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多萬買的二手寶馬竟是水淹車!寧波男子這樣操作,拿到100多萬賠償!

花30多萬買了一輛二手寶馬車,結果發現這竟然是輛水淹車,

去找二手車公司交涉,對方卻避而不見。

30多萬買的二手寶馬竟是水淹車!寧波男子這樣操作,拿到100多萬賠償!

寧波的陳先生無奈之下起訴至鄞州區人民法院。

法院經審理後,依法判決二手車公司返還購車款,並三倍賠償,共計100餘萬元。

原告陳先生起訴稱

2017年,其以30多萬元的價格在寧波某二手車經紀公司購買到一輛二手寶馬車。沒料到,後來在行駛過程中經常出現無故熄火顯示供油系統故障及停車燈日間行車燈失效等問題。陳先生多次前往寧波私家車維修中心進行檢驗修理,發現該車於半年前發生過重大理賠事故,並有水泡、水淹及涉水行駛記錄。

更讓陳先生鬱悶的是,二手車買賣合同抬頭甲方處,有原車主王某的簽名及二手車公司的蓋章。

陳先生了解到,王某竟是該二手車公司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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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認為,二手車公司利用員工身份證登記回購車輛,系共同欺詐。於是,他將該公司和王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撤銷二手車買賣合同、退還購車款並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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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被告二手車公司答辯稱:

1、銷售時公司已明確告知原告涉案車輛存在涉水問題,原告堅持購買,被告不存在欺詐;

2、雙方簽訂的買賣合同備註欄未註明無泡水,其他同類合同中如果車輛沒有泡水情況,他們會註明無泡水;

3、原告購車時已通過網絡查詢車輛的事故及維修情況,知曉車輛涉水事故。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原告及兩被告均認可二手車公司在涉案車輛買賣關係中系銷售者而非中介。二手車買賣中,銷售者具有專業優勢地位,應對其知曉的車輛缺陷向消費者進行提示,被告二手車公司在庭審中也承認其對車輛事故情況在銷售時已明知,但其提交的證據不能證明已明確向原告進行了提示。

該車輛以正常二手車價格出售,若原告明知涉案車輛存在嚴重瑕疵,而仍願以正常價格購入亦不符合常理。被告二手車公司未明示告知車輛存在嚴重泡水事故,也不能從其他行為推定原告已知曉車輛存在嚴重瑕疵而仍願意以正常價格購入,應認定兩被告以欺詐手段與原告訂立買賣合同

最後,法院依法判決撤銷二手車買賣合同,原告陳先生返還車輛,被告二手車公司返還購車款並賠償100餘萬元。

寧波晚報記者 王穎 通訊員 尹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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