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電總局發佈第2號令,取消部門規章設定的17項證明事項材料

廣電總局發佈第2號令,取消部門規章設定的17項證明事項材料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令

第2號

《關於取消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材料的決定》已經2018年10月29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佈。

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局長:聶辰席

2018年10月31日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部署,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8]47號)要求,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對現行有效的廣播電視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材料進行了全面清理。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相關規定,決定取消以下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設定的證明事項材料。

一、取消部門規章設定的17項證明事項材料

(一)取消《廣播電視站審批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2號)第五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設備的相關證明文件”。

(二)取消《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3號)第九條第五項規定的“設備的證明資料”。

(三)取消《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3號)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代碼證”,改由總局通過與外部門之間信息共享,進行網上核驗替代。

(四)取消《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管理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4號)第七條第四項規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複印件)”以及第六項規定的“企事業單位執照”,改由總局通過與外部門之間信息共享,進行網上核驗替代。

(五)取消《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管理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4號)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廣電總局題材規劃立項批准文件複印件”以及第五項規定的“廣電總局的批准文件複印件”,改由總局通過內部政務系統數據信息共享核查替代。

(六)取消《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管理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4號)第十五條第六項規定的“《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複印件)”,改由總局和省局通過內部政務系統數據信息共享核查替代。

(七)取消《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管理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4號)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最近兩年申領的《電視劇製作許可證(乙種)》(複印件)”和第四項規定的“電視劇發行許可證(複印件)”,改由總局和省局通過內部政務系統數據信息共享核查替代。

(八)取消《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5號)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營業執照”,改由總局通過與外部門之間信息共享,進行網上核驗替代。

(九)取消《廣播電視視頻點播業務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5號)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賓館飯店星級評定的相關證明”和《實施細則》(廣播電影電視部令第11號)第四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酒店星級證明”。

(十)取消《城市社區有線電視系統管理暫行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36號)第五條第二項規定的“獨立法人地位及物業管理資質的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取消《中外合作製作電視劇管理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41號)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的“《電視劇製作許可證(甲種)》複印件”,改由總局通過內部政務系統數據信息共享核查替代。

(十二)取消《中外合作製作電視劇管理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41號)第九條第二項規定的“《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複印件”,改由總局和省局通過內部政務系統數據信息共享核查替代。

(十三)取消《中外合作製作電視劇管理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41號)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的“廣電總局准予拍攝的批覆”,改由總局通過內部政務系統數據信息共享核查替代。

(十四)取消《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45號)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法人資格複印件”,改由總局通過與外部門之間信息共享,進行網上核驗替代。

(十五)取消《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安裝服務暫行辦法》(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60號)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的“主要出資單位有關證明材料”,其中“事業單位法人代表證、事業單位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資格”改由總局通過與外部門之間信息共享,進行網上核驗替代;企業的出資證明材料改由總局核驗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和申請機構提供股東結構圖及書面告知承諾替代。

(十六)取消《電視劇內容管理規定》(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第63號)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的“製作機構資質的有效證明”,改由總局和省局通過內部政務系統數據信息共享核查替代。

(十七)取消《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管理辦法》(國家廣播電視總局令第1號)第五條第四項規定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改由總局通過與外部門之間信息共享,進行網上核驗替代。

二、取消部門規範性文件設定的6項證明事項材料

(一)取消《廣電總局關於實行國產電視動畫片發行許可制度的通知》(廣發編字〔2005〕48號)第八條第五項規定的“《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複印件”,改由總局和省局通過內部政務系統數據信息共享核查替代。

(二)取消《廣電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境外影視劇引進和播出管理的通知》(廣發[2012]9號)第一條第二項以及第二條第二項規定的“供片機構資質證明”,此證明事項材料為《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複印件,改由總局和省局通過內部政務系統數據信息共享核查替代。

(三)取消總局《印發的通知》(新廣電發〔2014〕60號)附件一第八項規定的“設備證明材料”。

(四)取消總局《印發的通知》(新廣電發〔2014〕60號)附件一第九項規定的“與開展業務相關的其他證明材料”。

(五)取消《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辦公廳關於印發等文件的通知》(新廣電辦發〔2014〕142號)中的《專門用於信息網絡的境外影視劇內容審核實施辦法》第三條第六項規定的“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六)取消《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辦公廳關於做好移動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增項審核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新廣電辦發[2015]109號)第四條第三項規定的“增項業務相關資質證明以及申請單位獲得的與申請有關的許可或備案證明”中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許可證》、《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經營許可證》”,改由總局通過內部政務系統數據信息共享核查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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