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2016年中央國家機關車輛租賃服務定點採購有關事宜的通知
國機採字〔2016〕2號
中央國家機關各單位:
為落實政府購買社會服務政策要求,滿足中央單位車輛租賃服務(含包車服務)需求,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央預算單位2015-2106年政府集中採購目錄及標準的通知》(國辦發〔2014〕53號文)和政府採購相關法律法規,中央國家機關政府採購中心採購中心(以下稱“國採中心”)通過公開招標確定了2016年車輛租賃服務定點供應商,並研究確定了車輛租賃定點採購執行辦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施範圍
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及其所屬各級中央預算單位(以下簡稱“各採購單位”)因工作需要須租賃車輛,且預算金額在50萬元(不含)以下的租賃項目,均應按本通知規定實施車輛租賃服務定點採購。其中,駐京外各採購單位可擇優選擇是否屬地化採購。
二、定點採購內容
(一)定點有效期。本次招標確定的車輛租賃定點供應商(附件1)資格有效期,自合同生效起至2016年12月31日。在此期間,各採購單位可開展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1年的汽車租賃業務和包車服務業務。如合同履約截止期超過2016年12月31日的,應在合同中註明:2017年起,政策規定有變化的,應按新規定執行。
(二)定點供應商。本次車輛租賃服務定點供應商包括:汽車租賃企業(京內,9座以下)50家、汽車租賃企業(京外,9座以下)15家、包車服務企業(京內,9座以上)11家。定點供應商將按照《車輛租賃定點採購合同》(附件2)的規定為各採購單位提供租賃或包車服務。
各採購單位可在“中央政府採購網”主頁中車輛租賃專欄進入“中央政府採購汽車租賃系統”網頁查詢及檢索定點供應商信息。車輛租賃定點採購內容調整等有關信息,也將通過此欄目予以公告。
三、採購程序
(一)確定採購需求
各採購單位在車輛租賃服務採購前,應首先明確採購需求的必要性,保證採購預算來源符合要求,並事先熟悉採購程序,提出合理的採購需求。
(二)選擇實施方式
各採購單位根據採購預算及採購需求,使用車輛租賃業務平臺電子反拍以及網上隨機抽取系統,採取直接選用、電子反拍或隨機抽選競價等實施方式進行租賃服務採購:
1、單次或批量採購金額不超過2萬元的,各採購單位可自行查詢並選擇定點供應商,並及時申明執行中央政府集中採購,以投標價格為上限就價格、服務等進行洽商;也可進行電子反拍或隨機抽選競價。
2、單次或批量採購金額在2萬元(不含)至50萬元(不含)的,各採購單位應登錄系統,錄入明確的租賃需求,發起電子反拍採購;也可以通過在線隨機抽選系統抽取3家及以上供應商,自行組織供應商線下報價。
(三)電子反拍
各採購單位登錄後進入電子反拍頁面,按照網頁格式要求準確、合理填寫採購需求並提交,經審核後發起電子反拍。依據電子反拍規則結束反拍後,系統自行選定有效報價最低的成交供應商,併發布成交公告。
各採購單位未在電子反拍中載明的需求,不應作為反拍結束後拒絕成交的依據;國採中心也將供應商應仔細閱讀電子反拍需求,報價即視同完全響應採購需求,避免在反拍結束後以各種理由拒絕或拖延成交。
(四)隨機抽選競價
採用隨機抽選競價的,各採購單位應通過隨機抽選系統在線抽選3家以上定點供應商,其中第二步通過隨機產生的定點供應商應不少於1家。各採購單位應將確定的採購需求在統一時間段以書面形式遞送給所選供應商。採購需求格式可參考《車輛租賃定點採購需求表》(附件3),應規定報價截止時間、報價格式及密封要求(供應商報價應加蓋公章並有授權代表簽字)。各採購單位應按照“符合採購需求,質量服務同等,價格最低”的方法,或採購需求中事先公開確定的其他評審方法確定成交供應商。
各採購單位應就租賃項目成立3人以上單數的採購小組,具體組織實施隨機抽選競價採購,採購小組成員由各採購單位自行確定。如需聘請專家,可委託國採中心在財政部政府採購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各採購單位應就採購活動如實準確填寫《車輛租賃定點採購情況表》(附件4),應包含採購項目實施情況、評審程序、評審意見,並加蓋採購單位公章。
完成競價採購活動後,採購人應及時在線上傳採購需求表、採購情況表、報價材料電子版(掃描件)、在線抽取記錄等相關材料,並在線選擇擬成交供應商,系統將提示供應商按要求或約定填報電子驗收單。
(五)審核電子驗收單
