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一男子被拋下的水泥塊砸傷!樓上24名住戶被告上法院

武平一男子被抛下的水泥块砸伤!楼上24名住户被告上法院

近年來,關於高空拋物帶來的危害和傷人事件經常見諸於各新聞媒體中。高空拋物致人損害,應由誰來承擔侵權責任?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受害人應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日前,武平法院審結一起不明拋擲物、墜落物損害責任糾紛一案,依法判決不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被告平均承擔原告的損失補償。

武平一男子被抛下的水泥块砸伤!楼上24名住户被告上法院
武平一男子被抛下的水泥块砸伤!楼上24名住户被告上法院

案件回放

2018年3月13日傍晚18時許,廖某在小區樓後菜地摘菜時,被樓上拋下的水泥硬塊砸傷頭部。由於無人承認拋物事實,無法確定具體的侵權人,廖某將可能加害的三樓以上建築物的使用人林某、餘某等24人訴至法院,要求其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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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除一人已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依法不承擔本案民事補償責任外,其餘被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不是侵權人或未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遂依法判決林某、餘某等23人平均承擔廖某的損失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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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說法

在能明確侵權物品的情況下,由具體的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高樓層的住戶要提高責任意識,嚴禁私搭亂建、亂擺亂放,避免給他人帶來損害。

但在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事件中,由於建築物較高,又處於視線盲區,往往難以找到具體的侵權人。在此情況下,受害人可通過民事訴訟方式向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要求補償。

首先,受害人必須舉證證明高空拋物損害事實的發生、侵權行為的存在、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的因果關係。本案中,廖某受傷後立即向派出所報警,結合派出所的調查取證、詢問筆錄以及就診記錄等證據形成的證據鏈,能夠證明廖某因高空墜落物受到損害的事實。

其次,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在受害人已經就高空拋物致其損害的事實舉證證實後,由可能的加害人舉證證明其非侵權人。本案中,高某舉證證明事發時其不在武平,依法不承擔本案的民事補償責任。其餘23名被告的提供的證據均不足以證明其不是侵權人或未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因此應承擔補償責任。

最後,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而非所有權人。在建築物出租或借用的情況下,建築物的所有權人並不一定是實際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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