖要求吳秀波支付天價“分手費”,敲詐勒索罪應該無罪辯護


這則娛樂圈“爆料”迅速引起法律圈普遍關注,吳秀波因為同居女友陳昱霖索要天價“分手費”指控其敲詐勒索是否成立?我的朋友丁金坤律師在博客中做了解釋說“不構成敲詐勒索罪”,因為男女同居關係等同於親屬關係,親屬關係之間不構成敲詐勒索。作為辦理過3700餘萬元敲詐勒索案成功無罪辯護的刑事辯護律師,我也想說上幾句,與諸君分享。

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我國《刑法》沒有對何為“敲詐勒索”做出解釋,這就導致我們只能藉助《漢語詞典》。《漢語詞典》的解釋是“指依仗勢力或抓住把柄進行恐嚇,用威脅手段索取財物”。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需要滿足3個構成要件,第一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第二是採取威脅或要挾等手段,第三是被害人產生恐懼情緒交出財產。其中被害人是否交出財物,是判斷是否既遂的標準。陳昱霖以曝光隱私為手段要求吳秀波支付天價“分手費”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就要看該行為是否滿足上述“三要件”。

陳昱霖與吳秀波之間存在長達7年的同居關係,陳昱霖索要“分手費”一般情況下屬於民事行為,畢竟法院也有支持支付“分手費”的案例,當然往往是男方主動書寫因為感情欺騙等原因給予女方補償,只要是“真實意思的表示”法院很少因為“公序良俗”予以干涉。但陳昱霖以曝光隱私為由要求吳秀波支付天價“分手費”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則一方面要看陳昱霖是否採取威脅或要挾等手段,另一方面要看吳秀波是否產生恐懼情緒。


陳昱霖要求吳秀波支付天價“分手費”,敲詐勒索罪應該無罪辯護


陳昱霖在與吳秀波討論“分手費”問題,如果吳秀波對向陳昱霖支付“分手費”並不反對,只是對“分手費”數額提出異議,甚至吳秀波都沒有提出異議而是答應支付,後來又以此為由報警指控陳昱霖“敲詐勒索”,則本案存在無罪辯護空間。即使是天價“分手費”,吳秀波沒有明確表示反對或者只對數額表示反對,則說明雙方依舊是民事糾紛,至於該“分手費”能否被法院支持不是該案件轉化為刑事案件的事由。另外,陳昱霖曝光隱私如果是曝光自己與吳秀波之間“男女同居關係”的隱私也不足以構成要挾,陳昱霖是該隱私的當事人,她完全有對外公佈的權利。如果陳昱霖試圖曝光吳秀波與陳昱霖無關的隱私,這才可能涉嫌要挾與威脅。當然,以吳秀波的“江湖經驗”,能夠被“暴露隱私”威脅或要挾,或者說陳昱霖揚言曝光隱私的行為是否足以讓吳秀波產生恐懼情緒,也是本案屬於行政處罰上的敲詐勒索還是刑法上的敲詐勒索重要區別。一些人看到“數額巨大”就不問情由一律認為構成刑事犯罪完全不管嫌疑人“怎麼敲詐”、“如何勒索”,這其實是一種“結果歸罪法”。

我當年辦理袁某等敲詐勒索某公有企業3700萬元案,我就堅持無罪辯護。涉案金額超過50萬元就屬於“數額特別巨大”,量刑有期徒刑10年以上。對於“要麼無罪要麼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案件,認罪就意味著沒有迴旋餘地,律師第一反應是無罪辯護。我認為一則公有制企業不是個人不會感到恐懼,其作出交付財物的行為需要黨組會討論甚至上級主管部門批准,不屬於敲詐勒索適格對象;二則雙方在公安派出所談判,派出所不屬於敲詐勒索適格地點,受害人不滿意隨時可以報警,除非派出所參與脅迫;三則雙方基於合法借貸關係產生債權債務,即使要求天價補償款也屬於民事範圍,受害人可以選擇接受或者不接受,而不是先接受再報警,這明顯是“設陷阱”;四則被告人採取盯梢、跟蹤、頻繁上門討債等方式只會讓受害人公司感到厭煩而不是恐懼,該公司法人代表有著三十多年商業活動的“江湖經驗”,不是涉世未深的年輕人,達不到讓他感到恐懼的強度。我還補充提出,被告人最多是討債的方式方法有問題,達不到敲詐勒索的強度。結果法院否定了公訴人敲詐勒索的指控,以尋釁滋事罪定罪14個月,實現了“關多久判多久”的“實報實銷”,幾位被告人正好回家過年。

陳昱霖涉嫌敲詐勒索吳秀波案,光看數額顯然屬於“要麼無罪要麼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案件,律師的第一原則只能是無罪辯護。然後從敲詐勒索罪的犯罪構成入手見招拆招,特別是向陳昱霖瞭解雙方商討“分手費”的細節,看能夠推翻本罪的“三要件”。敲詐勒索罪屬於公訴案件,即使吳秀波與陳昱霖達成和解也只能減輕刑責但不能避免刑責,而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期的“從輕處罰”也不會太輕,這就意味著無罪辯護才是本案的基本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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