電子驗收單是由成交供應商在中央政府採購網填報、記錄主要採購內容的電子單據,作為各採購單位執行車輛定點租賃、合同簽署及後續費用支付的憑證之一,經國採中心繫統審核後報銷入賬。系統審核規則如下:
1、單次或批量採購預算不超過2萬元的租賃項目,採購單位直接選用定點租賃企業的,租賃服務完成後,各採購單位應要求成交供應商填報電子驗收單,系統即按相關規定予以審核。
2、採購單位採用電子反拍方式的,採購完成後,各採購單位應要求成交供應商在車輛租賃業務平臺電子反拍業務模塊直接打印電子驗收單,驗收單無須審核。
3、各採購單位選擇隨機抽選競價的,所抽取項目組織實施完成後,應在隨機抽選項目中選擇擬成交供應商,並掃描上傳相關材料,由成交供應商適時填報驗收單工作(全部金額或分期支付的部分金額)。系統將依據上傳材料,對電子驗收單予以審核。
4、驗收單不予通過的情況
(1)採購需求或程序違反相關政策及本通知規定的;
(2)參與報價或預成交的供應商未按入圍分包權限提供服務、參與反拍或競價的;
(3)隨機抽選競價項目須備案的各材料信息不全、不一致或未有效簽署的;
(4)未有效執行“符合採購需求,質量服務同等,價格最低”的方法或事先確定的其他評審方法的;
(5)不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六)合同簽署與驗收單查證
對於直接選用供應商的租賃項目,由各採購單位自行商定是否簽署合同,並應在租賃服務結束後再由供應商填報驗收單。對於隨機抽選競價項目,如因分批付款的需要,可由成交供應商分批次填報電子驗收單。合同文本格式由雙方依據行業管理規定約定;合同期限應與採購需求一致。
採購單位和供應商應在打印的電子驗收單上簽字蓋章,第1聯作為集中採購憑證由各採購單位留存,第2聯由供應商留存。各採購單位可登錄中央政府採購網首頁,在核查驗收單區域,輸入驗收單號和驗收單金額,查詢核對該驗收單真偽。
(七)結算
各採購單位應按雙方協商確定的結算方式、批次及時地向定點供應商支付款項,並在報銷時將定點供應商開具的發票和電子驗收單作為原始憑證一同入賬。如未附電子驗收單,財務部門原則上不得予以報銷。
各採購單位應依據合同規定及定點供應商的服務承諾,對其價格、服務等履約情況進行監督,並及時向國採中心反饋。若定點供應商存在違反定點合同的行為,各採購單位應填寫《車輛租賃定點採購投訴表》(附件5)並遞至國採中心。一經查實,國採中心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違約責任。
各採購單位應注意尊重定點供應商的合法權益,不得無故拖欠款項,不得向定點供應商提出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因收付款等問題引起的法律責任,由違規方負責。
各採購單位應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認真做好車輛租賃服務集中採購工作,及時將本通知轉發到所屬京內及京外各級單位,對所屬單位的車輛租賃服務集中採購工作進行跟蹤瞭解,並向國採中心及時反饋。
五、其他要求
1、汽車租賃應符合現行的公務車輛配備標準,租賃轎車車價不應超過18萬、排量不應超過1.8L(含增壓)。
2、各採購單位進行車輛租賃及包車服務時,應選擇國產汽車,不應選擇各類進口汽車。
3、汽車租賃合同和包車服務合同最長有效期均不應超過1年。
5、對於一般外事用車和領導幹部替換用車租賃,應要求供應商在填報驗收單時註明租用車輛用途,如外事用車、領導幹部用車等。
6、鼓勵各採購單位租賃各類自主品牌及新能源車輛;鼓勵各採購單位租用LPG、LNG等清潔能源客車包車服務。
7、各採購單位租賃的車輛(不含包車服務)加油應按中央國家機關定點加油相關規定執行;長租車輛(一個月及以上)需要新辦加油卡的,須按定點加油有關規定到相應站點辦理(油卡有效期及優惠期應在租賃起訖日期範圍內)。
8、國採中心已推出車輛租賃QQ採購人群(群號:2850287179),各採購單位因業務需要擬申請參加的,可填寫《車輛租賃採購人QQ群備案表》(附件6)傳真或掃描至國採中心,由QQ號持有人直接申請加入。
聯繫地址:西城區西直門內大街西章衚衕9號院
郵 編:100035
聯繫電話:010-83084965、010-55602386
傳 真:010-83084973
附件:
1、2016年中央國家機關車輛租賃定點供應商名單
2、中央國家機關車輛租賃定點採購合同(略)
3、中央國家機關車輛租賃定點採購需求表
4、中央國家機關車輛租賃定點採購情況表
5、中央國家機關車輛租賃採購單位投訴表
6、中央國家機關車輛租賃採購人QQ群備案表
中央國家機政府採購中心
201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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