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廣西丨組織上百人圍堵政府!桂林一涉惡犯罪集團被判刑

4月18日,灌陽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陸某洪、陸某國、陸某超等12人涉惡勢力犯罪集團案,分別以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陸某洪、陸某國、陸某超等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一個月至七年不等。該案是中央部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灌陽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的首例重大涉惡案件。

聚焦廣西丨組織上百人圍堵政府!桂林一涉惡犯罪集團被判刑

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陸某洪、陸某國、陸某超等人因風電場項目爭奪土地徵收補償款和租賃款,多次組織人員到村委、新圩鎮政府、縣林業局等部門上訪、鬧訪。多次到國電公司正在建設的國家重點投資的風力發電項目施工工地,採取持刀威脅、言語恐嚇、毀損工方財物等手段,對風力發電項目進行阻礙施工,嚴重影響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萬餘元。2018年5月28日,陸某洪、陸某國等陸氏宗族人員100餘人聚集在灌陽縣城,以拉橫幅、喊口號的形式遊行至縣政府,並圍堵政府大門,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影響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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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陸某洪等12人為達到爭奪補償款和租賃款目的,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在居住地及施工現場,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且以被告人陸某洪為首,被告人陸某國、陸某超為骨幹的宗族組織相對固定,該組織在實施尋釁滋事及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犯罪中,均起組織策劃和指揮作用,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屬宗族惡勢力集團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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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陸某洪在惡勢力犯罪集團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系首要分子,應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被告人陸某國、陸某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被告人陸某嶺、陸某忠、陸某平、陸某軍、陸某生、陸某明、陸某輝、陸某華、蔣某英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是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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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根據被告人陸某洪、陸某國、陸某超等12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經合議庭評議並經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做出如下判決:

被告人陸某洪犯尋釁滋事罪、犯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被告人陸某國犯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陸某超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其餘成員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至二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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