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虹口:在社區通報兩起妨害公交車輛安全駕駛案件

毆打行駛中公交車司機被追責 上海虹口:在社區通報兩起妨害公交車輛安全駕駛案件 林中明 本報訊(記者林中明)近日,由上海市虹口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張某毆打公交車司機一案,一審法院當庭作出張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的判決。

庭審結束後,該院辦案檢察官在案發地街道的市民驛站舉行發佈會,通報近期起訴的兩起乘客毆打公交車司機典型案例,以案說法向社區居民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2018年12月20日22時許,張某酒後乘坐749路公交車時,對公交車司機胡言亂語。當該車行駛至逸仙路與萬安路交叉口時,張某突然擊打司機的頭部,司機被迫緊急停車後,張某繼續連續擊打司機頭部,致其頭部軟組織挫傷。其間,車上雖無其他乘客,但道路上來往車輛行人較多,司機向公安民警求助,民警將張某當場抓獲。

同年12月2日12時許,王某乘坐134路公交車,司機提醒王某上車未刷卡,王某與其發生口角,揮拳毆打正在駕駛公交車的司機,造成公交車失控撞向停在路邊的環衛車,司機軟組織挫傷。案發時,車上載有14名乘客。虹口區檢察院檢察長曾國東擔任公訴人,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該案提起公訴。考慮到王某有自首情節,法庭當庭判決王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發佈會上,辦案檢察官分析兩起案件均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訴的原因在於,張某與王某毆打行駛中公交車司機的行為均具有高度危險性,嚴重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安全。按照刑法相關規定,一旦行為人基於刑法上的故意,實施了與放火、決水、爆炸等危險方法具有相當危害性、嚴重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生命財產安全的行為,則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辦案檢察官提醒,公共交通的安全關係公民的人身安危,每一位公民都應當從這些案件中吸取教訓,控制自己的不良情緒,承擔公民的應盡責任,維護公共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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