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協議因何引發牢獄之災?

50多歲的浙江商人黃愛英常年於河南省永城市從事房地產開發行業,沒想到最後一單生意卻讓自己吃了官司。2017年11月2日,20年有期徒刑及鉅額罰款的一審判決,使她的人生跌入了谷底。黃愛英不服,提起上訴。目前,黃正被關押在看守所,同時她的4名親屬亦受到刑事處罰。

這場由舊城改造項目開發權轉讓引發的案件,是經濟糾紛還是刑事案件?

開發商鋃鐺入獄

黃愛英是永城市政府招商引資來開發房地產項目的企業家。2004年7月,她成立了永城市永樂房地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樂公司”),其為法人代表。工作中,黃愛英結識了李某某,二人早在十餘年前便有商業合作,但因“永城市東城區和諧人家小區項目”(以下簡稱“和諧家園項目”),二人反目成仇。


轉讓協議因何引發牢獄之災?


轉讓協議因何引發牢獄之災?

2010年11月28日的《信訪穩定工作會議紀要》〔2010第5號〕

據瞭解,和諧家園項目是永城市委維穩辦為解決鐵南路建房糾紛案件問題而開發的舊城改造工程,“是一個政府和群眾都支持的項目。”黃愛英家屬向記者出示的2010年11月28日《信訪穩定工作會議紀要》〔2010第5號〕指出:“改造工作由群眾代表王福安牽頭實施,並自行聯繫了開發商(永樂公司),項目審批工作正在進行中。參會人員一致同意舊房改造意見,尊重並支持群眾代表的選擇。”

《信訪穩定工作會議紀要》顯示,項目第一步是簽訂拆遷協議,並從業主中產生11名代表,與永樂公司簽訂了《鐵南路群眾信訪案件項目委託意向書》;同時要求,項目實施以前,開發商應將改造押金匯入維穩專用賬戶,數額不低於群眾現有房屋市值。

2011年2月18日,永樂公司預付永城市委維穩辦項目改造押金200萬元。

經過近兩年的前期籌備工作,“李某某看到項目很有前景,便與黃愛英協商,希望以2000萬元的價格收購和諧家園項目開發權”。黃愛英的親屬介紹說。

經雙方協商,2012年6月,永樂公司法人代表變更為李某某;12月10日,黃愛英以2000萬元的價格將項目開發權轉讓給李某某,並簽訂《轉讓協議書》。《轉讓協議書》指出:“甲方(黃愛英)於2010年11月經全體業主同意,市委維穩辦批准行文,取得了和諧家園項目的建設開發權”“拆遷後可建築面積18萬平方米左右”。簽訂協議書後,李某某向黃愛英支付了轉讓金1698萬元。

2014年1月,李某某與建築商簽訂了和諧家園項目建築合同。經協商,建築商將300萬元保證金直接支付給黃愛英,用以償還李某某欠黃的剩餘轉讓金。

兩年後的2016年5月11日,李某某向公安機關報案,控告黃愛英合同詐騙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責任;7月28日,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7年4月11日,黃愛英因涉嫌“合同詐騙、職務侵佔”被逮捕;11月2日,永城市人民法院下達一審刑事判決書,黃愛英不服,提起上訴。2018年5月11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下達刑事裁定書,認為原判部分事實不清,撤回一審判決併發回永城市法院重審。

合同詐騙還是合同糾紛?

對於合同詐騙部分,一審法院採信了李某某提供的主要證據,即永城市委維穩辦出具的《證明》;認定黃愛英未將和諧家園項目改造押金(數額不低於群眾現有房屋的市值約3000萬元)匯入市委維穩辦指定賬戶,致該小區後期建設無法進行,其未獲得和諧家園項目建設開發權;黃虛構永城市和諧家園小區拆遷後建築面積可達18萬平方米左右;虛構承建和諧家園項目已經全體業主同意。


轉讓協議因何引發牢獄之災?

