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處分後會有一段“平安期”?荒唐,再犯要從重或加重處分!

【我該怎麼辦】

某市巡察組在巡察中發現某單位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夠到位,公務接待鋪張浪費,分管後勤的黨組成員老張存在公款大吃大喝問題。事後,老張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半年後進行巡察“回頭看”時,巡察組發現老張仍違規用公款安排高消費活動。老張再次受到黨紀政務處分。對此,老張還振振有詞,不都說輕處分是給違紀幹部機會改過自新嗎?怎麼又因為“吃喝小事”查了他呢?

【“紀律君”如是說】

紀律處分的本意是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絕大多數受處分的幹部能直面問題、改過自新;但也有個別人相信“最危險的地方最安全”,認為被處分後會有一段“平安期”,結果不思悔改,一錯再錯,被一查再查。

對於上述情形,《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條明確規定: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均應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綜上看來,開篇提到的老張也真是糊塗的可以,他再次被查,根子就在於不知錯,不思改,心存僥倖,繼續違紀。結果自然是應該被從重或加重處分。

【典型案例】

2015年2月,國家開發銀行原監事長姚中民因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被中央紀委發文通報。此後,姚中民仍不思悔改,頂風違紀;違反組織紀律,不向組織如實說明問題;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禮品,搞權色、錢色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2016年9月13日,中央紀委監察部官網發佈信息: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審議並報中共中央批准,決定給予姚中民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受到多次處分的幹部並不鮮見,其中大多數人初次受到的是輕處分或者輕處理,這也體現了監督執紀“四種形態”教育挽救大多數的初衷。然而,有的幹部受到處分後卻沒有體會組織的良苦用心,或放任自流、得過且過,或一蹶不振、破罐破摔,個別人表面上認錯懺悔,暗地裡卻繼續我行我素,成了當面一套背後一套的“兩面人”,甚至還有個別人自欺欺人地總結出了處分後的“平安期”這種謬論。對於這種情形,等待他們的只有從重或者加重處分。因此,珍惜組織給予的機會,知錯就改才是正道。(深圳特區報記者 任琦 通訊員 王保紅 羅文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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