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認定崑山案於海明行為屬正當防衛不負刑則 原因有三

央視網消息:1日,江蘇崑山警方發佈通報:公安機關經過縝密偵查,並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最終認定,“崑山砍人案”中騎自行車者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

公安機關認定崑山案於海明行為屬正當防衛不負刑則 原因有三

警方通報,8月27日21時30分許,醉酒駕駛寶馬轎車的劉海龍,載其他三人沿崑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順帆路路口時,向右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正常騎自行車的於海明險些碰擦,雙方遂發生爭執。車上人員劉某某先下車與於海明發生爭執,經同行人員勸解返回車輛時,劉海龍突然下車,上前推搡、踢打於海明。雖經勸架,劉海龍仍持續追打,後返回寶馬轎車取出一把雙面開刃,全長59釐米的砍刀,連續用刀擊打於海明頸部、腰部、腿部。擊打中砍刀甩脫,於海明搶到砍刀,並在爭奪中捅刺劉海龍腹部、臀部,7秒時間內,劉海龍連續被刺砍5刀。劉海龍受傷後跑向寶馬轎車,於海明繼續追砍2刀均未砍中,劉海龍逃離後,倒在距寶馬轎車東北側30餘米處的綠化帶內,後經送醫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死因為失血性休克。

公安機關認定崑山案於海明行為屬正當防衛不負刑則 原因有三

認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於海明案件的主要理由如下:

公安機關認定崑山案於海明行為屬正當防衛不負刑則 原因有三

一、劉海龍的行為屬於刑法意義上的“行兇”。本案中,劉海龍先是徒手攻擊,繼而持刀連續擊打,其行為已經嚴重危及於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應認定為“行兇”。

二、劉海龍的不法侵害是一個持續的過程。劉海龍醉酒滋事,先是下車對於海明拳打腳踢,後又返回車內取出砍刀,對於海明連續數次擊打,不法侵害不斷升級。劉海龍砍刀甩落在地後,又上前搶刀。劉海龍被致傷後,仍沒有放棄侵害的跡象。於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處在劉海龍的暴力威脅之中。

公安機關認定崑山案於海明行為屬正當防衛不負刑則 原因有三

三、於海明的行為出於防衛目的。本案中,於海明奪刀後,7秒內捅刺、砍中劉海龍的5刀,與追趕時甩擊、砍擊的兩刀,但未擊中,儘管時間上有間隔、空間上有距離,但這是一個連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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