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軒君說法丨因麻將走上的犯罪之路,麻將:這個鍋我不背!

麻將是一款

由古人發明的博弈遊戲

它不僅娛樂大眾 更促進朋友交往

槐軒君說法丨因麻將走上的犯罪之路,麻將:這個鍋我不背!

近些年因為手機APP的發展

麻將逐漸開始向手遊轉移

沒想到有人竟因此打起了歪腦筋

案情回顧

2019年春節之後,“杭漂”姑娘小卓搬到了濱江區浦沿街道的一處合租房居住,誰知才住了幾天就發現了問題。每天晚上,隔壁都會不時傳來“支付寶到賬XX元”的聲音,到賬數目不高但次數頻繁。

這引得鄰居又煩惱又羨慕

直到警察上門才知道

隔壁發生的事還不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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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將遊戲APP竟變賭博工具

2019年2月,千島湖派出所接到線索,有人利用麻將遊戲APP組織他人進行在線賭博,並從中抽頭牟利。

槐軒君說法丨因麻將走上的犯罪之路,麻將:這個鍋我不背!

刑偵中隊中隊長童軍強立即帶人展開偵查,通過偽裝潛入,他成功打入了對方的“大本營”——一個被稱為親友圈的微信群,群裡有兩個管理員,負責組織群成員參與賭博。

一般情況下,管理員會開好房間,將鏈接發到群裡,然後參加人員通過鏈接進入APP賭博,之後將輸贏情況發到群裡,計算賭資,管理員從中抽頭。有時,參賭人員也會將賭資交給管理員,結束之後由管理員根據輸贏分配賭資。這些資金往來都是通過分享的支付寶二維碼或者微信紅包進行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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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取證,成功抓獲罪犯

經過半個多月的調查取證,民警發現該群群主系黃某,租住在濱江區浦沿街道某公寓,也就是小卓租住的合租房,另一名管理員施某也居住在杭州。2月27日晚,童軍強帶隊趕往杭州對黃某和施某展開抓捕。其中抓捕黃某的民警敲開小卓出租房的門,才知道黃某夫妻已於幾天前搬走,但是根據小卓等鄰居提供的線索,曾在此處居住的黃某就是民警要抓捕的犯罪嫌疑人。

童軍強立即對黃某行蹤再次進行追蹤,最終在濱江區另一處出租房將黃某抓獲。另一組民警也於凌晨成功將施某抓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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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心組織賭局 踏上犯罪深淵

經過審查,黃某供述,2018年4月,她在麻將APP上經人介紹開始從事房卡代理的工作,主要銷售某遊戲APP的房卡。為了銷售房卡,她創建了微信群、閒聊群,通過好友介紹的方式拉人進群。在經營的過程中,她發現有些群成員利用APP進行賭博,想到自己在其他群中打麻將的經歷,她從中發現了“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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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她開始在群裡面組織賭局,每一局抽頭10元,為了保證賭資的結算,她還向參賭雙方收取“保證金”,在賭局結束後進行結算。一局麻將基本在十多分鐘左右,一天下來就有上千元的收入,得到甜頭的她一發不可收拾。

為了方便管理,她把群成員施某發展成為管理員,幫助維持秩序,催要賭資,協助進行管理。沉浸在賺錢裡的黃某根本沒有想到,自己已經踏入了犯罪的深淵。

抓獲黃某、施某後,民警深入進行調查取證,對以黃某、施某為代表的利用網絡遊戲APP組織他人進行賭博的犯罪行為進行深入打擊。截止目前,該系列案件已經抓獲並刑拘犯罪嫌疑人6名,案件正在進一步挖掘中。


雖然目前嫌疑犯已被抓捕

千萬不能著迷金錢

走上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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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軒君說法

1、關於賭博罪相關的定罪量刑標準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數據,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

"開設賭場"行為:

◆建立賭博網站並接受投注的;◆建立賭博網站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的;◆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並接受投注的;◆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的。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賭博網站後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攬

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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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關於網上開設賭場共同犯罪的認定和處罰

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於開設賭場罪的

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01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件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01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01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信息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的。


實施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01收到行政主管機關書面等方式的告知後,仍然實施上述行為的;02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軟件開發、技術支持、資金支付結算等服務,

收取服務費明顯異常的;03在執法人員調查時,通過銷燬、修改數據、賬本等方式故意規避調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04其他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的。如果有開設賭場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響對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認定的,可以依法對已到案者定罪處罰。


槐軒君說法丨因麻將走上的犯罪之路,麻將:這個鍋我不背!


3、關於網絡賭博犯罪的參賭人數、賭資數額和網站代理的認定

◆參賭人數

1.賭博網站的會員賬號數可以認定為參賭人數。

2.對於開設賭場犯罪中向其相關銀行賬戶轉入、轉出資金的銀行賬戶數量可以認定為參賭人數。

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在賭博網站上的賬號設置有下級賬號的,應當認定其為賭博網站的代理。

:如果查實一個賬號多人使用或者多個賬號一人使用的,應當按照實際使用的人數計算參賭人數。)

◆賭資數額

1.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

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2.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兌換為虛擬貨幣遊戲道具等虛擬物品,並用其作為籌碼投注的。

賭資數額按照購買該虛擬物品所需資金數額或者實際支付資金數額認定。

3.對於開設賭場犯罪中用於接收、流轉賭資的銀行賬戶內的資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說明合法來源的,可以認定為賭資。

來源丨上城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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