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偷大貨車柴油,4名“油耗子”被判刑

近日,寧遠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盜竊柴油非法獲利案件。被告人韋某林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楊某祥犯盜竊罪,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被告人蔣某犯掩飾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對被告人非法所得予以追繳返還被害人。

經審理查明:2018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韋某林花費一萬元在婁底市購買了一臺二手大眾帕薩特轎車,將車輛後排座位拆掉併購買了抽油泵、抽油管、管鉗、老虎鉗等盜竊柴油的工具,被告人蔣某在雙牌縣瀧泊鎮霞燈村租了一個專門用來存放柴油的庫房並準備了油桶等工具。

2018年4月11日晚上11點多鐘,被告人韋某林開著改裝的大眾小轎車在婁底市雙峰縣“榮城名苑”營銷部將一輛貨車的柴油全部盜走;隨後被告人韋某林又在雙峰縣“中鴻萬宜家園”小區路邊將一輛貨車的油箱盜走。韋某林將盜竊來的柴油在永連公路雙牌段的一加水處賣給過路的貨車司機,共獲利2000元。經鑑定,韋某林、王某、楊某祥盜竊的柴油價值19652.5元。

2018年7月23日晚上至7月24日凌晨,被告人韋某林開著改裝的大眾小轎車帶著被告人楊某祥來到寧遠縣新黨校旁邊的工地上的馬路上,二人將停放在馬路旁邊的一臺挖掘機及一臺壓路機的油箱撬開,將油箱內的柴油盜走並運回雙牌庫房,蔣某將柴油賣給他人後分了1000元給韋某林及楊某祥。經鑑定,韋某林、楊某祥盜竊的柴油價值2516.5元。

2018年8月11日晚上至12日凌晨,被告人韋某林開著改裝的大眾小轎車夥同被告人王某來到寧遠縣“枇杷山莊”後面的工地上,用鉗子等工具將六臺後八輪大貨車油箱撬開並將油箱內的柴油盜走。後又開車來到寧遠縣“世紀匯”工地上將工地上停放的三臺挖掘機油箱撬開並將油箱內的柴油盜走,並將盜來的柴油運回雙牌縣的庫房內。被告人蔣某將柴油賣給他人後分給被告人韋某林2500元,被告人王某2300元。經鑑定,韋某林、王某盜竊的柴油價值17136元。

被告人韋某林、楊某祥、王某、蔣某對檢察機關指控的事實未提出異議,表示當庭認罪。另查明:被告人蔣某的家屬主動為被告人蔣某退贓15000元,繳納罰金5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韋某林、楊某祥、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多次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被告人蔣某明知自己所賣的柴油是被告人韋某林、楊某祥、王某盜竊而來而予以代為銷售,其行為構成了掩飾犯罪所得罪。因此,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韋某林、楊某祥、王某所犯盜竊罪、蔣某犯掩飾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韋某林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某、楊某祥起了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韋某林、楊某祥、王某、蔣某在公安機關能主動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實,庭審中又當庭認罪,對被告人韋某林、楊某祥、王某、蔣某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蔣某的家屬主動退贓,繳納罰金,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對被告人蔣某適用緩刑不致再危害社會,對其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對被告人適用緩刑。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和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款的規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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