李某某向一審法院提供的主要證據是永城市委維穩辦出具的《證明》

關於未繳納押金問題,黃愛英家屬稱,《信訪穩定工作會議紀要》只是要求在項目實施以前,把數額不低於房屋市值的改造押金匯入維穩專用賬戶,而簽訂《轉讓協議書》時,尚未正式進入項目實施階段。並且永城市委維穩辦2018年4月17日向黃愛英方發出的關於核實上述《證明》的《覆函》顯示,彼時並沒有書面通知永樂公司房屋市值。

對於虛構建築面積問題,黃愛英家屬指出是李某某主動提出減少建築面積的。李某某回應,縮小建築面積是為了能讓剩餘業主簽訂拆遷協議。

在上述《覆函》中記者看到,“永樂公司(時任法人代表為李某某)認為與業主簽訂的賠償標準過高,加之當時房地產形勢低迷,項目面臨虧損,便遲遲未開工建設。”2014年6月,永城市規劃局對該項目15萬平方米的建築面積進行了3次公示,最終政府批准建設4萬餘平方米。

對於虛構項目已經全體業主同意的問題,記者瞭解到,在簽訂和諧家園項目《轉讓協議書》之前,316戶業主中尚有78戶拆遷戶未簽訂《拆遷協議書》。李某某稱在他接手後,完成了與全部拆遷戶簽訂協議並推進拆遷工作。

對於上述爭議,錢列陽律師認為,“該案屬於經濟糾紛中的債權債務糾紛,黃愛英不應構成合同詐騙罪。”他指出,《信訪穩定工作會議紀要》《鐵南路群眾信訪案件項目委託開發意向書》等文件都能證明,和諧家園項目是經政府批准成立的拆遷建設項目;項目成立後,客觀上存在與全部業主簽訂拆遷協議及項目建築建設發包的事實;合同履行過程中,隨時可能出現一些變更事件,導致偏離當初合同的約定,但不能據此推定合同簽訂時存在詐騙行為。

李某某是否涉嫌證據造假?

對於職務侵佔部分,一審法院採信了李某某提供的《委託書》,認定黃愛英在接受公司委託的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公司財務非法佔為己有,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職務侵佔罪。

但黃愛英家屬並不認可該《委託書》。

受永城市法院委託,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2018年12月3日出具的《司法鑑定意見書》顯示,李某某出具《委託書》上的永樂公司印章,系2015年4月至7月間加蓋,並非《委託書》上註明的2013年。

2019年1月17日,永城市法院再審下達刑事判決書,認為已有證據不足以排除黃愛英和李某某之間存在經濟糾紛的可能,指控黃愛英犯職務侵佔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合同詐騙罪名仍成立。

而在再審庭審中,黃家人提交了舉報李某某及相關人員的材料,控告其涉嫌誣告陷害罪、妨害作證罪、偽證罪。

相對一審判決,再審“摘掉”了黃愛英職務侵佔的罪名。

另外,據黃家人講述,由於和黃愛英有資金往來,黃家共4人受該案牽連,被立案或拘捕。其中包括黃愛英的丈夫高某,年近70歲,身患重疾,其家屬曾十幾次提出取保候審,永城市相關部門曾兩次帶高某體檢,結果均顯示符合取保條件。但卻要求必須經李某某諒解同意,再繳納鉅額保證金才能放人。

黃愛英的小叔子高某福系內蒙古自治區100強私營企業老總,也是受牽連被拘捕的親戚之一。為保證公司正常運營,高某福交了500萬元保證金後被取保候審。黃愛英家屬告訴記者,高某福雖已取保候審,但?2019年3月22日,高某福再次被要求前往永城市配合調查,並要求3月27日前補繳630萬元,否則將採取強制手段。“我們提供的轉賬憑證都沒有被認可,因為認定轉到高某福處的涉案金額為1130萬元,因此必須補齊剩餘630萬元;或最少上交400萬元,剩餘230萬元之後再繳。”

針對黃愛英控告李某某涉嫌誣告陷害罪、妨害作證罪、偽證罪未予立案的有關情況,記者於2019年2月18日前往永城市公安局,採訪了該局宣傳科科長。該科長回覆稱,本案中沒有證據證明李某某存在涉嫌妨害作證罪和偽證罪的行為,達不到立案條件。

對於高某未予取保候審的情況,該科長稱:“高某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已於2018年5月9日被檢察院批准逮捕。”

有關黃愛英案後續發展,記者將持續予以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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