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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非但不積極配合,反而阻撓執法取證,搶奪取證設備,甚至用手將執法人員的脖子勒傷。
上述這一幕,就發生在4月18日下午17時許的珙縣巡場鎮金沙村1組的王某強家中。當時,珙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執法監察大隊執法人員一行三人前往當事人王某強(男、現年37歲、珙縣巡場鎮人)家中宣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遭到其暴力阻攔。執法人員準備拿出執法拍攝設備進行取證時,遭到其暴力搶奪,並用手勒住其中一名執法人員的脖子,致使其頸部受傷。
事發後,縣公安局立即對案件進行調查,在強大的證據和法理依據面前,王某強對其上述違法行為供認不諱。據此,警方依法對違法行為人王某強處以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配合執法,是公民應盡的義務
法律尊嚴,不容玷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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