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非法持有槍支彈藥,宜賓國資公司原董事長獲刑12年

4月18日,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宜賓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張輝受賄、非法持有槍支、彈藥一案進行公開審理。張輝數罪併罰,獲刑12年。

張輝當庭表示服判,不再上訴。

受賄、非法持有槍支彈藥,宜賓國資公司原董事長獲刑12年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張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宜賓市人民政府駐成都辦事處副主任、主任、成都五糧液大酒店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宜賓市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的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由其本人及其特定關係人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共計891.68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除受賄金額巨大,張輝還違反國家對槍支的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支、彈藥,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且屬情節嚴重。

經審理,宜賓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張輝實行數罪併罰,並綜合張輝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且退清了全部贓款,認罪認罰,決定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判處張輝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受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扣押在案的槍支、彈藥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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