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擅用公司資金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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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一般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當然實務中基本上都是由大股東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居多,也存在非上述人員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對於公司法定代表人挪用公司資金一般來說責任分為兩類: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刑事責任:

【挪用資金罪】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基於此如果法定代表人:

  • 1.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 2.挪用資金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
  • 3.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
  • 4、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

【職務侵佔罪】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民事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如果法定代表人系公司大股東即董事或者執行董事擔任的情況下,其單方面挪用資金侵害小股東權益的,可以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向監事會要求先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監事會不履職的,那麼股東有權利以公司名義提起訴訟要求大股東返還該部分挪用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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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擅用公司資金的情況下,根據數額和情節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資金屬於公司的資產,如何支配公司資產按理由全部股東或理事會開會決定,所以按理如果法定代表人擅自挪用應該是不合法的。 作為企業遇到法代擅用資金的,首先保留相關證據,挪用證據,往來憑證等,其次跟法定代表人就相關事宜進行溝通確認,儘量保留錄音錄像。行為涉刑的可向公安機關遞交相關材料,不涉刑的,帶著相關證據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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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去法院起訴,追討被挪用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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