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的分類:
(1)按照法的創立和表現形式所做的分類: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按照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層級劃分: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行政規章。
(3)按照法律規定內容的不同對法的分類:實體法和程序法。
(4)按照法律的內容和效力強弱所做的分類:憲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
(5)按照法律效力範圍所做的分類:特殊法和一般法(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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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的特徵:
(1)法是由特定的國家機關制定的。
(2)法是依照特定程序制定的。
(3)法具有國家強制性。
(4)法是調整人們行為的社會規範。
3.法律地位及效力:
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權威,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據,普通法的內容必須符合憲法的規定,與憲法內容相牴觸的法律無效。
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次於憲法和法律,但高於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
地方性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於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但高於地方政府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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