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日報:替人考試 一不留神簽上自己名“槍手”和考生雙雙獲刑

長江日報:替人考試 一不留神簽上自己名“槍手”和考生雙雙獲刑

冒名頂替別人參加考試,簽名時一不留神竟寫上了自己的名字,反應過來趕緊塗改,被監考老師及時發現。昨日,長江日報記者從洪山區法院獲悉,雖然沒有作弊成功,考生和“槍手”仍雙雙獲刑。

90後張麗(化名)在藥店工作,為了有更好的薪資和發展前景,想考個國家相關執業資格。在複習過程中,文科出身的她卻發現有很多生物學知識學不會,於是就想找人替自己考試。

在好友介紹下,張麗找到了已通過該執業資格考試的王靜(化名),雙方約定,如果四門考試全過支付15000元費用,定金2000元。

考試前一天,張麗將自己的身份證交給王靜,讓她代替自己上考場。第二天上午,王靜順利替考,但是下午參加考試時,在某高校考點內,王靜在座次表簽名時,竟一時恍惚寫錯了名字,雖然馬上改了過來,但是仍然留下了塗改痕跡。監考老師發現後,立即再次核實王靜的身份,替考一事敗露。王靜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法律要點>>>

只要開始答題就算替考。

2018年11月13日,張麗向公安機關投案。經湖北省人事考試院認定,該項資格考試系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

檢察院認為,張麗和王靜具有自願認罪認罰、自首等處罰情節,建議判處管制六個月以下,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兩人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

洪山區法院立案後,認定張麗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王靜代替他人參加考試,其行為均已構成代替考試罪,且系共同犯罪,張麗和王靜均被判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將代替考試行為入刑,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後新增加一條,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代替考試罪是典型的對向犯,《刑法》同時處罰考生和“槍手”雙方行為人,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如職稱考試、駕駛證考試、研究生考試、高考、司法考試、會計師考試、公務員考試等,都在“替考罪”的範圍之內。

本罪為行為犯,即只要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危害行為就成立既遂的犯罪。

法官提醒,在司法實踐中,替考者只要矇混過關進入考場,國家考試的正常秩序以及他人公平參與考試的權益就處在現實的嚴重危險之中。代替考試的行為無需考慮替考者具體考試作答的情況,即考試的成績優劣不在要求之列,只要其已經開始答題就屬於代替考試的行為完成。進入考場後在開始答題前被發現的,就構成犯罪未遂。在考場開始答題後被發現的不屬於未得逞,而是屬於犯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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