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法院如何認定分居已滿兩年?

一、案情簡介

原告王某與被告龍某於2012年12月11日登記結婚,婚後未生育子女。2013年4月份原、被告因感情不和開始分居生活。原告王某曾於2014年向法院起訴離婚,後於2014年4月21日撤訴,撤訴後雙方並未和好,仍舊分居生活。現雙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兩年以上,原告王某再次向提起訴訟離婚。

原告王某向法院提交了:原、被告結婚登記證書、村民委員會證明、原告證人趙洪君、王顏明的當庭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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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

二、法院裁判觀點

關於原告王某提交的證據:(1)結婚證,擬證實原、被告系夫妻關係;(2)村村委會證明,擬證實原、被告分居兩年多的事實;(3)證人證言,證實原、被告分居兩年多的事實。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達兩年之久,夫妻關係名存實亡,原告王某離婚態度堅決,經調解確無和好可能,應認定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原告起訴離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最終判決:准予原告王某與被告龍某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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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

三、律師觀點

江蘇寧聯律師事務所南京鼎力邦律師團隊張成亮律師認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同時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經調解無效,法院應准許離婚。然而對是否分居2年往往很難作出清晰界定。

司法實踐中,多通過村委會或居委會證明、用人單位證明、證人證言、《租房合同》等其他間接方式證明,如果夫妻雙方系“分居不分房”的情形,即使卻因感情確破裂而“分居滿2年”,鑑於界定是否真正分居的難度較大,法院在認定時一般持否定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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